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信息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培训信息> 正文

关于举办《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理解与适用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多次审议,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将于近期公布实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适应新形势需要,对斡旋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偷税罪的标准、窝藏的单位犯罪、传销犯罪、网络“人肉搜索”、绑架罪量刑、逃避境内动植物检疫行为、盗窃军车号牌、走私出口古植物化石等,作出了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事立法。

为了帮助各有关单位全面、深入理解与掌握《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立法规定及其精神实质,并结合刑事司法实践中这一领域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探讨,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有效地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决定举办《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理解与适用高级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1、《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出台的背景及其意义

2、贪污受贿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立法完善

3、金融领域“老鼠仓”行为的性质及其入罪问题

4、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正

5、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6、绑架罪法定刑设置的适当调整

7、增设盗窃、非法提供或使用军车号牌等专用标志犯罪的问题

8、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等违反治安行为的刑事责任

9、走私罪的补充与修正

10、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犯罪的构成与处理

11、扩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问题

12、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修改与完善

二、主讲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届时将邀请参加《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与讨论工作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围绕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和争执热点以及实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专题讲授。

黄太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王守安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三、参加对象

各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检察官和警官;各法学院刑法教学科研人员;各金融机构法律部门;各律师机构的律师。

四、时间与地点

20093202009327      

20093272009403      

五、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

参加研讨会的代表每人交研讨费1280元(含资料费)。食宿考察统一安排,费用另行通知。参加学习的人员请认真填写报名注册表传真至会务组,我们收到报名注册表以后,将提前七天寄发报到通知,以便详细告知具体地点、乘车路线。

六、联系方式

1、会务组联系方式:

  话:010-63607678         真:010-68163601(自动)

联系人: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

20092


编 辑: 来 源: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后台管理 |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流量统计:
湘ICP备06005970号 Powered by Jah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