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
发布日期:2007-11-07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1

2007年6月27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算会员的期货结算行为,加强对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结算会员结算业务是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特别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结算的交易会员办理的期货结算业务。


第三条 结算会员从事期货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审慎经营,履行诚信义务。


第四条 结算会员从事期货结算业务时,应当公平对待交易会员及其客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协议


第六条 交易会员应当委托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且只能委托一家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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