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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环境下解除合同的思考与对策



近一年来,国际经济形势急转直下,而国内经济受到的影响也明显大于计划经济时期。相当一部分的公司、企业,特别是有关金融、房地产、钢材等行业的企业对内纷纷调整发展思路,甚至大量裁员,削减投资规模,对外则面临着大量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明显不利等问题。部分企业不得不选择单方毁约,即在合同相对方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形下意欲解除合同。笔者拟从法律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从一个租赁纠纷案例说起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200511,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一层出租给被告做营业用房,租赁期限2年,即自200512200713。每年租金250000元,第一年租金分两期给付(每半年付一次),第二年租金于2006331前付清。合同订立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第一年的租金被告已经付清,第二年的租金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向被告催促,指出其违约,并要求其付清全年租金。被告于200651发函给原告,表示由于其已停止经营,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并愿意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于次日将租赁房屋腾空。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约支付租金250000元。在诉讼中,被告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请求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金为代价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此案审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已经停止经营,租赁房屋对被告已不具有使用价值,被告愿意就提前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强制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对被告也不公平,同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可以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判决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属于违约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原告没有诉请的前提下,法院不可以主动做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本案被告主要义务为交付租金,并非不可以强制履行的债务,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需要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空置,属于被告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正常损失。根据合同必须信守的原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二、企业能否单方毁约?

 单方毁约,即合同一方当事人既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也没有法定的解除理由时作出使双方合同法律关系消灭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可见,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双方即应当受到合同的严格约束。为充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合同原则上也不能因一方的目的可能无法实现而解除。整部合同法中并无违约方可以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就上述案例来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不支付租金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原告有权选择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而被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企业无权单方毁约,要求解除与守约方的合同。即使提出解除合同,也很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继续履行。

 三、企业对策

 一般来说,违约方是没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约方才有权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正因为如此,企业首先应当与合同相对方共同协商,争取以协议解除的方式终止合同,从而实现企业目的。如果协商不成,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如果系法律有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应充分利用。如合同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对租赁合同的解除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企业如系承租方可以充分利用此条款保护自身利益。

 企业应当考虑不可抗力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法定解除主要有四种类型,即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及合同目的落空。其中仅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时的双方当事人都有解除权,其余情形都只有守约方才有解除权。目前的经济形势对某些企业来说可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企业应当充分把握这一理由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果债务系非金钱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因此,如果系非金钱债务,则可以考虑是不是存在此类情况,并以此抗辩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

总之,只有通过合法程序让合同提前消灭,把双方当事人从合同法律关系中解脱出来,才能有效地保障双方交易的现实安全和稳定财产的流转秩序.


编 辑:文 钰 来 源: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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