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
发布日期:2011-10-1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05

  湖南省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

(2011年7月7日 湘价服〔2011〕11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旅行社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旅游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和国家关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旅行社价格行为是指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第四条 旅行社价格实行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机制,其中旅游精品线路组团报价、游客没有选择余地的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旅行社其他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旅行社价格行为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辖区旅行社价格行为实施管理。

  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全省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游客没有选择余地的代办服务费最高限价,会同省旅游局制定并发布全省跨市州旅游精品线路组团报价政府指导价。

  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旅行社价格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辖区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等旅游精品线路组团报价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旅行社组团报价由代收代付费用、代办服务费、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综合服务费构成。

  代收代付费用是指旅行社收取组团行程中统一支付的餐饮、住宿、交通、门票、办理证照、旅客购买非强制性保险等所约定的直接费用。

  代办服务费是指旅行社为单个或团体游客提供代办机票、车船票、代订酒店、代订餐饮、代订旅游车、代订门票以及代办游客其他委托事项等服务而收取的劳务报酬费用。

  导游服务费是指旅游行程中导游人员为游客提供某质量档次服务的劳务报酬费用。

  旅行社综合服务费是指旅行社在接待成本上附加的毛利率。

  第七条 旅游精品线路组团报价政府指导价应按照当地某档次餐饮、住宿、交通、门票等经优惠后的费用、导游服务费以及旅行社综合服务费之和制定,并明确上下浮动幅度。

  第八条 旅行社下列代办服务费的最高限价为:代办车船票手续费每人次不超过10元,代办出入境手续费每人次不超过50元,代办签证、签注手续费每人次不超过200元。

  第九条 旅行社组团报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以人民币标价和结算。

  第十条 旅行社组团除收取旅行社综合服务费、享受其他旅游行业合法的价格优惠外,禁止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和不正当价格竞争,禁止向相关行业收取不正当佣金和现金回扣。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团线路报价应符合政府指导价规定,具体线路报价应抄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团报价应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采用《价目表》、电子显示屏方式公示,也可采用宣传册方式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线路名称、详细行程及时间、游览参观及娱乐购物等项目的具体安排、乘坐的交通工具及其档次、食宿条件及其标准、导游服务档次、各项目收费标准及其相关说明、旅行社综合服务费标准、参团的优惠条件及折扣、游客自费项目的提示,代收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旅行社的服务承诺、联系及投诉电话号码等。

  旅行社组团报价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宣传,应符合上述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十三条 旅行社组团应与游客签订包括公示内容在内的合同,依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不得在公示内容以外增加自费旅游和购物项目或加收费用,如确需增加自费旅游项目或费用,必须事先征得游客同意。

  第十四条 旅行社除可代收合同约定由旅游者自理的费用外,其司、陪、导人员不得加收标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的因素难以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及时向游客说明情况,取得谅解,并向游客退还差价。

  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按规定建立内部价格台帐,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价格、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服务收费诚信监督,及时查处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与成本背离(零负团费)等问题,建立完善服务收费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按规定实行组团报价备案,突破政府指导价组团收费,损害游客和其他经营者权益的;

  (二)提供虚假价格信息,故意误导、诱骗游客接受其服务;或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

  (三)同一时段同样的旅游线路、同等服务质量及其他同等条件代办同样服务项目实行两种标价的;

  (四)不执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超过标价或巧立名目加收服务费用的;

  (六)未经游客同意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更改合同约定服务项目的;

  (七)拒绝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八)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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