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 《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88

湖南省实施 《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2008年6月1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发布)


  《湖南省实施 〈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以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省志书可以由综合志和若干分志组成。市州、县市区志书可以只编纂综合志,也可以编纂分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协调、督促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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