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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益 求 精



--湖湘律师文化建设之我见

  近年来,各行各业对本行业的文化建设日渐重视,律师文化建设也日益受到律师的行业协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重视,与律师文化建设相关的研讨活动也越来越多。那么什么是律师文化建设?根据1979年商务部印书馆出版的《辞海》的解释,“文化”是指已有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或称意识形态,“建设”是一种建树,因此笔者将“律师文化建设”理解为执业律师应该追求的一种境界,即你希望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律师?你要做一个什么样的律师?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可以有很多角度,而且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题目,并非一篇几千字的短文就能说得清楚的问题,但根据笔者二十多年的从业经验,我认为,在“律师文化建设”的大题目下,“精益求精”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

亚当·斯密说过:我们“把自己的财富,有时还把自己的名誉和生命,托付给律师”,律师“是应该特别受尊重的”。那么当事人凭什么把自己的财富甚至名誉、生命托付给律师呢?律师又凭什么特别受尊重呢?律师怎样才能做到不辱使命、堪担重任呢?我以为在具备基本职业操守、执业技能的前提下,力求对所办理的每一单律师业务做到“精益求精”是律师尽可能完美的完成当事人委托的首要条件,这也是律师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   克服“扳本”的心态,精益求精,努力提高执业技能

众所周知,在号称“中国第一难考”的司法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许多科班出生、高学历、高学位的高材生屡试屡败,一次通过率极低。在考生备考过程中,他们有的辞去了高收入的工作,有的拿出数以千计的资金购买资料、参加培训,其投入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不可谓不大。因此一旦通过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不少律师有一种急于收回“成本”的心态,一旦有律师业务就急于受理,而不论自己是否有能力办理好该项律师业务,在这种心态支配下,多数律师是很难做到对所办理的每一项业务精益求精的,其结果也很难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从而不但影响该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声誉,也将直接影响法律服务的直接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对律师界的评价,即影响律师行业的声誉。因此,克服“扳本”心态,努力提高执业技能是律师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在保证办理律师业务质量的前提下,增加办理律师业务的数量

律师业务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项业务,它的特点是每一单律师业务都有其特有的需要承办律师解决的问题,因此办理律师业务不能像工厂那样进行产品的批量生产,而只能针对每一单律师业务的特定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并逐个解决问题。亚里斯多德曾从哲学的角度解释过世界每一刻都在变化,即“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而律师业务是实实在在的没有两单完全相同情形的业务,也就是说律师业务是不可复制的,办理律师业务的方式也是不可复制的。执业律师要增加办理业务的数量,切不可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前提,用同样的方案去处理一个以上的律师业务,如果以这种方式增加办理业务的数量其结果只可能影响自己的声誉。在本人的执业生涯中,曾听说过一个律师创下了一年办理150件刑事案件的办案记录,当时我对这个律师能在有限的有效工作时间内办理数量如此之巨的刑事案件百思不得其解。因为在办理一个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至少有阅卷、会见被告人、撰写辩护词、出庭辩护等四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有时还需要调查,按一年300个工作日(当时没有双休日)计算,这个律师平均二天要办完一个案件,如果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如某些案件案卷特别多,阅卷时间长,开庭时间长,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开庭时间发生冲突等,平均两天是不可能办完一个刑事案件的;而这个律师又确实是一年办理了150件案件,他是怎么做到的呢?窃以为,假设他全身心投入到办案件,他可能完成如此之多的办案数量,但却很难做到保证案件质量的!要么150个刑事案件的案情完全一样(但这种几率极其有限),要么他只是粗制滥造,只是出庭,发表千篇一律、毫无针对性的辩护意见,而丝毫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有价值的、有利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意见。试问这样的辩护与聋子的耳朵有何区别?怪不得有的法官可以当着当事人的面讥讽律师在开庭时发表的意见是“炒现饭”,“老调重弹”、“耳熟能详”,根本没有参考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这都是少数律师片面追求办理业务的数量、不顾质量造成的恶果!不但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败坏了律师的形象和声誉!以办理律师业务为谋生手段的律师,固然应该争取多办理律师业务,以增加律师事务所和自己的收入,提高生活质量,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正由于办理律师业务是律师的谋生手段,广大律师更应该加倍珍惜每一次办理律师业务的机会,努力做到精益求精,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律师行业的声誉,把律师业务的蛋糕做大,增大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大河有水小河才会满。当每一个律师都以精益求精的态度对待每一单律师业务时,社会公众才敢放心地把他们的财富、甚至是名誉和生命托付给律师。从这个意义上说,以精益求精的态度办理业务,才能使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日渐增大,使社会公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渐增多,律师事业才能常盛不衰!

三、认真对待每一单律师业务,精益求精办出精品业务

中国有句俗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其意思是说我们不要因为行善事是小事而不做,也不要因为恶事是小事而去做。将这句话引入我们办理的律师业务,我愿意将其引申为我们不要因为律师业务小(收费少)而不去认真对待。在按涉及金额的大小决定收取律师费用多少的前提下,金额小的律师业务,一般收费也少,对这类业务,我们是否应该认真对待、精益求精呢?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应该这样看待这个问题:对律师来说是一单小的业务,但对当事人来说却可能关乎其财产、声誉甚至生命,因此,律师应该树立一种理念,你所承办的每一单律师业务都与当事人的利益休戚相关,律师业务只有收费多少之分,没有大小之分,因此你承办的每一单律师业务都是重要的业务,你必须全力以赴、精益求精的去办理好每一单业务,而且别无选择。

对于初涉律师行业的新手而言,认真办理每一单业务可能不难,但对稍有些经验的律师来说,不论业务大小均认真对待、精益求精却比较难做到,像前文列举的一些急于“扳本”的律师,一年办理150件刑事案件的律师,他们有的是从心态上不会愿意精益求精地对待每一单律师业务,有的是因承办的业务量太大,客观上难以做到对每一单律师业务精益求精,还有些律师却可能因过于自信而认为不需要对每一单律师业务都精益求精地办理。笔者认为,在办理律师业务的过程中,“细节决定成败”是有普遍意义的,而“细节”在很多情况下来源于律师对所承办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律师从业经验的积累。在从事律师业务的实践中,笔者曾多次通过对“细节”的研究、推敲与设计,使所承办的业务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转化与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因此在构筑湖湘律师文化的过程中,律师行业协会、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该把精益求精地办理每一单律师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应教育广大律师克服浮躁的心态,以“把所承办的律师业务都办成精益求精的业务”为执业理念,不辜负当事人的重托,高质量的实现历史赋予中国律师的使命!

四、认真学习,取人之长,完善自我,不断提高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

根据笔者的从业经验,律师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律师不断完善自我、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对律师提出的新的要求。律师要做到对所办理的业务精益求精,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认真学习,取人之长。取得司法人员从业资格并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并不意味着你就是一个合格的律师了。在执业过程中,律师还应该不断学习,这包括新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的大政方针,这些内容有利于把握执业的大方向以及在执业中应该知晓的相关法律规定,以防止执业中在大的问题上迷失方向,出现不应出现的差错。律师应该学习的还有同行的经验,既包括你所在的执业机构的同事、前辈办理律师业务的经验和教训,也包括在各种媒体上可以了解的律师同行的办理律师业务的经验和教训;学习的内容可以是他们办理律师业务的技巧,也可以是开拓律师业务的方法或研究、探讨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难点、疑点的思路,只有不断地学习,我们才有可能不断进步;二是经常反思,找出自己的长处与不足,从自己办理的律师业务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完善自我。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当对自己有信心,相信经过努力,自己的执业水准会日臻完善。经过一段时间的律师执业实践,你一定会有成功的经验,也不乏失败的教训;在律师界作为诉讼律师,谁都不可能是常胜将军,而作为非诉讼律师,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首先我们应该对自己有信心,我们能够做好每一单律师业务;其次,必须以精益求精的态度认真对待所受理的每一单律师业务,仔细了解所受理的律师业务情况,适时地提出问题,指导、帮助当事人寻找相关证据,拟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应指导当事人尽可能扬长避短,促使问题的解决最终朝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发展;第三、在办理完每一单业务后,尽可能客观、全面的总结,找出成功之亮点,也知晓己方的不足及避免不足的办法,以便日后处理同类问题时不再重犯类似的错误。一个成功的律师,就是在这不断地实践、总结、再实践、再总结中历练出来的。

综上,在进行律师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也可以多方面、多角度地探索、研究,其目标应该是打造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的律师队伍,使每个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能够精益求精地办理好每一单律师业务,使每个律师在办理律师业务的过程中练就高度的责任心,并向当事人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使更多地当事人能够放心的把关乎自己财富、声誉甚至生命的法律事务交给律师办理,使每个律师都受到社会公众应有的尊重。我们期望这一天的到来不会太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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