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9日 第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
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举行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常务理事应准时出席常务理事会议。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开会二天前向秘书处请假,否则视为缺席。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由省律协秘书处提前五天向常务理事发出书面通知。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题由会长、副会长提出,由秘书处汇总后,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领导出席会议。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其他与常务理事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决议须与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始得通过。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决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出现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时,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可以提交常务理事会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
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由秘书处作出表决结果的书面报告提交会长办公会认可。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印发常务理事、理事及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