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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形成自身的文化
——文化视角的启示
近来,律师文化之构建成为了整个律师行业中的热点。这一方面反映出整个律师群体中一部分先进个体的自觉意识,另一方面,律师文化构建亦是律师行业主管部门有意识推动的进程,带有一种“规划的社会变迁”之意味。无论如何,在现实的社会发展中,承认律师律师制度的良性发展与律师文化构建之间的必然联系,应当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共识。而探讨如何在今后的行业发展实践中真正的形成律师文化,则代表了律师行业进一步的发展趋势。
一、文化视角的解读
但我们面对的难题在于文化的构建毕竟不同与具体实体的构建,具体实体的构建可寄望于一日之功,然文化的形成往往漫长而复杂。作为人类的生存方式及其知识与意义系统,文化是伴随整个社会的变迁而发展的。同时,文化自身就包含一个开放、多元、系统性的视角,以单一、缺乏系统性的思维来讨论某一制度的文化构建注定限于狭隘难免仅成为纸上空谈。
从文化自身定义上看,文化本身就是一个具有众多含义的概念(据一种难以置信的统计,世界上关于文化的定义有300多种[1]),制度、价值、意识等等内涵蕴含其中。我们甚至很难找到一个含义确定的文化概念作为讨论的出发点。而正因为其众多的含义,在律师制度建设上引入文化的视角,必定会引入一种开放的,可以产生许多有价值联想的视角。
以文化的多元合理性为例,不同的文化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取向及内在的合理性,故文化“讲究”传承。在一定意义上,后来的事务只是在先前基础上的定向发展,本质上亦决定了包括法制发展在内的整个现代化进程,都是一种在传统与现代之间不断冲突与协调的痛苦过程。面对厚重的传统文化影响,现代文化理念如何找到合适的切合点都是需要我们深刻思考的现实问题。
以文化的系统性为例考虑,任何事务又都不是一个独立自在的体系,特定的体系与相关的其他因素往往相互渗透影响,由此使讨论的问题往往更加复杂。
律师文化从宏观的角度考虑,本质上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而法律文化作为社会文化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作为其中的一个有机部分,与其他部分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如此种种,本质上决定了律师文化的构建实质上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渐变过程。
从上述的思路出发,我们探究律师文化的构建,除需要对律师文化本身的内容进行探究之外,在另一方面亦需要我们厘清律师制度之外的事务对律师文化形成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传统及社会环境的现有状况甚至决定了该制度的特有品性。否则,忽视文化的系统性内涵、忽视文化系统的相互影响及文化的传承延续,狭隘的探究律师文化的构建将注定只是在孤独地演奏自己的独角之戏,难以从根基上形成自身的文化。
形成律师文化,我们需要一种更广泛的社会视野。
二、律师文化形成中的系统性问题
(一)律师文化与传统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自古以来,传统知识份子秉承“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之理念,经世致用,使中华文化的底蕴厚重而悠远。古往今来,经过千百年的层层积淀,传统本身的意蕴实质上已透入整个民族的机体,渗入了我们大众的血液。尽管近代我们曾经试图抛弃过传统,但最终我们理性地意识到传统的价值。国学热的重新兴起本身已表明传统文化的独特深沉魅力。
然我们不得不承认,律师制度所内含的精神与中国已有的文化传统在相当程度上是异质的。传统文化延续数千年,但我们根本无法从中自然的生成律师制度。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延续中我们以往的社会结构中始终没有产生律师这一阶层的位置,有的只是中国传统社会所不屑的一些“讼师”、“讼棍”。直至今日,大众中的相当一些人仍旧把律师当成以往印象中的“讼师”、“讼棍”,这不得不令人唏嘘遗憾。
深入思考其中的缘由,这起因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是一种“身份”社会,以宗法血缘为基础,家国合一,以伦理道德为纽带将个人捆绑在家国之中,个人由此成为伦理的附庸,伦理中的身份成为每个人的先验归属,个人附属于家国,个人首先是伦理中的个人才具有存在的意义,故中国传统社会难以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真正公民。由于伦理道德为整个国家的最终存在缘由,故伦理道德具有最根本的地位,整个社会以伦理道德作为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家庭、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首要原则,国家社会的法律亦以伦理为依归,法律的精神体现为伦理的要求,社会上下信奉和为贵,轻诉、贱诉在传统社会成为必然。传统社会中的法律文化实质上是以维护伦理为目的的“兵刑”文化,是一种维护伦理的工具,不具有独立的意蕴。现代意义上追求个人平等的法律在传统社会都无法生成,律师制度这一现代法律项下的子项目在传统社会自然没有立足之地。
中国大陆现今的律师制度其生成不同与西方国家,由国家自上而下而推行,并非民主的自主生成,律师制度恢复至今仅三十来年,故尤需民主法治精神的进一步滋润。而由于传统尽管来自几千年历史,但同时又见之于当下,以刑为本的法律观、无诉思想、身份观念,等级思想和权力意识仍旧普遍见之于当今社会,传统的力量无疑异常强大,人们习惯于用自己的文化传统对待某种“移植制度”,故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发展面临双重困难,一方面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格格不入而遭排拒,二是与传统不适当的结合而发生蜕变,律师成为人们所称的“讼师”、“讼棍”而丧失了现代精神,即以往所谓的“讼师奸谋得其尝试。”
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传统之中,潜移默化中受着传统的影响。但构建律师文化,单纯以脱离传统为口号,用西方民主精神滋润律师制度是过于简短的逻辑。传统文化影响已自小渗入我们的血液,化入我们的潜在行为,岂一句单单的脱离能行得通?脱离传统文化本身就是一种错误,脱离意味着以传统文化的整体落后为逻辑,将传统与现代做了非此即彼的划分,认为发展是一种单一的现代化模式,否认了多元现代化发展模式的可能。然以文化价值相对论的观点判断,根本就没有一种绝对单一的标准可以判断一个民族的文化为绝对的优,一个民族的文化为绝对的劣,各民族的文化本就具有其自身的内在合理性。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于律师文化的构建仍旧有着太多的资源。我们可以发现,整个法律群体都在潜移默化地实践着传统。在中国,法院、仲裁机关、律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都重视调解,民事案件的结案率中调解结案的占了相当大的成分,复杂疑难案件以调解结案而定分止争,化解了激烈的社会矛盾,这显然有中国传统的“和”文化在背后无形的起着作用。人类社会许多基本问题是共同的,不同的人群以不同的态度对待之,以不同的方法解决之,但最终一样达致真、善、美的境界。无疑,尽管律师制度是一种“现代”制度而非“传统”制度,但我们仍需要达致传统与现代的平衡。而这平衡在现阶段远没有达致一种理想状态。
这或许可以归结成如下缘由:因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都在发生急剧的转变,多样的文化观念在形成过程中,我们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时期,由此与以往的优质文化传统产生了距离。同时,社会转型远非一日之功,现代意蕴的价值观念及行为模式并未彻底形成,我们需要加速自身的发展,缩短与现代文化理念的距离。中国大陆现今的律师制度经三十来年的发展已经成就斐然。但在律师文化的构建中,仍需我们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平衡,以此实践人类的制度创新能力与文化创新的可能性。
(二)律师文化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等因素。从文化的系统性出发考虑,特定因素文化的形成实质上与其他因素相互关联影响,因此,探讨律师文化的构建,我们需要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律师文化的形成。
在目前的社会结构下,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三机关无疑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处于显赫的地位。在权力资源的分配中,上述三机关无疑较律师群体处于强势地位。而作为在权力资源的分配中处于劣势的律师业,由于国家对其“社会中介者”角色的定位,无异于进一步限定了律师群体的权利基础。我国法律确立的三机关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无异于在一般意义上强化了三者并驾齐驱的态势。使三者在职能上构成了某种程度的封闭格局。任何新的因素的契入,都有可能影响总体上的平衡,而为保持平衡,就必须进行必要的磨合[2]。
职业共同体的封闭性的地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易产生一些问题。当地位差距过为明显,强势地位一方易于有目的利用自身权力进行寻租、弱势地位一方为谋取自身利益易于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法官与律师结伴“下水”,这不仅仅伤害着法官与律师,也给大众对司法的不信任造成了口实。而这种现象在短期内仍旧难以彻底消除。
构建律师文化,单纯在律师群体内部进行倡导性的规划是不够的。我们需要加强律师群体自身的自律与反思,但另一方面亦或许需在更多的方面对文化形成的外部环境进行思考。既然律师文化的构建本身就带有“规划的社会变迁”之意味,国家的有关部门在律师文化的构建中无疑能够有更进一步的权威与作为。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以特有的传统和精神为纽带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职业群体的交流与互动、职业群体的认同与理解都将有易于促进自身的良性发展,促进自身良性文化的形成。最终达致一种平衡的互动,而这无疑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国家近来实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使学识的价值在各种法律职业中都获得了重视,从而使我们有理由地期待中国的各种法律职业者在精神上将会有更多的共性。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在下述方面亦能有进一步的作为:一方面,通过立法尽可能强化律师权利,是提高律师业整体交涉力的直接有效的方法,起到改变律师群体相对于法官、检察官群体过于柔弱的态势。同时,职业群体在人事上亦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相通。国外许多国家实行从开业达一定年限并富有成就的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制度,律师群体与法官职业存在联系的途径。如此构建的法律职业,其成员必然注重学识的价值,对待事务或处理问题,会有相同的思维方法并运用共同的评价体系,他们相互间会有强烈的一体感,并把赢得职业同行的赞赏作为衡量自己成就的重要标准。结果是,他们不仅相互间结合为一个精神上高度统一的职业共同体,而且在社会上构成一个专门的法律家阶层,他们是法律秩序的载体,是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法治社会中一种最不足惧却为强劲的力量[3]。
职业共同体达致更进一步的和谐,律师文化的良性形成与发展自是其必然的逻辑结果。
(三)律师文化与市场利益的谋求
律师文化的构建与市场利益的谋求一直是一种矛盾。
中国现代律师行业三十来年的发展壮大与其自身在市场利益谋求上的成功关系密切。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律师已经从以往公职律师的身份转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执业律师,谋求市场利益一方面是其自身的生存之道,无可厚非,另一方面,亦是律师其自身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西方思想家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一文中写道:“商业使人们相互独立,使他们对私人的重要性以极高的评价;它引导人们去处理自己的事情,并教给他们怎样才能处理好这些事情。”[4]这一见解,对于我们认识市场利益的谋求对律师群体个性(文化)的张扬作用是不无启迪的。
然凡事过犹不及。在现今,相当一部分律师群体在市场利益的谋求上走得太远。以商业包装为手段、以利益获取为向导,泛功利主义、工具理性在金钱、财富的计较与追逐中被培养起来,以社会公平为目标的律师事业异化成以盈利为目标的价值取向,行业领域内逐利盛行,出现以“商业文化”取代、等同于“律师文化”的迹象。放任自流甚至任其泛滥,对社会的秩序与理性,对律师的尊严与价值,必将产生某种腐浊作用而危及群体的发展。
构建律师文化,我们必须在市场利益的谋求与律师行业的自身特点之中求得一种平衡。律师群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经营主体,律师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是民主精神的一种外化。湖湘文化代表之一的曾国藩先生曾言:“人才高下,视其志趣。卑者安流俗庸陋之规,而日趋污下。高者慕往哲盛隆之轨,而日即高明。”[5]在求得市场利益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忘记我们自身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对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结语
本文是从文化的视角讨论对律师文化的构建起重要影响的一些内容,而并没有讨论律师文化究竟是什么。实质上是讨论律师文化形成过程中外部环境(包括传统,而不是就律师制度本身)的影响。缘由在于文化本身是伴随社会的变迁而发展的。外部环境对文化的形成起着重大影响。社会环境一旦形成,便形成相应的自身文化。而文化又具有显在和隐在的两个方面,其显在的方面,可以是人们的主动创造,自觉变革与有形建设,体现为人的文化能动性和自为性。其隐在的方面,则主要是人们之思想和行为方式的文化规范,文化制约与无形秩序。于文化的隐在的方面来说,人很难自主、自为地进行有意识、有计划第展开各种活动,而是常常无意识地、不自觉第接受既定环境产生的“文化”的无声命令和无形制约,难以自拔地充当着某种“文化”的“囚徒”[6]。 构建律师文化,不考虑既定环境产生的已有文化于人的制约,显然忽视了已有文化的隐在方面影响。故此,我们需要从律师制度之外的社会环境讨论律师文化的形成与构建。
当然,本文的讨论远不细致,就涉及的内容只是提出了一些建议性的话语,实质内容没有展开,讨论的的外部范围也无法周延。这本是短短的一篇论文就能够讲清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