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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工伤赔偿与对策的思考
近几年来,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行政法规。根据我们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来看,拖欠工资问题虽然占一定比例,但农民工因工受伤而引起的纠纷比例更为突出,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由于用人单位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伤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从而引发各种矛盾,影响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稳定。
前段时间,我们中心受理了几起农民工工伤索赔案件。其中一件是我区桂花园乡优胜村小冲组的熊某某在洪江桥头阳光小区打工,从第七层摔至第六层楼板上,造成左髋骨粉碎性骨折。用人企业老板不愿意赔偿。在他办理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的问题上,企业既不主动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也拒绝在伤者的申请表中签字盖章。有关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伤者先通过仲裁途径,确认与用工企业的劳动关系。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劳动工伤认定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才依次受理伤者提出的请求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申请。然后,又一次通过仲裁程序,就伤者的赔偿事宜作出裁决,从而进入一裁二审的程序。
伤者熊某某在医院治疗期间,企业老板多次派人催促出院。伤者受伤后失去了生活来源,生活极度贫困,家庭矛盾频繁发生,且不懂得自己受伤属于工伤,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救助,糊里糊涂接受了企业老板单方提出的处理意见。
伤者“私了”回家后,经多方咨询,才知道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偿。“私了协议”使熊某某作为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在获得应有赔偿金额的问题上增加了许多难度。类似这样的工伤赔偿案件,从证据材料和事实理由上看往往都对农民工一方相当不利。我们深深地感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相当被动和吃力,加之路途遥远,解决起来成本普遍较大,且非常困难。
在为农民工提供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形成工伤追偿难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纠纷后解决矛盾的基础和主要依据。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等因素,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不便或者说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有些农民工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大多数不予理睬。由于没有劳动合同,造成工伤时,用人单位往往恶意拒赔。
二是出现工伤后,不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而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私了。这样做,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为纠纷的正常解决设置障碍。
三是因为不懂法而放弃索赔权利。如,帮人开车的农民工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考虑到有可能会承担事故责任而放弃向用人单位工伤索赔的权利。
四是大多数农民工往往通过熟人联络层层介绍在外地帮人打工,至于给谁打工并不关心,导致工伤时,还不知道用人单位是谁,在哪里,造成索赔无门。
五是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工时不交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农民工工伤后得不到赔偿保障。
六是农民工工伤后不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往住造成超过工伤保护时效,导致工伤纠纷变成一般民事纠纷,得不到应有的全额赔偿。
七是有的用人单位无固定场所,具有流动性.因害怕承担巨额工伤费而卷席溜之大吉,导致农民工找不到索赔对象。
总之,由于农民工不懂法,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上其它诸多原因,有些职能部门的监管和服务也未能跟上,农民工工伤后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损害而得不到应有保障。
从我地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农民是带着美好的希望,从农村走进城市,走进工厂,走进企业,走进用人单位的。本来想通过打工脱贫解困的农民,却由于遭遇工伤,希望变成泡影,不仅生活没有改善,反而因伤致贫,雪上加霜,生活倒退到极度贫困的边缘。工伤是农民工的不幸,更是家庭的不幸,有的伤者因索赔无望加之伤后生活不能自理,有少部分人因对未来生活失去信心甚至萌生过自杀的念头。有的伤者因需要亲人护理,上学的孩子不得不因此缀学。有的伤者是家庭的顶粱柱,伤后失去劳动能力,引发家庭不和,矛盾突现导致夫妻离婚等现象发生。农民工工伤后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必然会影响到家庭的和睦和稳定。家庭不稳定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许多农民工工伤后就成了社会的低保对象,需要政府的救济。本来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却加重了政府的负担。还有的农民工工伤后因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不断上访。农民工工伤之后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带来的严重后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为了防止侵害农民工工伤赔偿合法权益,有效避免因工伤不能获得应有的赔偿而引发各种矛盾和不良后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采取向农民工散发宣传手册、定期培训等各种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劳务输出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大劳动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督促指导用工双方主动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应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对有些高危行业和工种必须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农民工提供工伤赔偿保障。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机关和特种行业许可机关把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伤保险费的交纳作为注册验审的条件之一。
5.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先行支付医疗费。赋予有关部门在用人单位未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有先予执行的权利。把这种解决方法写进法律,依法固定下来。
6.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农民工工伤援助申请时,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并把农民工工伤追偿作为援助的工作重点,降低门槛,扩大覆盖面。
总之,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为我国城市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在他们受到人身伤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子关爱。同时,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协调下建立农民工工伤的监督、检查、认定、鉴定、仲裁、诉讼、执行等援助服务体系和联动机制,快速高效地解决农民工伤赔偿问题,让农民工流血之后不流泪,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