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9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2008年10月18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4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加强立法协调,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开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协调,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开门立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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