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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应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新发展,新闻媒体诸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等新兴媒体广泛介入刑事案件的报道。电视、网络等媒体越来越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新闻媒体在刑事案件报道中的自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固然是可喜的。一方面它可以纠正一些司法的不公平现象,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司法腐败。但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媒体在报道中不遵守与刑事诉讼法条款相符合的原则,一些有失偏颇的报道、片面的舆论就会妨碍司法公正,妨碍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法治建设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利影响。“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不仅仅是司法人员所应当遵守的,作为报道刑事案件的媒体,也应当遵守这一基本原则。

1.刑事案件报道和无罪推定相关概念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指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也就是说,刑事案件就是为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查或受理的案件,而刑事案件的报道就是媒体对刑事案件所进行的报道。它与诉讼案件报道、犯罪报道等不同:诉讼案件报道是是指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报道;犯罪报道,是指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关现象和事实的报道。无罪推定,如今在法学领域已经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经过各国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一种与国际接轨的表述,即规定司法过程中应由诉方(在公诉案件中即司法当局)负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法庭不能认定被告有罪,被告就应视为无罪。它是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无罪推定起源于西方,随着国际社会对司法文明、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日益重视,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无罪推定,并将其列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之一,它是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现出来的一项人权。

2.无罪推定的法律依据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34条规定,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这些规定都充分保障了无罪推定这一原则的实施,是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

3.媒体对刑事案件报道违背无罪推定的危害

近年来,具有很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如马家爵杀人案、湖南省蒋艳萍贪污受贿案、杨佳上海袭警案、云南蒙自公安人员开枪致人死亡案、陕西“周老虎”案、林嘉祥“猥亵”女童案、云南“躲猫猫”案等,无不显现着媒体的影子。它们在案件的发生之日起到案件的调查取证、诉讼上庭再到案件的最终审理,都进行了全程报道。在这些报道中,有遵守新闻报道相关原则公平公正报道的,也不乏为了制造轰动效应,忽视事实存在,夹杂个人主观感情和错误判断,制造吸引民众注意的长篇累牍的浮夸材料的。以轰动全国的“周老虎事件”为例:20071012日,陕西省林业厅公布了周正龙用数码相机和胶片相机拍摄的华南虎照片。随后,照片真实性受到广大网友、华南虎专家、法律界人士和中科院专家的质疑。最先举报的某网友,在举报中称华南虎照的原型就是年画。1126日,网易公布了全套华南虎的数码照片。此举引起了全国许多人士的热议。许多人士都参与到“打虎事件”中来。122日,来自6个方面的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都汇总到网易,认定照片中的老虎是纸老虎。随后不久,周正龙被抓。2008629日,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周正龙承认虎照是假。随后,林业厅副厅长朱巨龙等6名官员受到免职和撤职处分。许多国内知名网站转载《不能用“乱棍”打“周老虎”》、《“周老虎”假招与小品〈策划〉》等文章,点击量数以万计。“故事里的事,说是就是不是也是,故事里的事,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周老虎是替罪羊,政府是背后策划,官场腐败”等言论在网络上铺天盖地。这个全国性事件再次成为焦点,再度被抬上风口浪尖。2008927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正龙犯诈骗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周正龙当庭未表示上诉。20081117日,陕西安康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周正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总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六个月,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二审后,媒体对案件的质疑声也从未停止过。普通人民群众在阅读媒体报道的时候,在感慨报道“大快人心”、“精彩绝伦”的同时,民心悄悄从周正龙“确实造假,实实在在的诈骗犯”到“周正龙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其背后的主管部门是真正策划者”、“官场腐败,周是绝对的替罪羊”转变。这种现象的发生,媒体对周正龙和政府部门的过早“有罪审判”,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在欢欣“新闻监督”促进司法的同时,不禁要问:“媒体和网民的言论能代替司法部门的举证吗?司法部门的结论不可信,“民意”就必然是事实吗?”。 民众的过度关注,势必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取证、诉讼和审判工作的有序和公正进行。因为,每一个微小的细节,都会被人民群众与媒体报道的“事实”相对照,吻合则挞伐、不相符则质疑。这无疑是对保障控辩双方的力量平衡、被告人人权的危害。媒体的这种对未决案件的倾向性报导或者评论,不仅可能会造成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的侵害,而且轻易使犯罪受害人和社会公众先入为主,产生偏见,一旦检察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不诉决定或法院依事实和法律做出无罪判决时,则会引发他们对处理之公正性的质疑,司法形象和权威性也将因此受到严重损害;更有甚者,当媒体的倾向性报导或者评论激起社会公众同仇敌忾的愤怒指责和谩骂之声,法官、陪审员由于遭遇强大的外在压力,为便于工作,常常不得不做出不当判断以迎合媒体与受众,以致形成所谓“舆论审判”或“感情审判”。被告人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不复存在。如1998年名噪全国的张金柱驾车撞人狂奔一案就是典型一例。

1)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法官对于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不论是在审前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不仅法院要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等外来力量的干预,法官在依法行使其审判权的时候,也要独立于其上级领导、上级法院的法官和同事,只需要依照法律的要求独立行使其职权。司法公正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掺杂任何个人因素和外界因素。由于刑事犯罪活动本身性质的恶劣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对刑事犯罪活动的追究和审判往往更能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同时,就媒体而言,它不仅仅是民意的载体,也是一个经济利益体,公众的关注对于媒体来说就是增加报纸发行量,加强报道力度的信号。这样一来,媒体与公众在媒体介入刑事审判的过程中成为了两支互相推动的社会力量。人民在媒体上发表的意见,言词多了一份激愤,而少了一份理性的思考。民众也往往会将道德规范作为裁判的标准,而道德规范和法律的规定是不完全一致的。媒体的报道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也有信息失真的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均生活在社会之中,社会的心理必然给他们以心理上的影响。“被误导的民意”和“道德层面上的民意”,给法官判案造成不必要、不合理的压力,从而势必会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2)对当事人公正审判权和人身权利产生不良影响。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面临着被剥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等刑事处罚,而国家作为追诉者与被告人相比具有绝对的优势,这更需要保障被指控人的公正审判权。如前面论述到的,媒体对刑事审判法庭和法官的独立和公正性都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没有这个保障和前提,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就失去了根基。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使者,让公众了解刑事案件有关情况固然是天生的职责之一。但是,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时候,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媒体披露相关信息,如果不当,有可能对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相关人身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比如1998年媒体对“蒋艳萍案”进行报道的时候,大肆渲染她和某某干部的关系,并长篇报道其为了以怀孕免去死刑而勾引监狱看守的事件,已经偏离了民主文明的轨道,对被告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造成了很大的侵犯。

3)它会对媒体自身形象造成很大损害。如果最终法院的判决与当初媒体的报道严重不符合,就会让很多民众认为新闻媒体当初不负责任,从而对某些媒体失去信心。即使法院的最终裁决印证了媒体当初报道的真实性,它依然会被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其水准不高。媒体作为人民发表民意和接受事实的重要渠道,如果它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就会失去市场,作为“无冕之王”的媒体,必然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4.国外对“无罪推定”原则维护的相关经验和做法

媒体报道与刑事案件审判的冲突,也就是立法对“无罪推定”的维护与媒体的“有罪推定”的矛盾,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与我国相比,国外在调整媒体与刑事审判的关系上有全面、权威的规范与成熟的经验,主要包括对报道和评论的事先限制,适用补救措施,适用藐视法庭罪等几个方面。我们在处理媒体与刑事审判关系的时候可以借鉴。

以美国为例,具体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藐视法庭罪。在美国,较早涉及媒体与司法审判的之间关系的法律是藐视法庭罪,惩罚的范围是“不服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对于媒体而言,主要是扰乱法庭秩序,言论攻击法庭或法官以及其他有损法院和法官威严的行为。1831年,美国国会通过《宣明有关藐视法庭罪之法律的命令》,将藐视法庭罪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发生在法庭内的不当言行以及“近乎”或“附近的”妨碍司法的言行。②限制令。初审法官为避免新闻媒体的报道和言论对陪审团的影响,可颁布“限制令”。限制令有针对诉讼参与人和针对新闻媒体的两类。针对新闻媒体的旨在限制信息流通,可以限制媒体进入法庭,可以禁止媒体对某消息的报道,或者是某些特定的情节抑或是暗示被告人可能有罪的材料和言论等。美国在Sheppard 案后,先指令成为法官控制审理中案件公开曝光的常用工具。如1966年至197610年时间里,初审法院大约签署了175个限制令,其中39个是直接限制媒体就审理中案件的某个方面进行评论和报道。③补救措施。美国确立了一些法院应该采取的补救措施来保证刑事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这些措施包括:延期审理。如果审前的倾向性报道有可能影响公平审判,便延期审理,直到舆论的影响力减弱再开始审判;改变审判地点。通过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改变审理地点,由另一未受到媒体舆论压力地区的同级法院审判;对陪审团实行隔离制,这是法官可以根据辩护律师的建议采取的措施,将陪审团与外界的媒体隔离起来,以免受到舆论的影响,直到案件审结为止;预先甄选。法官、辩护律师和检察官能挑选事先与案情并无任何接触的“无知者”作为陪审员;向陪审员做出指示。法官告诉陪审员不得接触媒体和大众传播的消息,必须以在法庭展示的证据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还有将证人与新闻界隔离,以及如果上述的所有措施都失败了,进行一次新的审理。

5.我国媒体对刑事案件报道的相关规范措施及完善

既然媒体对刑事案件报道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具有如此多的危害,那么,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使得新闻媒体遵守“无罪推定”的原则,公正、合理地报道刑事案件呢?

首先,新闻媒体行业应接受“无罪推定”的概念。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促进诉讼民主、保证程序公正和保障被告人权利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法律意义。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明文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基本确立了此原则。因此,新闻媒体要同司法机关一样及时地、严格地树立起这一观念。“思想决定行动”,新闻媒体“无罪推定”概念的掌握对于其在新闻报道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无疑是第一位的。

其次,加强新闻行业符合“无罪推定”精神的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的建立。在具体操作中,一般都由相关的新闻行业组织将无罪推定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新闻行业自律准则,来指导媒体报道。如德国报业评议会与报业协会1973年合作起草的《新闻业准则》,1994223日经过修订,形成了最新版本。该准则规定“对于仍处于刑事调查或进一步审理的案件的报道,不得有先入之见”。我国19971月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第三条第4款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但实践中对这份“职业道德准则”的执行状况并不尽如人意,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不仅如此,由于这些有限的新闻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精神还很不完善,如缺乏重要的关于媒体责任追究制的规定。为了使新闻报道进入法制轨道,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制定媒体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传媒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等的行使原则与行使方式,特别针对刑事案件的报道,要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确立不同的报道规则,以及新闻媒体违法进行报道和评论时应当受到的制裁。只有这样,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才能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再次,可以采取事前约束和预防性措施。司法实践中,即使有了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有的记者可能出于“名”、“利”考虑,在案件审理前或过程中对案件进行有倾向性或误导性的报道,从而形成不利的舆论形势,导致审判受干扰。为了消除这种可能的负面影响,我们可以适当地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采取一些事前约束性及预防性措施:如①对一些由于新闻报道导致产生重大偏见的公众知晓度高的案件应采取延期审理的方式,直到有偏见的舆论压力消除后再重新启动审判程序,以确保当事人实体和程序上权利能够得到保障。②由上级法院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更改案件审判的地点,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到尚未或较少受到舆论压力的其它同级法院。某些特殊案件,如云南的“躲猫猫事件”,可能在较大甚至全国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这一措施的使用需要与延期审理相配合,对即使变更审判地点也不足以消除影响的予以延期审理。③由法院发出禁止性命令,禁止办案人员、被害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向新闻媒体散发消息。因为相关人员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出于维护自身主张而利用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对自己的支持,进而利用公众对法院施压。

最后,建立我国司法记者资格制度。鉴于我国部分记者的法律素养对于司法报道的要求仍有需提高之处,可以尝试建立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通过设置一定的门槛来提高新闻记者的法律素质。通过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使一些素质高的记者专门或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报道,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记者不得进行这方面的报道。这既有利于审判进行有效的监督,又可以尽可能地不影响审判独立。

“无罪推定”的原则,既需要司法人员严格遵守,也需要新闻媒体广泛接受和运用。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充分运用“无罪推定”原则,整合司法、媒体、民意的力量,才能充分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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