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13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480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201216  湘司党[2012]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着力提高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不断增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领导科学发展和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促进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努力实现党组织“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目标。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考核评价是指上级党组织定期对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委、党总支部或联合支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每年考评一次,上年七月至当年六月底为一个考评年度。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党委)及其领导下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对本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一节 思想政治建设

思想理论建设是党的根本建设。要组织律师党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引导律师党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不断强化党员意识,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一致,与党和人民同心同德,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建立健全党员学习教育制度,制定党员学习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应当做到年初有安排,年终有总结。律师党员集中学习教育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学习应当有记录。积极开展以增强党性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教育活动。

按要求认真组织律师党员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认真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争做学习型党员活动,创新党员教育内容和形式,不断提高律师党员的业务素质、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在律师执业活动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律师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督促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大力拓展律师法律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律师业务收入稳定增长。

第九条  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对委托人或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党组织应研究意见,督促采取措施。

对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代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进行研究指导或提请合伙人会议进行研究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按要求报告备案,并掌握律师代理情况,监督律师执业行为。

第二节 组织建设

第十条 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的组织建设。

(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单独建立党组织。

(二)市(州)中心城市城区内党员人数不足三人、暂不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托工作基础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组建联合党支部;各县内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对律师党员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配有一间党员活动室、一面党旗、一块党支部牌子、一个党建宣传橱窗、一套党员电化教育设备。

第十二条 应当依照《党章》的规定按时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选举的,应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改选、补选。

第十三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定律师事务所党员年度发展计划。发展新党员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认真把关。健全“双培” (将骨干律师培养成党员,将党员培养成骨干律师)机制,重点在主任、合伙人和优秀青年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

第十四条 做好律师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于转入或转出律师事务所的党员,应实行组织关系接转回执制度。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临时党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在律师事务所间异动时,应由转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具相关凭据,经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按隶属关系,到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级党委组织部办理转换手续。

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党员(指专职律师或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律师),应当将组织关系转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律师事务所尚未建立党组织的,该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党组织。退(离)休后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党员,应及时转入临时组织关系,并要求其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

对于初进律师事务所、原来已是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的,党组织应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材料的衔接和移交工作,加强培养教育。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党员档案,做到党员基本信息齐全、清楚,努力提高党员档案电子信息化水平。

做好党员党费收缴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和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进一步增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建立健全对年轻律师党员的传帮带制度。积极为优秀律师党员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第三节 作风建设

十七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争创“五好党支部”、争做“五带头党员”和创建“文明窗口”、“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基层党建示范单位”、“党员示范岗”等活动。党组织和党员要定期公布并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坚持在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创先争优、坚持在推动律师行业科学发展中创先争优、坚持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创先争优、坚持在带头依法诚信尽责执业中创先争优、坚持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回报社会中创先争优、坚持在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中创先争优。

开展群众推荐活动,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律师党员。

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和党员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十八条  增强宗旨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执业为民,满腔热情地维护人民权益,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通过法律援助、送法进社区、送法下乡、扶贫助学等活动形式,积极主动为群众解决就业、就学、医疗、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努力满足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组织律师党员认真落实“三个一” (即每名律师党员每年办理一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义务担任一所学校或社区的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法律顾问或者上一堂法制宣传教育课,资助一名贫困学生或参加一次爱心公益活动)实事项目。

第十九条  提高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意识。律师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遵守“严格依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维护正义”为核心内容的职业道德准则,模范执行“五不准”(即不准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准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收钱不办事、私自收案收费和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准向司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和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准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不准挑词架讼,炒作案件,激化矛盾,妨害社会和谐稳定。)执业纪律。

建立完善律师党员诚信档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和律师党员要努力实现“三零” (即“零投诉”、“零惩戒”和“零处罚”)目标不断推动提升律师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第二十条  培养高尚情操。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律师党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反对低级趣味;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十一条  积极组织律师党员发挥职业优势,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发挥律师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节 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健全完善党内基层民主制度。健全保障律师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律师党员定期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评议,尊重律师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律师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建立完善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律师党员制度。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按要求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及时向律师党员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形势政策和党的纪律教育,不断增强律师党员的党性观念。健全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律师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

党支部书记要带头讲党课,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健全完善报告工作制度和领导点评制度。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点评和党员的评议、监督;认真执行有关制度纪律并定期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本所律师党员依法诚信执业情况每年不少于一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负责人定期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进行领导点评。

第二十五条  健全完善律师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和群众评议制度。通过组织律师党员进社区、进乡村,设立律师党员先锋岗和示范岗、律师党员服务责任区等形式,拓宽律师党员服务群众的渠道,充分发挥律师党员在服务群众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节 群众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指导做好 “工青妇”工作,推动律师事务所和谐文明建设。

按照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活动正常、作用明显、会员拥护的要求建设好律师事务所工会组织,把律师事务所工会真正建设成为“律师之家”、“职工之家”。维护保障律师及其它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重视员工福利,改善工作生活环境,完善各项保障制度,促进人本管理,增强职工的归宿感,激发职工的协作意识和团队精神,实现与律师事务所和谐共融、同步发展。一年内组织党员、律师、职工参加文体活动不少于两次。

指导开展“文明单位”、“五好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

完善党组织建设带动共青团组织建设的工作机制。加大对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力度。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发挥党组织沟通协调的优势,做好党外代表人物政治安排和职务安排的推荐工作;与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党员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支持和协助他们搞好基层组织建设,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考评等次、步骤及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八条  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的考评,按照《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考评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考评细则》)逐项考核,确定考评得分。基准分为100分,综合考评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分至9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的考评按照总结自评、考评组考评、综合确定考评等级三个步骤进行。

(一)总结自评。每年五月底前,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按照《考评细则》,逐项对照检查,对本单位一年来党组织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并打出自评分,连同工作总结、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党组织。

(二)考评组考评。每年六月底前,由上一级党组织牵头,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等成立考评组进行考评。考评组在听取工作汇报、组织群众评议和测评及查阅工作记录、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按照《考评细则》逐项评分。

(三)确定考评等级。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自评总结、考评组考评结果,审定考评等级。

第三十条 对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对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每年的考评情况要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并建议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依据和表彰奖励的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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