——记郭振美律师办个案引发一条司法解释的始未 湘潭市岳塘区司法局
(一)大火无情法有度
2001年5月3日,春光明媚,风和日丽。
湘潭市韶山中路才装修开张的“世纪星”商场内,购物的人群如流,生意兴隆,好一派“五·一”黄金周的闹市景象!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下午七时许,一场冲天大火把这个600多平方米的商场毁于一旦,损失十分惨重。 当即,在市消防支队指挥调度下,数台消防车和上百名消防干警赶赴现场,经四个多小时的奋战终将大火扑灭。紧接着,湘潭市雨湖公安消防大队成立11人的专案调查组,走访47人,调查书证139份,现场查勘取证照片40张,彻底查明了起火的原因。经“湖南省火灾物证技术鉴定实验室”和 “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报后,湘潭市雨湖公安消防大队于2001年6月30日做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进户电缆短路产生高温,引燃可燃物成灾;并做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湘潭某电力工程公司在安装湘潭市世纪星商场供电接户线路时,未按规范要求施工,以致造成进户电缆短路,引起火灾,应负直接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和技术鉴定结论,造成本次火灾的根本原因是,湘潭某电力工程公司严重忽视安全,违规操作,留下事故隐患,造成严重后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高院错判为哪般?
郭振美律师作为受害单位湘潭市世纪星商场的法律顾问,为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第60条关于“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于2001年6月18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某电力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80余万元。 正当这起民事赔偿案准备开庭审理之际,被告湘潭某电力工程公司突然一纸行政诉状递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做出火灾责任认定的湘潭市雨湖公安消防大队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撤销火灾责任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样,民事诉讼案的审理只好中止,待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束后再恢复诉讼。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审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初做出行政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湘潭市雨湖公安消防大队做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二、驳回世纪星商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湘潭某电力安装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出乎意料,又过了一年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3日对这起行政案件做出了与一审完全相反的判决:一、撤销湘潭市中院2003年做出的行政判决书;二、撤销雨湖公安消防大队做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三、由湘潭市雨湖公安消防大队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理由是:雨湖公安消防大队没有按照公安部颁发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火灾现场调查取样没有同时进行录相、照相,系程序违法。郭振美律师当即认为,省高院判决错误,对所适用的法规条文理解明显失察,不排除有故意偏袒之嫌(后经查明确有司法腐败因素)。 这起行政官司的结论直接影响到民事赔偿案的审理后果。 接到省高院这份终审行政判决书后,湘潭市公安消防机关广大官兵不服,受害的世纪星商场群众都愤慨不平。这真是印证了那句古话:“官场一滴墨,民间千滴泪”!受害单位的群众围着律师,痛哭流泪,纷纷要求律师伸张正义,推翻这起错案。
(三)校正天平赖谁力?
然而,推翻省高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谈何容易!按正常程序,这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或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都是很难办到的事。郭律师想,只有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反映,请求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的正确适用做出权威性的司法解释,才能达到快速纠错的目的。主意拿定后,郭律师耐心劝导几十名打算群体上访和上街贴大字报的群众,自己当机立断飞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汇报本案案情,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有关领导热情接待、听取了郭律师的汇报,查阅了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均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对公安部制定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理解不当。
公安部法制局主持召开了立法专家小组的专题研讨会,邀请郭律师参加。会议决定:一、由公安部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九条做出正确理解适用的解释:二、要求郭律师以湖南省公安厅的名义写出专题请示报告,由公安部向发案地公安机关答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全国各地法院,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由公安机关终局决定的专项工作,今后人民法院不受理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2005年1月上旬,郭律师再次从北京催办回来后,先后收到公安部的解释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适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的批复》,明确指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妥善保管,是指现场查勘中提取痕迹物证前、后须用录相或者照相等形式记录,并不要求每种形式必须同时采用,也不要求对取证的全过程进行录像或照相”。有了公安部的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就不攻自破了。 2007年6月15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安部的司法解释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恢复了火灾赔偿案的民事诉讼,做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湘潭某电力安装公司赔偿原告湘潭世纪星商场火灾财产损失106万元。湘潭某电力安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7年12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月25日,湘潭某电力公司高度重视,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按照省高院的判决,全部执行到位,表现了一个大企业应有的大度和对法制尊严的维护!人们相信,这种有诚信的企业才是值得信任的企业。
(四)律师有功百姓记
一宗简单的损失赔偿案就这样起死回生了。然而,这时离案件发生已经过去了六年半的宝贵时间,耗费了多少精力,挤占了多少司法资源,伤了多少民心,谁能说得清?接到判决书后,受害单位的职工还是露出了久违的微笑,也对湘潭某电力公司报以热烈的掌声。此时此刻,一切恩怨都化为了喜悦。他们特地给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送来一块匾,上书“律师上京,柳暗花明,官司反败为胜,校正倾斜天平”。 郭律师因承办个案引出一条新的司法解释,纠正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错案,开湖南律师界之先河,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了一件好事,也有利于指导全国的审判工作,避免今后发生类似错案。对郭律师的这一特殊贡献,湘潭市岳塘区司法局将予以记功嘉奖。 纵观全国律师界,这样的案例也不多见。据了解:山东省一律师因承办一起农民建筑房宅的案件,联想到为农民减负的问题,上书国务院法制局,建议取消农民住宅建房收取不合理报建费问题,被采纳列为废除不合理收费项目。该省司法厅对他承办个案引发一项新的政策出台,为广大农民减负作出了贡献,特为记功表彰。
采访中,郭律师深有体会地说:作为肩负正义使命的律师不能因遇到困难和司法腐败行为“打退堂鼓”,要有高度的职业责任心和使命感,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吹“进军号”。功在人心。只要创造性的劳动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对得起当事人,我们律师也就心满意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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