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13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80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4年3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2月1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2011年11月27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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