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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律师会见权是对新律师法权威性的挑战
新律师法权威性遇到挑战
新的律师法已经生效。许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新律师法规定,到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却屡遭拒绝。
拒绝的理由主要是以下几条:一是我们还没有接到上级的通知;二是律师法是律师遵守的法律,我们还得继续按照刑事诉诉讼法和六部委的通知办,三是律师法同刑事诉讼法有冲突,需要修改法律。
律师会见被拒后以“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又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直接驳回起诉。法院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案的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受理范围。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由于现在该起刑事案件还处在侦查阶段,故不属于受案范围,所以我们将直接驳回起诉。”
如果统统照此办理,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会见权岂不成了“水中月”、“镜中花”了,新律师法的这项规定岂不成了一纸空文?
新律师法实施才一个多月,拒绝律师会见权使新律师法的这一条重要规定形同虚设。这实际上是对新律师法权威性的一次挑战!
新律师法是否只是律师遵守的法律,其他机关和公民可以不遵守?
按法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对于国家机关来说,如果法律规定其履行一定职责的,就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也就是认真、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来实施法律、遵守法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其履行一定职责的,则可以消极的行为来实施法律、遵守法律,也就是说,只要不去违反法律就可以了。
新律师法,不仅律师要遵守,其他的国家机关也要遵守,包括公安机关也不能例外。
新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
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根据这条规定,会见的主体,是律师;会见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时间,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会见的手续,是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两证一书;会见的内容,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会见的环境,是不被监听。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
安排律师会见是公安机关的职责
新律师法属于行政法。行政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政治、经济、社会、人身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凡有人民之权利,必有国家之保障。无国家保障,人民权利便不可能实现。
就新律师法而言,法律赋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拘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安机关负有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职责,或者说是义务。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这项职责,那么,律师的会见权便化为乌有。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会见权便成为一纸空文。
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是行政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对于律师会见的要求,只要符合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应当许可或者安排律师会见。如果以什么“没有接到上级通知”、“我们还是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通知”为理由而拒绝律师会见,就是拒不执行新律师法,就是拒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就是行政违法行为。
由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从而剥夺了新律师法赋予律师的会见权,当然属于可诉行为。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拒绝会见的行为是行政管理行为
而非行使侦查权的行为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适用法律审理因各种争议引起的诉讼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公正司法的前提。
对于律师提起的关于公安机关拒绝律师会见的行政诉讼,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将直接驳回起诉。问题的关键是,公安机关拒绝律师会见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其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其他人。公安机关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其对象是律师,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行为不是行使侦查权的行为,而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因此,公安机关拒绝律师会见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的“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是“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为。
执行法律不能以上级通知为前提
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新律师法的理由之一是,“还没有接到上级的通知。”
新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而公安机关是否执行这个法律,是否容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等待上级的通知。上级没有通知,公安机关就可以拒不执行这个法律,不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上级的通知不是比法律还大吗?这个上级不是比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要高吗?
一般来说,对于一部法律的实施,执法机关是要做许多准备工作的,例如,法律的宣传,干部的培训等等,当然包括上级机关发一个实施新法律的通知,提出实施新律师法的要求。
但是,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的,即使需要发一个通知,那么新律师法公布至今已有半年之久了,难道上级机关连发一个通知的时间都没有吗?
这不是发不发通知的问题,而是对新律师法的态度问题。
法律一旦实施也即生效,就对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没有接到上级通知”,根本不能成为拒绝执行法律的理由。如果这条理由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其他的机关、单位和公民,都可以以没有接到通知为理由而拒绝执行法律,那还有什么社会主义法制?
新律师法是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补充和修改
有人认为,新律师法同刑事诉讼法相冲突,而前者是法律,后者是基本法律,需要修改刑事诉讼法。这言外之意,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还是不能实现。
鄙人以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律师法增加关于律师会见权时,肯定会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也肯定会考虑到新律师法的效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难道容许某些国家机关拒绝遵守和执行吗?难道盼望已久的律师会见权,只是给大家画一个大饼吗?
我想,当然不是。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都是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但是两者在表述上还是有差别的。根据《立法法》第七条的规定,我们不妨可以把前者看成是对后者的补充和修改。
但是,这也并不妨碍将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直接的补充和修改。
立法机关不应该无动于衷
当前这场关于律师会见权的争论,其要害已经不仅仅是律师能否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问题。
立法机关应当关心和重视法律的实施问题,对于关系到新律师法权威性的问题,不应该袖手旁观、无动于衷。立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律监督,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容许貌视法律、曲解法律、拒不执行法律的现象存在和发展。
对于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能够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解决的就应当及时加以解决,例如,运用法律修改、法律解释及时解决法律的冲突问题。
古人尚能立木取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一经公布,更应雷厉风行,哪能失信于民!
编 辑:张春发 来 源: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