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11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55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2014年7月31日  建质[2014]11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上一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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