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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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引论



文化意识思考尤其是企业文化近几年来兴起之后,诸多行业均在探讨行业文化,律师行业亦然。但文化究竟是什么,其与律师行业结缘之后又有什么特点,似乎没有明晰的结论。我们认为,要探究律师文化,必先从文化本身开始。

通说认为,文化是一种价值观念,是整个群体的生活状态。其内隐部分为价值观和意义系统,其外显部分为物质实体和行为方式。在众多的关于文化的讨论中,台湾龙应台关于文化的见解最具本质性。她认为,文化乃是“代代相传的习惯和信念”,是对“秩序”和“价值”的坚持。之所以对龙应台的见解推崇,是因为她揭示了文化的内在要素性。以习惯和信念为内在载体,文化的目标是某种“秩序价值”。在行业文化中,法律文化是最讲究“秩序”的,甚至它在追求公平正义价值中导入了其他行业看来是完全形式的诸多内容(比如法袍文化等)。律师文化是法律文化的派生,因而律师文化必以社会公平价值为终极目的,以秩序实现为过程。

如果律师文化是以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实现为目的,以社会秩序的和谐为载体,那么,它的习惯和信念则应以此为基础形成。它包括了行业自身的价值判断及习惯信念的形成,同时亦包括行业之外对它的价值期盼。

我们可以看出,律师文化首先是价值和秩序精神。其次,包括律师文化在内的文化的形成是积累过程,它起于包含道德价值观的习惯并由社会精英予以信念化引导,而后经社会实践,不断丰富和完善。此外,律师文化有自身的内涵,但亦为社会的评价和认识所影响。

一、律师行业对律师文化价值与秩序的认知误区

明确了文化的内在核心是价值坚持,律师文化的核心价值就是社会责任。当今中国律师文化的最大需要就是培植这种责任。文化既然是代代相传累积、积淀形成的信念和习惯,因此,新的行业只会借鉴和培养文化意识,而不可能既守文化传统。现代中国律师制度不过百余年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律师文化远未达到西方律师文化的厚度。中国律师文化的精英引导与社会价值期待还需加强。

问题在于,中国的律师制度刚刚导入,其文化积淀尚未完全成形之时,急速的商品经济效应把这一行业文化引入了商业化趋势中,使本无文化根基的行业文化急功近利,趋附商业。我曾在一个全国律师的论坛里偏坐一隅,听到了很多关于律师文化及律师制度创新的见解,诸如规模效应、集团文化等等。我一直闹不明白,某种组织方式和营销手段怎么会是律师文化的全部内在本质呢?他们误解了文化本质是价值与秩序的坚持,而将商业形态和价值追求混淆了。这其实是一种浅陋,将文化内涵完全表象化。换句话说,这是将法律文化内隐的价值追求实质忽略,而将物质实体和行为方式等文化外显部分等同于文化的全部本质。

律师文化的核心是公平价值,律师文化的现实价值导向是促成社会和谐。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法治社会,它需要通过规则来配置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达到平衡。创设律师制度的初衷亦是平衡社会冲突,而非从社会冲突中刻意渔利。这就要求在律师文化中注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文化意识,培养平衡利益冲突的文化性职业素养。

可以看出,律师文化在不可避免的商业化趋势下,走入了重物质实体和行为方式的外在文化包装,而对内隐的价值精神挖掘不够。这是我们行业普遍的价值缺陷。如果不摒弃这种缺陷,任何对律师文化的讨论都只会越来越偏离社会责任。

二、社会对律师文化的认知误区

律师行业之外对律师文化的认识是有相当误区的,包括主流政治框架的认识在内。

首先是对律师职业属性的误解。不知从何时起,律师行业被冠以“中介组织”的称谓。由于社会对律师文化的误解,而将行业从业人员界定为中介。如果说律师参与非诉讼中某些纯民商谈判活动等尚能说得过去,那么,律师参与诉讼的角色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代理和辩论中的言论除危害国家安全等外不受追究,又规定律师负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诉讼法中亦几乎规定了它与对应的国家公诉机关等同的权利义务。这表明,它在参与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时,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职权,这种职权结合律师法的规定是一种职务型的公权,甚至在职务型公权中还赋予了一定的言论豁免权。作为一种职权行为怎么会是中介行为呢!

这种误区几乎将律师推向了纯商业性组织范畴。这种误区的根源在于,律师文化于西方形成之时的本质,至今未被中国社会全面认识并接受。

其次是对律师文化中的秩序维护精神缺乏认识。如果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上层建筑,那么,律师制度的存在就应是整个社会秩序规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不应将其理解为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附庸。常见的基于文化误解而扭曲律师人格尊严的是,某个诉讼中,当事人对律师的选择,首先是其与法官或公诉人的熟悉程度,这实质没有将律师作为一个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而直接将其作为司法权的一个随扈。对律师文化的这一点致命缺陷,不断在抵消我们致力于试图完善的社会公信度。司法公信度的恶化在某种程度上将危机整个律师制度的存在必要性,因此,从文化的角度揭示律师文化本应固有的秩序维护价值是极为重要的。

在社会层面,这种基于对律师文化的错误认识,在不断挤压律师行业的发展空间,不断得出与制度原创相反的因果结论,如频发的司法腐败往往归因于律师的参与。殊不知,如果将律师文化的秩序精神独立赋予律师并强化律师的诉讼公权行为,这种腐败很可能本身就会受到制度化的制约。

无论是罗马时期共和制向帝国过渡时的古代律师制度,还是兴起于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无不是在社会矛盾十分尖锐,官民之间互不信赖的情况下形成的。那个时期的社会,创设这个制度的目的就在于由律师化解官民对立。社会层面对律师文化的内在价值认识是社会平衡器。如果还不扭转当今社会包括官、民两个群体对律师文化的扭曲性认识,律师将无法摆脱司法附庸的状况。这将悲剧性地应验一句业内感叹,律师永远只能是一个律师。

三、湖湘文化与律师文化

我不主张在律师文化中过于独立地强调湖湘律师文化。湖湘文化作为五千年中华文化的一个支流,在中晚清以来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从法制统一的角度来说,毕竟不可能在现有制度框架情况下,形成独立的湖湘律师文化。实质上就是说,律师文化随着律师制度而生,统一的司法制度内不可能形成局部的地域司法文化体系。但这不等于不思考湖湘文化与律师文化的相互借鉴与互补,尤其是心忧天下、敢为人先的湖湘文化精神。如果我们以铸造中国律师文化精神为己任,以心忧天下的家国情怀,敢为人先地对律师文化内在价值及秩序深度思考,对律师文化中的信念予以坚持,探索中国律师文化的各种构成要素,这其实是湖湘文化对律师文化的最大贡献。

  从文化内在与外在的两个方面探究律师文化,从行业与行业外两个方面正确认识律师文化的内在精神。于行业而言,体会价值精神的首要是社会责任;于社会而言,还原律师文化本身固有的秩序维护精神是首要。我以为,这才是律师文化研究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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