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51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2008年6月26日   建科[2008]116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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