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21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59
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  (三)擅自停用邮资凭证。

  第六十二条 拒绝、阻挠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适用于本办法关于纪特邮票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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