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42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9月1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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