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5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1月7日 发改投资[2008]295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负责项目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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