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6-3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3月13日  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海关可以将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情况以及所属报关人员的执业情况予以公布。

  第七条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第八条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上一篇: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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