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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湖南精神 树立湖南律师新形象



湖湘大地,为世人称道,依凭的是它独特的魅力。它名胜古迹众多,张家界、桃花源、岳麓书院等天下闻名;它诗词歌赋书画丰富,王船山、齐白石、沈从文、蔡栋等人的作品赫赫有名;它人才济济,曾国藩、毛泽东、朱镕基、袁隆平等人名震寰宇。这一切,构成了湖湘文化的奇特风景。究竟是什么使得湖南的传奇绵延不绝?答案就在于湖南人具有“湖南精神”。正如著名艺术家李谷一所言“我们湖南人霸得蛮,吃的苦,耐得烦”。湖南精神融进了湖南人的血液之中。湖南律师作为湖南人的典型代表更应当将湖南精神发扬光大。

一、何谓湖南精神

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南文化有着重要的特征。受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积累的影响,湖南人形成了湖南精神。关于湖南精神,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说湖南人说话算话,敢为人先;有人说湖南人敬重强者,但不喜欢俯首称臣;有人说湖南人做事踏实,大胆而果敢;有人说湖南人崇尚儒雅,进取心强,能够虚心学习他人长处,正所谓“师夷长技”;还有人说湖南人嫉恶如仇,喜欢路见不平而拔刀相助。上述观点很有道理,分别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湖南精神的本质。笔者认为湖南精神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分述如下:

湖南精神的第一个层次是质朴、务实。从地理条件来看,湖南多山地、丘陵,正如《楚世家》中所言“沅有生兮醴有兰”,自然环境并不算优越,交通也不算便利。在这种条件下,夸夸其谈并不能解决问题,只会导致贫困和落后。因此湖南人历来就有埋头苦干的精神,敢于吃苦,自力更生。然而光有苦干也未必成事,只会如蛮牛般苦干就不会有名誉中外的“湖南人”了。湖南人最为宝贵的品质是不但有苦干精神,还有“务实精神”。曾国藩曾说:“实者,不说大话,不骛虚名,不行架空之事,不谈过高之理”,这番话可谓道出了湖南人务实的本质。所谓务实,即是解决问题快刀斩乱麻,讲究效率。讲究效率就要充分发挥自己和他人的才干。个体的力量毕竟有限,逞一己之力难以成大事。在个体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和个体力量解决问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湖南人常常会团结他人,利用他人的力量共同解决问题。或许有些人会认为人是最复杂的、功利的,因此利用他人的力量,尤其是在他人的能力比自己要强的情况下,所谓的团结他人是很困难的。正是有这种多虑,很多人会选择放弃与他人的合作机会。但湖南人偏偏不如此,他们常常会用多种方式来达到发挥他人才干的目的:一方面湖南人善于利用自身务实的精神和苦干精神吸引他人;另一方面湖南人多实事求是,待人诚信。这种以心换心、真心实意的态度是征服他人的法宝;此外,湖南人崇尚拿来主义,善于学习他人的长处、优点,这种优点能够吸引有才能的人共创事业,也能促使合作双方共同进步。

湖南精神的第二个层次是血性精神,表现为强烈的正义感和爱国主义精神。湖南人的血性不是逞勇好斗,而是“嫉恶如仇、锄强扶弱、匡扶正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情怀。湖湘人具有强烈的乡土意识和恋乡情结,当国家有难时,这种情愫往往上升到爱国的层面。昔日有云“中国如今是希腊,湖南当作斯巴达;中国若为德意志,湖南当作普鲁士;若道中华国果亡,除非湖南人尽死”,这说的就是湖南人为家乡、为国家愿意抛头颅和洒热血。无论是百日维新中谭嗣同为革命断头颅,还是辛亥革命中陈天华、黄兴、蔡锷等湖南志士为国捐躯,抑或是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湘人英勇献身,已经用自己的行为,为了追求正义,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不惜以生命作代价,这就是湖南血性精神;不惧怕困难、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这也是血性精神;不惧怕强权,匡扶正义,这还是血性精神。

湖南精神的第三个层次是敢为人先。蔡元培曾在《论湖南的人才》中说道:“湖南人性质沉毅,守旧固然守得很凶,趋新也趋的很急。湖南人敢负责任。”这或许是源于湖南人的“辣味”。“辣”是湖南的特色,构成了湖南人禀赋个性的主调,表现出豪气冲天的果敢和无所不能的锐气,因此湖南人勇于打破成规,富有冒险精神。冒险精神是非常可贵的品质。现实是复杂多变的,世间万物是动态发展的,如果一味墨守成规、步人后尘,只会导致平庸。君不见当今许多奇迹的产生正是冒险、创新的产物。其中典型莫过于“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所取得成绩了,如果当初袁老先生盲目屈从于所谓的权威“水稻杂交无可能性”的结论,或者在没有前人研究基础的情况下选择放弃,则不会有今天的杂交水稻奇迹了。诚然,敢为人先、富有冒险精神不一定成功,相反,有可能碰得头破血流,然而惟有如此才能领先于人。

二、为何湖南律师需要湖南精神

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湖南律师业取得了巨大成绩,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关于2004年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个别律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过分严重;部分律师执业道德缺失,不讲诚信;有些律师诉讼活动中存在不正当关系、做假证和伪证等等,上述问题在湖南律师界也或多或少的存在。此外,湖南律师整体收入并不高,大约每年几个亿,而北京、上海等地的律师整体收入可达几十亿之多。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固然有各地市场地域的影响,但其中与湖南律师的创新和开拓意思不强有关。周永康同志在第七届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上提出我国律师要做“五者”,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为了进一步解决湖南律师界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贯彻“五者”精神,迫切需要打造湖南律师的“湖南精神”,提高湖南律师的整体形象和业务能力。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湖南精神。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1]有人认为法官是“法律正义守护神”,检察官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是“法律正义的捍卫者”。[2]然而关于律师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点多是学者们的理想,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时候律师并不被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其地位和形象远远不如法官和检察官。西方戏剧大师甚至曾说“杀光所有的律师”,在我国关于律师“讼棍”、“讼师”的说法也甚嚣尘上。法官、检察官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其身份和法律活动天然的带有政府公权力的权威。这种权威至少象征了三个重要的因素:爱国和爱集体、有法律信仰、维护社会正义和维持社会稳定。而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收入来源是不稳定的,其管理是比较松散的,并不像政府机关般严格,它的形象和地位不会凭空产生,需要依靠律师群体共同缔造,以实际行为彰显其爱国、捍卫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也惟有如此,才能让人们接受律师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观念,才能进一步获得法官、检察官的尊重。要改变人民观念当中关于律师的错误观念,需要积极向上的主流思想来引领,需要强大的精神力量来推动,湖南精神正符合了这样的要求。

律师职业道德要求湖南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律师执业道德做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可归结为核心的一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律师的性质来看,它具有两面性,既要满足人们对于其权利、利益的维护和对公平的追求,又要满足政府对人们权利的尊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正义的追求。因此,律师的性质要求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有人说律师是商人,是贩卖法律服务的商人。这种观点是偏激的、不合时宜的。倘若把律师视为商人,则其必然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经济学中认为用最低的成本创造最大的利益是合理的,因此律师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是合理的,这显然是荒谬的。因为律师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实施架词挑讼、或者因一味迎合当事人而捏造和伪造证据的恶劣行为,危害他人、社会的利益,进而威胁社会的稳定。这种做法只会破坏律师的形象,降低社会对律师行业的评价,强化人们对律师的质疑。我们主张湖南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具备湖南精神,是因为湖南精神是一种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它与律师职业道德本质上是一致的。法律规定的律师职业道德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强化湖南律师的“湖南精神”可以进一步督促湖南律师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树立律师的职业形象。

律师业务拓展需要湖南精神。从律师业务内容上看,律师业务可分为两种层次:一种是传统业务,如一般的劳动诉讼、婚姻案件、人身伤害等等,这类案件一般较为简单,对律师能力要求较低,一般律师都可以胜任,而传统业务量虽有所增长,但总的来说是僧多粥少,竞争可谓激烈。因此仅仅参与传统业务的争夺是没有竞争力的;另一种是新型业务,如知识产权、企业并购、创业板上市与私募股权投融资等法律事务。此类业务多为新型业务,一般收费较高,但它对律师的要求也高,要求律师不但具备法律知识,还要有相关的经济学知识、管理知识等等,并且要求律师富有旺盛的再学能力。心理学认为人通常习惯于自身所擅长的事物而抗拒新生事物。律师也一样,湖南很多律师习惯于某一领域,而不敢尝试新生的业务,,这无疑是非常遗憾的。事实上,很多新生业务并不复杂,仅仅是由于接触的太少而显得复杂,如果敢于“第一个吃螃蟹”,往往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从律师业务拓展途径来看,传统律师业务讲究依靠人际关系开拓案源。固然律师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依靠人际关系获取案源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是广告、公关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网络营销凭借其受众众多的优势独具鳌头。这些业务拓展方式并无技术难度,它需要的仅仅是行动,但是目前湖南尝试此类途径的律师还是很少,其原因可能是受经济的限制,但更重要的原因是部分湖南律师缺乏敢于创新的精神。湖南精神强调敢为人先,不拘陈规,勇于开拓创新,实乃破解湖南律师业务拓展难题的良方。

三、湖南律师如何发扬湖南精神

谚语有云“知行合一”。发扬湖南精神,不但需要律师提高思想认识,更需要湖南律师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实践。

发扬湖南精神首先要强化湖南律师的法律信仰。律师也是一种职业,须依靠提供法律服务获取收入,律师获取经济利益是正常的。但是律师又不是单纯的职业者,律师是法律正义的捍卫者,而法律是律师赖以生存的“武器”。律师要相信法律,尊重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此外,律师还要通过自己的行动影响当事人、企业管理人员等社会人员的法律观念,促进社会普遍尊重法律风气的形成。

湖南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公益事业很广泛,社会影响力大,参加公益事业有助于提高律师形象。通常来说,律师参与公益事业有多种渠道:一是努力参政议政,为国家建设出言献策。目前我国经济、政治改革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各行业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支持。律师作为社会精英,不但是法律领域的专家,对其他行业也有独到的认识。因此,律师提出的建议、议案、草案往往能发挥较大的作用;二是参加法律公益服务。法律服务并无阶层之分,无论是富人抑或穷人,都需要法律服务。而目前社会上存在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受限于经济原因,他们往往无法委托律师处理法律问题。在很多案件中,因为弱势群体不懂法律、没有法律专业人员帮助,经常出现有理却败诉的状况。律师主动提供法律援助,有利于化解纠纷,化解上访、静坐等社会矛盾。

湖南律师要敢于吃苦,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律师的业务技能是其生存的本钱,只有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才能吸引当事人。然而,业务技能的提高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长期的积累。这里所说的长期,不仅仅包括律师执业之初的成长期,还包括律师整个执业生涯,无论是新律师,还是资深律师,保持旺盛的学习能力是必须的。因此,湖南律师要像能吃辣椒一样发扬吃苦精神,提高专业技能。此外,湖南律师要敢于吃苦的另一层含义是要舍得投入。提高专业技能,需要购买大量的书籍、参加不同的讲座或者培训,如果加上住宿、交通等费用,此笔开销会比较大。尽管对于很多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而言,这是比较大的负担,但从长远来看无疑是值得的。

湖南律师要主动开展公关营销、网络营销,利用多种渠道开拓业务。律师营销是必要的,能够最大限度的拓展律师的知名度。律师营销的手段很多,通常有开设法律讲座、授课、举办茶座交流会等传统模式。目前比较新型的营销模式有网络营销、专业公关营销模式。网络营销又包括开设法律博客、网站法律咨询、开设独立的个人法律网站等。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专门的公关公司,负责律师的推广。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上述营销模式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湖南作为中部的中心城市之一,属于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之一,其经济发展越来越好,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方式了很大的改变,这为湖南律师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更大的平台,因此,我们湖南律师要发挥“敢为人先”的精神,抓住时代赋予的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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