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3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4月3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中央企业发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债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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