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93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


(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教检察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结合劳教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劳动教养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劳教场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惩治和矫正劳教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劳教所执行劳教决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劳教所呈报和劳教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劳教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上一篇: 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下一篇: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