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律师协会
市州律协
专门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
文娱沙龙
湖南省律师协会介绍
湖南省律师协会简介
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
湖南省律师协会简史
湖南省(市/州)律师协会简介
湖南省律师协会机构
中共湖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
湖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
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理事
湖南省律师协会监事会
湖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湖南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
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
行业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管理规定
行业管理规定
湖南省律协工作规定
湖南省律师业务指引
湖南省律师行业办事指南
其他相关规定
维权与投诉
维权中心
投诉中心
维权信箱
投诉信箱
湖南省律师协会行业规则
湖南省司法厅管理规定
湖南省律师行业管理规定
湖南律师工作规定
湖南省律师业务指引
湖南省律师行业办事指南
工作动态
“服务实体经济 律企携手同行...
网络交流需谨慎 保守秘密莫大...
省律协组团参加第26届国际商...
“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在湘调研...
湖南省律师行业四月工作动态
助学助企促发展 青春力量显担...
厚植家国情怀 勇担职业使命
致敬劳动者·解锁51条“法律...
致敬劳动者·解锁51条“法律...
省司法厅省律协调研长沙市律师...
您所在位置
>
首页
>
业务资料
>
2010年第十二期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发布日期:2011-03-16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76
(
2010
年
11
月
26
日公安部令第
113
号发布)
现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将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
“
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上一篇: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
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