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09-08-26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59

(2009年6月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三条 下列垄断行为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



  (一)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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