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1月10日 国务院令第538号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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