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03-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2009年1月8日 海关总署令第18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范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 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 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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