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1-12-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3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

(2011年11月3日  证监会公告[2011]3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经营活动,加强对营业部的监督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营业部的设立、变更、终止及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场所属于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且期货公司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场所具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通道顺畅,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拟迁入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

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且设施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网络通讯线路,保证营业部的正常交易;

(二)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路;

(三)营业部应当采取双路供电,或者在单路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能够提供正常业务运行4小时的供电时间;

(四)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保证运行安全和稳定;

(五)营业部应当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现场开户场地以及专门的财务和档案室(柜室);

(六)营业部应当配备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

(七)营业部应当配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营业部应当设立信息公示栏,且按照相关规定公示下列事项:

(一)中国期货业协会网址及期货公司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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