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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湖湘文化的“霸蛮”精神及其对律师从业的利弊



湖湘文化属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范畴,但由于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和文化积淀的不同,它又有不同于其他地域文化的特征。在这样一种文化的长期熏陶下,湖南人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群体性格。

人们常常以“石头”、“骡子”、“辣椒”的习性来比喻湖南人的性格。大凡湖南人只要认准了一个目标,有了一种思想主张,就不会轻易改变,遇到困难勇往直前,认个死理,哪怕是一条路走到黑,“虽九死其犹未悔”,断头流血,粉身碎骨,在所不惜。同时,湖南人做起事、说起话来,不但坚韧不拔,而且痛快淋漓,往往一下子就把话说到了底,把事做到了位。湖南人常说:“我们不信邪,你就是天皇老子,我也不怕。”话语中透出一种霸气和蛮劲,这决定了湖南人是真正的不怕苦、不怕累、不怕死,做事情是不撞南墙不回头,见了棺材也不掉泪。因此,湖南方言中有一个很有地方特色的词——“霸蛮”,其并不是一个十足的贬义词,我们不能片面地从字面上理解霸蛮二字的含义,应该把其上升到一个精神层面来看,笔者认为,“霸蛮”一词的含义主要有三种:其一是指坚韧和执着,在困难中吃得苦,认定方向就永不回头;其二是指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同“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之意;其三是指横蛮,不讲理。“霸蛮”一词概括了湖南人不畏艰难,不怕牺牲,敢为天下先的精神风貌,也蕴含着湖南人野性、大度、豁达、执着、意气风发的精神状态,实际上,湖南人的许多性格特质,如倔强、刚直、英勇、坚毅、强悍、豪侠等,以及“特别独立之根性”,都可以从霸蛮二字中得到体现。同时“霸蛮”二字也难免透露湖南人的偏激、任性。

“霸蛮”是湖南人的性格,也是湖南人的精神,可以说“霸蛮”是湖湘文化的精髓所在,甚至可以说看一个湖南人够不够资格称为湖南人就看其是否霸蛮。湖南人坚持“霸蛮”,古已然之,于今更烈:曾国藩一介儒生,从来没有打过仗,却领兵出征,屡败屡战,最后打出个“无湘不成军”,是霸蛮;左宗棠抬着棺材进新疆,不向沙俄让寸土,是霸蛮;王夫之蛰居瑶洞四十年,写成等身著作,是霸蛮;100多年前,杨度在《湖南少年歌》中称“若道中华国果亡,除非湖南人尽死”,是霸蛮;毛泽东骨子里的蛮气使他敢于承担起一个国家的兴亡,敢为人之不敢,为人之所怯,带领全国人民一番霸蛮之下解放了全中国,是霸蛮;陆莉、熊倪、龚智超、刘璇、杨霞等等优秀的运动员在体坛上奋力拼搏,摘取一个又一个桂冠,成了世界耀眼的体育新星,是霸蛮……因此,可以说“霸蛮”造就了湖南人的辉煌。霸蛮的性格使湖南人从经济文化并不发达的山区崛起,进而昂首走向世界。

“霸蛮”作为一种文化精神,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作为律师,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霸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霸蛮”精神对律师从业有很多有利之处:

1、筚路蓝缕,以启山林

律师行业跟其他行业一样,都面临着制度、环境、专业水平等方面种种因素的影响,由于受我国司法体制及法治环境的种种影响,律师创业之初,执业之路难免艰难,不可能一路坦途。湖南人特有的“霸蛮”精神,能为执着追求法治而勇于创业的律师以及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终身奋斗的律师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创业伊始,律师坚持湖南人特有的“霸蛮”精神,便能以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姿态面对和克服各种困难,迎难而上,使自己能够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渐渐的找准定位、融入到律师这个行业中去。律师坚持湖南人特有的“霸蛮”精神,便能做到“有情义有担当,无依无傍我自强”,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自强自立,一路披荆斩棘,一步一个脚印,创造一个又一个的辉煌

2、据理力争,当仁不让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神圣职责。律师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对方当事人油腔滑调、千方百计逃脱法律责任的情况。此时,坚持湖南人的“霸蛮”精神,便能使律师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理提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见,据理力争,当仁不让,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仗义执言,刚正不阿

律师坚持霸蛮精神,便能仗义执言、刚正不阿,敢于面对强权,坚持正义,敢于挺身斗争,坚持真理。仗义执言并非无理蛮缠,而是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运用法律概念与逻辑,有理有据有节地叙事说理,所述之义、所述之,都以事实依据与法律规定为支撑,以严肃而又缜密的言辞面对对方,使对方心服口服。律师坚持霸蛮精神,能够让律师从业者树立一种坚持正义、服从法律的崇高精神信仰。

4、挑战权贵,维护正义

著名法学家江平说:“律师真正的工作是挑战权力”。笔者认为,律师肩负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运送正义的双重使命。坚持霸蛮精神,能够让律师执业者们在面对权势、金钱等不正当影响时,敢于坚持自己的法律信仰,不畏权势,不辱使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敢于为了实现正义而挑战权贵,抱着“不以私利侍权贵,一心为公抱不平”的态度,心怀维权的信仰,最大限度地维护正义,实现律师的真正价值。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湖南人的“霸蛮”精神也给湖南人带来了不少弱点,这也难免对湖南律师从业产生不少影响。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如果一味坚持“霸蛮”,不讲科学,“霸蛮”就会变成野蛮;如果一味坚持“霸蛮”,不讲民主,“霸蛮”就会变成霸道;如果一味坚持“霸蛮”,不讲方法,“霸蛮”就会变成愚蠢;如果一味坚持“霸蛮”,不讲策略,“霸蛮”就会变成鲁莽……还有,如果要做的事情本身就是错误的,那么,“霸蛮”就会变成顽固不化,越“霸蛮”就会把事情弄得越糟糕。

笔者认为,不加思考的坚持“霸蛮”对律师从业会产生以下弊端:

1、崇拜强力,不守规则

一味提倡“霸蛮”使得不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养成一种崇拜强力的习惯,并继而不遵守游戏规则。殊不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蛮力来进行利益诉求早已行不通。在付出了沉重的运作成本的代价后,在人类理性呼唤下,一个以规则调节利益的契约社会已经出现,这便能抑制强者不能越轨,保护弱者不受欺凌。这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市场经济就是规则经济,人人都必须遵守规则,如果违反规则,就会丧失交易伙伴,从而被逐出游戏场。规则面前是“霸”不得“蛮”的。因此,律师由霸蛮所派生的崇拜强力应该转化为敬畏规则。
 
2、固执己见,耻于退让

固执在霸蛮的人眼里也许叫做执著,叫做底线。有的律师认为只有固执才能让对方当事人及法官感到他们的存在,但是固执也时常会让律师吃些苦头。笔者曾经接触过这样一位律师,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原告与被告到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就原告的伤残情况做伤残等级鉴定的时候,这位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全然置湖南省鉴定机构遵循的惯例于不顾,固执己见,强烈要求鉴定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而非《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结果可想而知,不但鉴定机构未采纳他的意见,而且因为他的固执,使得对方当事人及法官对其满载抱怨,最终不仅伤了和气,而且使得案件陷入僵局。因此,霸蛮中所带有的固执必然不好。作为律师,有时候还得学会给对方留一条退路,给别人留一个机会,应该学会退让,学会在能容忍的限度内妥协,要知道,给了别人一份机会就相当于给自己留了一片天空。不知道妥协,不知道必要的妥协,只追求完美,只追求最好的而放弃次好是不可取的。故对于律师而言,“知难而退”、“退而求其次”、“得饶人处且饶人”有时是很有必要的,这是对自己的宽容,是给自己以“海阔天空”的智慧。从某种程度上说,善于妥协应该说是律师的一大本领,是律师制胜之法宝,是律师立于不败之地之密钥。

3、粗犷有余,细致不足

巨大的生存压力,无序的社会竞争,使许多湖南律师无暇顾及人的心灵深处的细微需求,而变得神经粗大,抗击打能力特强,但对人性的尊重和理解力却很低,可以说湖湘律师无一般书生柔靡纤巧之风,往往是粗犷有余,细致不足,严肃有余,温情不足。无怪乎有人云“习律者只闻律令之声、无视芸芸众生之悲情”。久而久之,通律者身为律奴、心为讼累,渐成“对世界没有感情”的“单向度的人”,这难免使人感到这是一种人格的缺憾。我们的传统观念认为市场经济很严酷,没有温情,但实际上成熟的市场经济是充满人文关怀的。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要靠市场即靠人来检验,越适合人的需要的服务就越有市场。一名优秀律师不仅要熟悉制度的规则,而且还要有一颗不泯灭的仁爱和细致之心。要使律师服务得到社会的认同,就必须适应人们各种各样的个性化需要,于细微处体现对人的爱护和体贴。市场经济要求以人为本,尊重人性,对人的需求进行细致入微的了解,而喜欢“霸蛮”的律师比较容易忽略这些。

4、蛮气有余,灵泛不足

著名的湘籍人士易中天教授认为,每一种文化精神其实都是要有“补结构”的。比如西方文化的“酒神精神”和“日神精神”就是一对“互补结构”,中国文化的“忧患意识”和“乐感意识”也是。“霸蛮”的“补结构”就是灵泛。律师太“霸蛮”固然不好,僵硬的态度会导致处事缺乏灵活性。 因此,以“霸蛮”为文化精神的湖南人有时也会对别人说:“莫霸蛮啰”、“这种事情是霸不得蛮的”,这些话往往也就是要表达“灵泛”一点的意思。作为新时代的律师,我们应该把“霸蛮”和灵泛结合起来,骨子里“霸蛮”,行动时灵泛,或称精神上“霸蛮”,方法上灵泛,也即“霸蛮为体,灵泛为用”。

综上,“霸蛮”毕竟是由社会发育水平低下的小农经济社会孕育出来的,难免与律师执业特性有诸多不相容之处。法治建设进程中,律师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舒国滢先生曾说:“律之师者既为自由职业者,当有自由之性格,人文之精神,松柏之风骨,苦难之感情,见贵不低、见民不高。”作为在湖南执业的律师,我们应该对湖湘文化的“霸蛮”精神进行深入研究和认真的理解,湖湘文化的“霸蛮“精神的诸多因素进行创造性转化,以便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所用,以便达到舒国滢先生所述之律师应有之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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