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03-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36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


(2009年1月7日   国食药监注[2009]17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鼓励研究创制新药,有效控制风险,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局组织制定了《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创制新药,有效控制风险,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新药注册申请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上一篇: 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