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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保险立法基本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354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乔颍

摘 要:立足我国大学生当前在医疗、实习、生育、就业、意外伤害等方面的社会保险现状及立法情况, 提出构建大学生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并结合实际情况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实习伤害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对大学生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思考。

关键词:大学生  社会保险  立法

 

2013年全国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达到2647.5万人。这个规模庞大的群体目前因为不符合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身份要求,没有相应的购买保险的单位,本身又无经济收入,没有被法律明确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大学生作为已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但尚无独立经济来源的一类特殊弱势社会群体,在脱产学习的3到8年甚至更长时间里,面临着疾病、生育、勤工劳动伤害、实习劳动伤害、校园意外伤害等方面的风险,生存权与受教育权得不到社会保障。这种现状与当今社会倡导的“全民社保”的主流观念不符,与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相悖,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建立大学生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一、 大学生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1、相关法律设计上存在空白。首先中国大学生从年龄上来看绝大多数都是18周以上,在民法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享受民事权利的自然人。从法理上来说,父母对于已经成年的大学生子女就没有继续抚养的义务。由于大学生主要任务是在学校脱产学习,没有参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在遇到意外困难时经济上无力应对,受教育权乃至生存权都没有法定的保障。换句话说,我国大学生的生存权与受教育权还是构建在父母无私奉献的传统文化和道德基础之上,而没有构建在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之上。我国社会目前四类需要重点保障的人群:失地农民、下岗职工、外地流动人群、在读和失业的大学生中,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失地农民、外地流动人员和下岗职工均纳入社会保险法的保障范围,但却未规定将大学生纳入社会保险法的保障范围。大学生社会保险制度成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空白地带。

2、实际学习生活中保障不足。大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因工受伤,不能按照普通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来处理,因为大学生不是工伤保险的适用主体,谁该承担医疗费用,现在没有明确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兼职、校内体育活动意外等伤害的发生,仅有的商业平安险杯水车薪无法保障到位; 2005 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废止了大学生的婚育禁令,赋予了大学生婚育自主权,但对其生育津贴、产假、生产费用没有做任何规定,大学生不能享受到任何生育经济保障;大学生毕业后如果较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没有缴纳过失业保险费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障虽然有规范性文件规定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也存在程序繁琐、保障水平低、报销额度低、刚性不足等问题,大学生一旦得大病所有经济负担就全部落在单个家庭肩上,尽管可以有校园募捐和社会募捐,但不稳定不确定,保障明显不足。

3、高等教育社会效益受到影响。大学生如在求学期间遇到任何意外,都有可能中止其学业,这将对一个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甚至是摧毁性的灾难。社会培养一个大学生,资本投入是非常巨大的,目前尚没有官方统计数据,但2004年时任教育部副部长的张保庆曾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称,大学本科生4年的年均费用在四到五万元,这还仅是大学期间。这部分投资不论对于国家, 还是对于家庭, 都是一个不小的开支, 大学生在读期间因为缺乏必备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生病、生育、意外伤害、失业等方面遇到风险都可能因为无力抵御而中止其学业,造成社会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使人力资本投资失去应有的收益, 给国家、家庭和个人带来很大的损失和不良的社会效果。如果长期下去, 将降低人们对教育的良好心理预期和对高等教育的信心, 不利于国家教育事业的长效发展,在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的今天,家庭和高校都应该尽可能的规避这类风险,统一有效的大学生社会保险制度对我国未来的高等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是一项立足于长远的投入。

二、大学生社会保险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1、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之契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全会精神对实现教育的依法治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和保障教育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将全会精神和要求落实到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当中,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系统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核心要求。在这个大背景下,推进大学生社会保险立法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教育立法体系建设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快保障改善民生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2、民众意识之推动。目前,“社会保险”(简称“社保”)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民众社保意识愈益增强,即便其法制化程度偏低,法制化进程较慢,也丝毫不能动摇这一制度的向前推进。民众具有了社会公平观念,即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公平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的观念。笔者曾在一所高职院校和一所本科院校做过问卷调查,调查内容显示70.62%的学生认为应当把大学生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18.83%的大学生不了解社会保险, 10.55%的学生不赞同把大学生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大学生社会保险意识的增强和权益的不断落实为大学生社会保险立法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社会铺垫。

3、学界已有大学生社会保险立法之理论研究基础。如2009年的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大学生社会支持制度分析”中龙四古、李天一提出中国大学生的生存权制度保障空白,有必要构建和完善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2013年孙长坪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职业教育学生顶岗实习劳动伤害防范与救济研究”中提出参考工伤保险建立学生实习伤害社会保险;2013年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课题"建立大学生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中刘成提出了完善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并重点阐述了医疗保险及就业两方面的社会保障。2014年全国人大代表吴明兰建议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明确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明确赔偿金额等相关问题。

4、社会保险立法现状有优势。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尚处于设立初期,存在规则分散、规范性弱、缺少权威性、系统性和稳定性等不足,但也正是因为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才允许各种单行保险法律制度先行先试,根据社会实际需求,逐步实践并成熟起来,大学生社会保险具有管理集中方便、受众综合素质高等特点,方便建立起比较成熟完备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这一现状有利于大学生社会保险制度的推出。此外,2008年国务院发布《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社会保险法》,201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4年《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等等,这些社会保险配套法律规定的出台,为大学生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三、大学生社会保险立法的基本内容

按照现行我国社会保险的设置情况,结合大学生实际需求情况,笔者认为建立大学生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完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

2008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8 ] 119号)(简称“意见”),宣布将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但是目前国家只有一个实施意见,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各地具体实施过程中都难免存在不尽规范的地方,需要从法律制度角度进行研究与完善。现有的大学生医保制度只能保障大学生最基本的医疗,对重大疾病保障程度远远不够。商业性的学生平安保险的运行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大学生医保平安保险保障较少的部分或两者均未覆盖的地方成了盲点:如大学生身故保障严重不足,重疾给付十分有限,对大学生校内运动造成的伤害保险也明显无力。

笔者以为应在政府的主导下,以政府出资为主,学校适当补贴为辅,提高大学生基本医疗标准,设立大学生大病医疗基金,通过建立大学生医疗救助公益组织和建立校园互助医疗保险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引进商业保险运作模式运行社保基金,并与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在大学生中建立起“小病靠学校、大病靠社保、商保做补充、公益基金多帮扶”的全方位立体式的学生医疗保险服务体系

2、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

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大学生毕业后很长时间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没干多久就又失业的情况很普遍。大学生毕业就失业给学生家庭造成经济负担的同时也给社会增添了不稳定因素。而这种情况我们目前的社会保险却无能为力,因为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参加条件必须是,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在校毕业的头一年由政府出资学校出面为毕业生办理失业保险,毕业后如未能顺利就业可以在统筹区域内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学生,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由社保部门协助大学生完善个人信息,建立就业信息平台,定期组织参加就业培训和辅导。一方面缓解大学生就业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体现了社会与政府对毕业大学生的关爱;另一方面减轻了政府对大学生就业帮扶计划的具体工作量,减少人力资源浪费;第三方面整合更新了就业信息,能够更加有效的促进大学生就业。

3、建立大学生生育保险制度。

2007 年,国家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取消了在校大学生的生育限制,赋予了大学生结婚生育的自主权,近几年大学生(特别是研究生阶段)在读期间结婚生子的情况逐年增加,大学生生育所面临的产假、生育津贴、医疗待遇等问题在制度上还是空白,要确保大学生生育问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大学生生育保险制度非常必要。据悉一些城市对大学生生育参照城镇基本居民医疗保险给予一次性包干生育费用1000-1500元,但这杯水车薪的生育费用还常因信息不畅通或程序繁杂等原因不能实际发到学生手中。

生育保险是对以妇女为主承担的人类再生产的社会补偿,与其他险种相比,具有更加明显的社会性,更应该强化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大学生作为具有法定生育权利的公民,应该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生育保障权利,为了保护生育期大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他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建议参照各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将大学生也纳入生育保险的范畴;明确该项保险个人不缴纳费用,由国家拨付足额经费保障;明确大学生生育也应当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与产检生产费用报销等保险权益。 

4、建立大学生实习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教育部相关研究机构 2012 年抽样统计分析,每10万名实习学生发生一般性伤害的约39.9 人,其中导致死亡的约 3.96 人。其他如实习单位不签订实习协议、实习缺乏安全卫生保护、实习单位不支付实习学生报酬、学生被“放羊式实习”等问题也屡见报端。如何救济实习中受到劳动伤害的学生,现实中纠纷争议较大,也存在理论研究欠缺和制度供给不足。教育部近三年连续在工作要点中强调:要加强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政策。而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的处理办法只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两份规范性文件,但这两份规范性文件都只针对中专学生,而不是大学生。大学生顶岗实习面临的风险得不到妥善解决,损害了学生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顶岗实习的实施,制约了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顺利推进。

建立大学生实习劳动社会保险制度,首先是设立学生劳动伤害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政府、企业、学校三方合理负担,不排斥社会募捐、社团资助、企业赞助等形式。基金的筹集必须以法律作保证,约束筹资者各方的义务和经济责任、权利和利益关系。这样才能确保实习劳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连续性、可靠性和稳定性。赔偿内容及额度可以参照但不等同于工伤保险的赔偿内容及额度。这样可以将高职院校和实习企业所承担的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既可以让受到劳动伤害的学生第一时间获得救济,又不至于增加实习企业和学校的风险和负担。有利于学生劳动伤害救济走出劳动法救济困难和民法救济局限的法律适用尴尬局面。 

四、大学生社会保险立法的体例选择

大学生社会保险立法的体例选取问题,有几种可能:其一,将其中内容规定在《社会保险法》之中,专章单列其中内容,相对于一共才98条的《社会保险法》而言,此种选择对于大学生社会保险制度来说,只能是简单处理,原则规定;其二,将大学生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直接参照适用到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之中,增加大学生特殊规定条款,与其他受雇群体一起纳入现行社会保险配套法之保险对象范畴。其三,大学生社会保险单独立法,即设立单行法。大学生因为经济状况的特殊性故其制度原则与其他社会劳动者有所区分,应在大学生群体内部实现社会化统筹,而并非全社会统筹。大学生社会保险单独立法,使得大学生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能够得以真正落实,这也是教育法治的一项重要环节。

  大学生社会保险的内容、范围和发展水平固然还要受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经济发展水平对社会保障权具有重要意义,经济越发达,社会保障权的物质基础就越坚实,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状态”。大学生社会保险的内容、范围和发展水平还受到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政府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决心等因素的制约。依法治国,教育先行,在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的大背景下,政府需要有推动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险体系构建和完善的决心和智慧。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总论)》[M].人民出版社 2011

(2)章晓懿《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

(3)姚玲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

(4)邓大松、林毓铭、谢圣远等著《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发展研究》[M].人民出版社 2007

(5)彭华民《从沉寂到创新:中国社会福利构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

(6)邹东涛、李欣欣《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与制度创新》[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7)于长永、张丁《关于构建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 2007

(8)李云辉 《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分析及制度探析》南昌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9)龙四古、李娟《社会保障与社会资助:大学生生存路径研究》[J].人口与发展 2009

 

作者简介:

乔颍(1980- )女,湖南岳阳人,民商法硕士,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讲师、评建督导处副处长。联系电话:1378616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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