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发布日期:2007-11-07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70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发布)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上一篇: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