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扰乱单位秩序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初次扰乱单位秩序造成严重损失,但其后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六个月内曾因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训诫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2)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
(3)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毁坏文件材料的;
(4)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5)造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较长时间交通堵塞的;
(6)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7)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8)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扰乱公共秩序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六个月内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训诫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2)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民警劝阻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坏影响的;
(4)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重后果的;
(5)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较长的;
(6)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7)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8)在北京重点地区(指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国家领导人住地、外国驻华使领馆、联合国驻华机构等)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为首聚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
(2)为首聚众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毁坏文件材料的;
(3)为首聚众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4)为首聚众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较长时间交通堵塞的;
(5)为首聚众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为首参加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7)为首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为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2)为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民警劝阻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坏影响的;
(3)为首聚众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4)为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较长的;
(5)为首聚众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6)为首聚众在北京重点地区(指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国家领导人住地、外国驻华使领馆、联合国驻华机构等)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持械或者以滋事打闹的方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致使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正常运行的;
(3)以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或者其他同车人员的方式,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4)违反规定携带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致使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正常运行的;
(5)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6)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聚众以滋事打闹的方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致使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正常运行的;
(3)聚众以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或者其他同车人员的方式,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4)多次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5)以教唆、胁迫、诱骗方式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对首要分子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破坏选举秩序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 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 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撕坏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用以选举的物品的方式破坏选举秩序的;
(2)以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方式破坏选举秩序的;
(3)以滋事打闹、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的方式扰乱选举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以暴力、威胁、贿赂的方式干扰选举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6)多次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聚众以撕坏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用以选举的物品的方式干扰选举秩序的;
(2)聚众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干扰选举工作秩序的;
(3)以教唆、胁迫、诱骗方式聚众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4)多次聚众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的。
处罚基准:对首要分子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强行进入场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暴力、威胁、结伙的方式强行进入场内的;
(2)强行进入场内,致使文化、体育场所内的活动受到重大影响而不能正常举行的;
(3)多次强行进入场内的;
(4)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强行进入场内的;
(5)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强行进入场内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十、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在场内燃放除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物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致使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2)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
(3)造成活动场所内设施毁损的;
(4)多次在场内燃放物品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在场内燃放物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国际性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2)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致使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3)在场内展示有损少数民族和国家尊严的物品的;
(4)多次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横幅等物品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横幅等物品的;
(6)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暴力、威胁、结伙的方式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2)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致使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3)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造成财物受损或者他人轻微伤害的;
(4)多次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向场内投掷杂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向场内投掷杂物,致使造成人员轻微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2)向场内投掷杂物,造成现场秩序混乱致使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3)多次向场内投掷杂物的;
(4)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向场内投掷杂物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四、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2)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制止危害后果扩大,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政府职能部门发布情况通报后,仍然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多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3)利用网络、短信等方式广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2)采取积极措施制止危害后果扩大,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或者多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六、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2)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制止危害后果扩大,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扬言在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利用网络、短信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七、寻衅滋事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结伙斗殴而未参与打斗的;
(2)追逐、拦截他人但未造成后果的;
(3)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二百元以下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1)结伙斗殴参与打斗的;
(2)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尚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3)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一次且价值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一次且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4)随意殴打他人尚未造成轻微伤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参与或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追逐、拦截他人,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5)随意追逐、拦截多人或者随意殴打二人以上的;
(6)驾驶机动车追逐、拦截他人的;
(7)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
(8)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尚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0)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二次的;
(11)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13)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尚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4)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5)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尚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1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十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经告示、检查,主动交出的;
(2)属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3)确实出于民族习惯而携带,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经告示、检查,故意藏匿,不主动交出的;
(2)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件以上的;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的;
(4)出于非法目的而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尚未造成后果的;
(5)其他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在公共场所非法销售管制器具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九、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经批准,初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实施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的;
(2)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
果;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罚款。
二十一、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
(3)道路施工多次或多处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罚款。
二十二、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的沟井坎穴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的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物损毁等后果;
(3)多次或多处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的安全防护设施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2)盗窃、损毁照明等公共设施两个以上的;
(3)在人员车辆来往密集的道路上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的;
(4)因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主动停办的;
(2)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安全检查,消除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举办活动的场所超过了预计容纳的人数,经公安机关制止,组织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安全疏散有关人员,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二十五、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主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2)多次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3)组织、胁迫、诱骗多名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4)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身体伤害的;
(5)经制止,仍继续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强迫劳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以暴力和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他人劳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2)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多人劳动的;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造成被强迫劳动人身体伤害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精神病人,残疾人,处于经期、孕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劳动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在高危环境下劳动的;
(7)经有关机关制止,仍继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小时的;
(2)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时间不超过三个小时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三小时以上十二小时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人次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十二小时以上不足二十四小时;
(3)非法限制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人身自由的;
(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后果轻微的;
(2)非法侵入他人庭院的;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的;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足一小时,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5)虽经主人同意进入,但当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持续时间不足三小时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2)多次或者纠集多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持续时间二个小时以上;
(4)虽经主人同意进入,但当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持续时间五个小时以上的;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侮辱、谩骂、围攻、轻微损毁财物、殴打行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非法搜查身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且后果轻微的;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人次的;
(3)非法搜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身体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2)胁迫、诱骗或者利用多人进行乞讨的;
(3)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所得五百元以上的;
(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强行讨要的;
(2)初次强行讨要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拦截交通工具强行讨要的;
(2)乞讨时污损他人物品或衣物的;
(3)拉扯、辱骂被乞讨人的;
(4)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十二、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且后果轻微,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小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威胁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用语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打恐吓电话,当面进行言语恐吓,由他人传信进行恐吓的;
(2)投寄或投掷恐吓信、恐吓图片、照片、音像制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3)携带管制刀具、化学危险物品等足以恐吓他人的实物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4)投寄或投掷恐吓物,如子弹、匕首、血液、动物尸体、化学危险物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5)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6)以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3)多次以公开他人隐私进行威胁的;
(4)威胁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人身安全的;
(5)因威胁人身安全,造成了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侮辱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侮辱他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语言口头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戏弄、挖苦的;
(2)以文字和图画,如采取张贴大字报、小字报、传单的形式损害他人格、名誉,以漫画的形式讽刺、挖苦他人的;
(3)当众以猥亵的言语侮辱妇女的;
(4)当众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
(5)当众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的;
(6)以其他方法侮辱他人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利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2)六个月内曾因公然侮辱他人,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侮辱他人行为的;
(3)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胯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4)多次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的;
(5)因公然侮辱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6)强行扒开妇女衣裤当众羞辱的;
(7)强迫他人当众做有损人格动作的;
(8)侮辱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诽谤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诽谤他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诽谤他人或诽谤多人的;
(2)六个月内曾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诽谤他人行为的;
(3)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4)诽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
(5)借助网络、手机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篡改、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诬告陷害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捏造他人违法事实,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2)歪曲、扩大原来事实情节,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3)将本人或者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栽赃到被害人头上,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4)以其他方式诬告陷害他人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诬告陷害多人的;
(2)六个月内曾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4)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有威胁、侮辱、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且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用语言恐吓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如打恐吓电话、当面进行语言恐吓、由他人传达进行恐吓的;
(2)投寄或投掷恐吓信、恐吓物,恐吓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
(3)携带管制刀具,化学危险物品等足以恐吓他人的实物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4)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
(5)以语言、文字和图画公然贬低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破坏名誉的;
(6)当众做有损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污秽衣物等侮辱动作的;
(7)以其他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暴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体进行殴打、伤害的;
(2)二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殴打或者多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打击报复的;
(3)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4)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对证人及其近亲属降薪、扣薪、降职、辞退等形式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报复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他人提出拒收后,仍然发送的;
(2)多次向多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3)因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社会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侵犯隐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侵犯他人隐私,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对他人的隐私进行偷窥的;
(2)对他人的隐私进行秘密摄录的;
(3)对他人的隐私进行窃听的;
(4)以文字、语言等将他人隐私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的;
(5)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性生活的;
(3)为损害他人名誉而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并进行传播的;
(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5)通过媒体、短信、网络等方式散布他人隐私的;
(6)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殴打他人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纠纷殴打他人,双方均有过错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殴打他人的;
(3)殴打他人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的;
(4)殴打他人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结伙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
(2)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
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4)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5)雇凶殴打、伤害他人的;
(6)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较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猥亵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猥亵智力残疾人的;
(2)猥亵精神病人的;
(3)猥亵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
(4)多次猥亵他人,或者一次猥亵多人的;
(5)在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猥亵他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十一、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2)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3)向异性或未成年人裸露身体的;
(4)有挑逗性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向异性或未成年人裸露身体的;
(2)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并追逐他人的;
(3)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且不听制止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十二、虐待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后,仍然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2)虐待家庭成员使用手段恶劣或造成被虐待人心理和身体伤害,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3)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情节恶劣,近亲属或相关组织要求处理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十三、强迫交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方式强迫交易的;
(2)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一千元的。
(3)强迫交易一人次的;
(4)强迫交易数额不足五千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一千元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不足二千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五百元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方式强迫交易,尚未造成被害人伤害的;
(2)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3)强迫交易二次或者强迫二人交易的;
(4)强迫交易财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 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2)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多人邮件的;
(3)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3)经处罚后再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邮件投送人员利用职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十五、盗窃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
(2)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盗窃的;
(3)盗窃未遂,且盗窃财物价值在二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盗窃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2)合伙盗窃,起次要作用的。
(3)盗窃未遂,且盗窃价值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
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合伙盗窃,起主要作用的;
(3)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4)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6)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7)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8)在医疗场所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10)二年内盗窃二次的;
(11)盗窃三次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12)以专用工具或技术性、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13)盗窃未遂,且盗窃财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14)因盗窃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诈骗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诈骗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2)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诈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诈骗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2)结伙诈骗,起次要作用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多次诈骗或六个月内曾因诈骗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又实施诈骗行为的;
(3)结伙诈骗,起主要作用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5)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6)在医疗场所诈骗的;
(7)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8)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9)入室诈骗的;
(10)因诈骗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哄抢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个人哄抢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
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
(1)个人哄抢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2)结伙哄抢财物,起次要作用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
(1)个人哄抢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多次哄抢或六个月内曾因哄抢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哄抢行为的;
(3)结伙哄抢财物,起主要作用的;
(4)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6)哄抢公私财物拒不交出的;
(7)灾祸发生时哄抢财物的;
(8)因哄抢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抢夺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抢夺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2)处于他人胁迫或诱骗抢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抢夺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2)结伙抢夺,起次要作用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抢夺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结伙抢夺,起主要作用的;
(3)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再次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4)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再次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5)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6)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7)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8)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9)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10)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11)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2)因抢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敲诈勒索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下的;
(2)出于他人胁迫敲诈勒索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2)结伙敲诈勒索,起次要作用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
(2)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3)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4)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5)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6)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7)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8)二年内敲诈勒索二次的;
(9)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10)以在信息网络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不足三次的;
(11)结伙敲诈勒索,起主要作用的;
(12)敲诈勒索多人的;
(13)在交通道路上,采取故意碰撞、刮擦交通工具等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的;
(14)因敲诈勒索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六个月内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故意毁损财物行为的;
(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二次的;
(5)纠集二人以下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6)因故意损毁财物,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五十一、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2)保安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破坏交通工具、驾车闯关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经人民警察警告后,不听劝阻的;
(5)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务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招摇撞骗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虚假身份,骗吃、骗喝的;
(2)招摇撞骗,骗取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骗取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
(2)招摇撞骗,玩弄异性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骗取荣誉、政治地位等非财产性利益和其他财产性利益的;
(4)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三、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的;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的;
(4)受他人雇佣初次实施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丢失,购买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3)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五、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五张以下的;
(3)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4)受他人雇佣初次实施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未经许可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未经许可偶尔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2)已向公安机关申请,但在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前擅自经营需经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经公安机关指出后配合查处的;
(3)经营时间在两个月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规定,违法经营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2)经营者经公安机关指出其违法经营后,拒不改正的;
(3)曾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被公安机关处罚,又擅自经营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七、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登记多位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的;
(2)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的;
(3)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造成上网逃犯在逃的;
(4)六个月内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处罚,又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八、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造成危险物质扩散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九、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的;
(2)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3)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而予以隐瞒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十、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三人以上的;
(2)多次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处罚基准: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十一、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三人以上的;
(2)多次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的。
处罚基准: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十二、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的;
(2)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十三、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经查明典当物品属于赃物的;
(2)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多次不履行查验有关证明和登记手续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贻误了时机致使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者赃物损毁、流失的;
(2)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多次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五、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六、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收购,物品价值达到三千元以上不足六千元的;
(2)多次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七、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数量较大的;
(2)多次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八、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采取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不听劝阻的;
(2)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采取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查追诉标准)
(3)损毁国家保护的文物的;
(4)多次实施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十九、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不听劝阻,继续实施的;
(2)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偷开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2)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的;
(3)无机动车驾驶证偷开他人车辆的;
(4)偷开他人机动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一、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坏、丢失的;
(2)未取得驾驶证多次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二、破坏、污损坟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对他人的坟墓破坏程度比较严重的;
(2)因破坏、污损坟墓行为引起纠纷、矛盾的;
(3)因破坏、污损坟墓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三、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引起纠纷、矛盾的;
(2)因毁坏、丢弃尸骨、骨灰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违法停放尸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将尸体停放在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要道等场所,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
(2)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时间达两小时以上的;
(3)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并有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五、卖淫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2)已商量好价钱或者嫖客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3)出于他人胁迫、诱骗卖淫的;
(4)以手淫、口淫等方式卖淫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一年内多次卖淫的;
(2)患有性病与他人发生卖淫行为的;
(3)因卖淫引发其他治安事件的;
(4)在娱乐休闲场所卖淫的;
(5)一次向两人以上卖淫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六、嫖娼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已商量好价钱或者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以手淫、口淫等方式嫖娼的。
(3)主动举报在嫖娼过程中发现的性质较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一年内多次嫖娼的;
(2)患有性病与他人发生嫖娼行为的;
(3)明知对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嫖宿的;
(4)因嫖娼引发其他治安事件的;
(5)一次嫖娼二人以上的;
(6)在娱乐休闲场所嫖娼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七、拉客招嫖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2)初次拉客招嫖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在娱乐休闲场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3)在其他公共场所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不足四册的;
(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图片不足二十张的;
(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音像制品不足五盘的;
(4)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主动投案并销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四册以上不足十五册的;
(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图片二十张以上不足五十张的;
(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音像制品五盘以上不足二十盘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十五册以上的;
(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图片五十张以上的;
(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音像制品二十盘以上的;
(4) 向他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达五人以上的;
(5)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三条以下的;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视频信息五条以上的;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音频信息十条以上的;
(3)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文章、短信息、图片二十篇(条、张)以上的;
(4)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实际点击数一千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注册会员达二十人以上的;
(6)以会员制方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达一千元以上的;
(7)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信息达十人次以上,或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一、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有多人观看的;
(2)组织多人进行淫秽表演的;
(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的;
(4)以组织淫秽表演为业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单注金额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不足五百元的;
(3)其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3)以营利为目的,招揽他人赌博的;
(4)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为赌场多次接送参赌人员,在赌场放高利贷;
(5)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6)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介绍费、回扣的;
(7)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8)以营利为目的,为设置赌博机不足十台(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或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置赌博机一台提供场所的;
(9)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10)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金额五千元以上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2)教唆、诱骗、胁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并提供条件的;
(3)为赌博提供条件,引发其他行政、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为“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等方式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三、赌博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或全场输赢额两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 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二十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下的;
(3)设置一台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以下均同)进行赌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2)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3)设置赌博机二台以上不足五台进行赌博的,或者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五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4)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二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5)多次参与赌博的;
(6)聚众赌博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2)教唆、诱骗、胁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3) 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坐庄,或者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额五千元以上的;
(4)设置赌博机五台以上不足十台进行赌博的,或者设置赌博机一台且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或者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置赌博机一台进行赌博的,或者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十人不足二十人的;或者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不足五台进行赌博的,或者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不足五台进行赌博的;
(5)因赌博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四、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尚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已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十五、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放任饲养的动物吠叫、便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2)在规定的非禁止区域、时间遛犬等,不主动控制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警告后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十六、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十七、伪造、变造人民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人民币,总面额不足五百元或者币量不足五十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人民币,总面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在五十张(枚)以上不足一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人民币,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不足二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十八、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总面额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不足一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不足二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十九、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不足一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不足二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冒用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2)曾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处罚的;
(3)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进行违法活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十一、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曾因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被处罚的;
(3)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违法活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九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2)曾因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被处罚的;
(3)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违法活动;
(4)明知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九十三、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为
处罚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制造、销售**仿真枪且不足十支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制造、销售**仿真枪十支以上不足五十支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至四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制造、销售**仿真枪五十支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四至五倍的罚款。
九十四、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行为
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不足十台(件)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十台(件)以上,不足二十台(件)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二十台(件)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
(2)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九十五、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累计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累计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累计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
(2)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九十六、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回购奖品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回购奖品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回购奖品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回购奖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回购奖品的。
(2)娱乐场所回购奖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九十七、印刷非法印刷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九十八、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5.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印刷业经营者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被处罚过,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印刷业经营者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九十九、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行为
处罚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被取缔后又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行为
处罚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且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
(2)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曾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该行为的;
(2)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如实登记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
(3)因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如实登记造成无法查明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来源的。
处罚基准: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百零一、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
(2)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明知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收购,物品价值达到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造成环境污染、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对个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一百零二、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保安员不足三人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保安员三人以上不足十人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十人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
(2)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因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被处罚过,又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
(3)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零三、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不足三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三人以上不足十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十人以上的;
(2)保安从业单位因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被处罚,又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
(3)保安从业单位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零四、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员不足三人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员三人以上不足十人,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十人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
(2)保安培训机构因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被处罚,又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
(3)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章 交通管理
一百零五、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
1.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形:
(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2)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3)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4)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5)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6)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7)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8)行人扒车的;
(9)行人强行拦车的;
(10)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未带领的;
(11)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
(12)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13)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14)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15)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16)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17)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二人的;
(18)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19)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20)行人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2.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形:
(1)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3)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4)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5)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6)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7)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8)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9)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
(10)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11)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12)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13)乘车人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3.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形:
(1)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2)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3)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4)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
(5)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6)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7)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驾驭畜力车的;
(8)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9)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10)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11)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12)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3)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14)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15)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16)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17)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18)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9)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0)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21)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22)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
(23)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24)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25)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26)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27)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
(28)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
(29)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30)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
(31)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
(32)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
(33)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
(34)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
(35)在道路上骑独轮车的;
(36)在道路上骑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37)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38)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39)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40)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41)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42)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驶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43)畜力车并行的;
(44)驾驭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45)驾驭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
(46)驾驭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47)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48)随车幼畜未栓系的;
(49)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
(50)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
(51)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52)非机动车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百零六、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3)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
(4)行车时车门、车厢未关好的;
(5)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处罚基准:处五十元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2)更改、毁损行驶记录仪记录资料的;
(3)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装置的;
(4)不按规定在道路中间行驶的;
(5)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6)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的;
(7)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8)不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9)违反规定倒车的;
(10)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12)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13)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14)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15)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16)机动车发生故障,不按照规定报警的;
(17)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18)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不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
(19)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不减速让行的;
(20)通过无交通信号或者无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不减速或者不停车确认安全的;
(21)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避让的;
(22)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
(23)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24)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25)载物违反装载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一百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影响安全驾驶仍驾驶机动车的;
(3)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4)安装号牌违反规定的;
(5)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6)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7)客运车辆、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放大牌号不清晰的;
(8)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放置临时号牌的;
(9)未按照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10)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
(11)逆向行驶的;
(12)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13)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14)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15)违反规定超车的;
(16)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17)违反规定会车的;
(18)违反规定掉头的;
(19)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20)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21)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22)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23)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24)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25)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26)行车时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27)行车时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查阅通讯信息的;
(28)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29)连续驾驶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30)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31)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的;
(32)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车上下乘客、违反规定驶入停靠站及在停靠站待客的;
(33)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34)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35)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借道超车的;
(36)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占用对面车道的;
(37)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穿插等候车辆的;
(38)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39)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40)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41)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夜间不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42)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不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43)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进行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44)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4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的;
(4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47)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4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4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5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5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5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或路肩行驶或停车的;
(53)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
(5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发生故障后不迅速报警的;
(5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5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57)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非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5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59)机动车驾驶人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罚款。
一百零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四十毫克/一百毫升的。
处罚基准: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
(2)酒精浓度在四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六十毫克/一百毫升的。
处罚基准: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3)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八十毫克/一百毫升的。
(4)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四十毫克/一百毫升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酒精浓度在四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六十毫克/一百毫升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八十毫克/一百毫升。
(4)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百零八、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百零九、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行为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的。
处罚基准: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特殊情形:
(1)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经处罚不改的。
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2)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
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一百一十、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行为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1.违法行为情形: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特殊情形:
(1)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经处罚不改的。
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2)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
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一百一十一、货运机动车超载的行为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特殊情形:
(1)运输单位的货运机动车超载,经处罚不改的。
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2)运输单位的货运机动车超载,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
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一百一十二、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的行为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一人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情形: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二人以上不足五人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五人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特殊情形:
(1)运输单位的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经处罚不改的。
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2)运输单位的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
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一百一十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五、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其他摩托车、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除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其他营运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六、机动车行驶超速的行为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速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速百分之五以下(含)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超速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超速百分之五十(含)以上百分之五十五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4)超速百分之五十五(含)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速百分之六十(含)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2.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速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速百分之二十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超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七十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超速百分之七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九十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超速百分之九十以上(不含)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百一十七、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行为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对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等机动车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
处罚基准: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撤销其检验资格。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对大型载客汽车,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核载十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等机动车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
处罚基准:处所收检验费用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百一十八、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一十九、使用报失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使用原报失的摩托车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2.使用原报失的其他车辆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一百二十、非法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款: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非法补领摩托车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2.非法补领其他车辆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出入境和边防管理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行为
一百二十一、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护照法》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公民在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以及申请变更加注时,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的,依照护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在证件签发之前被发现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证件签发后,持证人无出入境记录的。
处罚基准:由签发机关收缴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宣布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作废,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持证人有出入境记录的
处罚基准:由签发机关收缴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宣布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作废,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二、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持证人无出入境记录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罚款,收缴非法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及其印制设备。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持证人有出入境记录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收缴非法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及其印制设备。
一百二十三、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向他人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持证人无出入境记录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收缴非法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及其印制设备。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向他人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持证人有出入境记录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收缴非法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及其印制设备。
第二节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
一百二十四、持用伪造证件出境、入境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持用伪造证件出境、入境未得逞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持用伪造证件出境、入境已得逞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出境、入境二次以上的;
(2)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3)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五、持用变造证件出境、入境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持用变造证件出境、入境未得逞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持用变造证件出境、入境已得逞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出境、入境二次以上的;
(2)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3)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六、持用骗取证件出境、入境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持用骗取证件出境、入境未得逞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持用骗取证件出境、入境已得逞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出境、入境二次以上的;
(2)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3)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未得逞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已得逞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出境、入境二次以上的;
(2)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3)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未得逞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已得逞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出境、入境二次以上的;
(2)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3)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九、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未得逞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到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已得逞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或者二次以上的;口岸经营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一百三十、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骗取签证、骗取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未得逞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骗取签证、骗取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已得逞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或者二次以上的;
(2)中国公民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期限内骗
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3)外国人在不准入境、不予签发签证期限内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五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一百三十一、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1件/次)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2---5件/次)。
处罚基准:处六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每增加一件或者一次加罚一千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每增加一件或者一次加罚一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6件/次以上);
(2)因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百三十二、(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立即遣返的。
处罚基准:自被遣返之日起6个月至1年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且在境外非法滞留1年以内的。
处罚基准:自被遣返之日起1年至2年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且在境外非法滞留超过1年的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自被遣返之日起2年至3年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一百三十三、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采取侮辱、逃跑等方式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四、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十日以下。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超过规定时限十一日以上或者拒不交验居留证件两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五、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十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三十一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六、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三十一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七、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十一日以上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两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八、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初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办理银行开户、财产登记、住宿登记或者从事出境入境以外的其他活动。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两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九、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四日以上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十一日以上;
(2)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两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已办理住宿登记但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或者二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已办理住宿登记但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三人或者三次以上的;
(2)已办理住宿登记但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按照规定报送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一、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立即改正,情节轻微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离开。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离开后,仍在该区域滞留的;
(2)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销毁其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或者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其所用工具的;
(3)因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
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一百四十二、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强制迁离。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执行迁离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上的;
(2)阻碍、抗拒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强制迁离决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四十三、非法居留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处罚基准: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一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从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因非法居留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非法居留的;
处罚基准: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
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四十四、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三十一日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被处罚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五、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
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
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1人且在15日以下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1人且在15日以上30日以下或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2次(人)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人或者三次以上的;
(2)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十日以上的;
(3)容留、藏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因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一百四十六、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
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采取通风报信,提供费用、交通通讯工具等方式,帮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未得逞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采取通风报信,提供费用、交通通讯工具等方式,帮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已得逞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三人或者三次以上的;
(2)通过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4)因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一百四十七、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
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
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通过出售、出租、出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未得逞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通过出售、出租、出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已得逞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或者两次以上的;
(2)为非法居留且具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一百四十八、非法就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
处罚基准:以日计算,以处五千元罚款为起点,非法就业每
增加1日增加二百元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就业三个月以上的;
(2)非法就业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3)因非法就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非法就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九、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五十、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
处罚基准: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章 消防管理
一百五十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依法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民用机场航站楼、商场、市场、车站候车室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的;
(2)宾馆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六万平方米的;
(3)影剧院、图书馆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二万平方米的;
(4)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
(5)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公共展览馆建筑总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
(6)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7)歌舞娱乐场所二千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依法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民用机场航站楼、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
(2)宾馆建筑总面积六万平方米以上的;
(3)影剧院、图书馆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4)二千平米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使用地下建筑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二、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建筑总面积不足二十万平方米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建筑总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万平方米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建筑总面积五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三、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民用机场航站楼、商场、市场、车站候车室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的;
(2)宾馆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六万平方米的;
(3)影剧院、图书馆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二万平方米的;
(4)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
(5)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公共展览馆建筑总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
(6)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7)歌舞娱乐场所二千平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民用机场航站楼、商场、市场建筑车站候车室总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
(2)宾馆建筑总面积六万平方米以上的;
(3)影剧院、大学图书馆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4)二千平米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使用地下建筑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四、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建筑总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建筑总面积五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五、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民用机场航站楼、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的;
(2)宾馆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六万平方米的;
(3)影剧院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二万平方米的;
(4)歌舞娱乐场所二千平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筑总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六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3)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
(4)二千平米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使用地下建筑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六、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消防设计文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消防设计文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
(2)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七、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且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二处以上的;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3)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建筑总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且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五处以上的;
(2)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八、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设计总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且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二处以上的;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3)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设计总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且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五处以上的;
(2)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九、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且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三处以上的;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3)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建筑总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且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五处以上;
(2)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十万元以下上罚款。
一百六十、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工程监理费总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且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三处以上的;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3)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工程监理费总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且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四处以上的;
(2)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应急照明配置严重不足,缺少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疏散指示标志配置严重不足,缺少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消防器材配置严重不足,缺少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违反该类违法行为,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而不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按要求配置自动消防设施的;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3)未按要求配置消火栓系统的;
(4)未按要求配置防排烟系统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应急照明部分损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消防器材损坏或者过期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自动消防设施部分损坏,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5)室内消火栓系统部分损坏,仍具备灭火功能的;
(6)防排烟系统部分损坏,仍具备部分排烟功能的;
(7)违反该类违法行为,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而不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自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2)室内消火栓系统严重损坏,不再具备灭火功能的;
(3)防排烟系统严重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三、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曾因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三处以上;
(3)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导致难以恢复的;
(4)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而不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被处罚二次以上的;
(2)擅自拆除自动消防设施的;
(3)擅自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消火栓系统,导致难以恢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曾因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被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而不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两处以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被占用、堵塞、封闭,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曾因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被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而不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导致难以恢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曾因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2)严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而不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且难以恢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七、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曾因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被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2)设置的障碍物使通过该门窗的逃生和灭火救援无法进行,且难以消除的;
(3)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而不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2)营业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商场,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且百分之三十以上窗户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八、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2)形成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曾被查处,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为各级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九、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
处罚依据:
《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规模较小且易燃易爆危险品数量较少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经指出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生产、储存甲乙类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经营加油站、加气站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且居住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的;
(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经指出后未立即进行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居住场所居住人员不足五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居住场所居住人员五人以上不足二十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的其他物品规模大、数量多,且居住场所居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
(2)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的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防火分区,且居住场所常住人员超过十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
一百七十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
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停机整顿。
一百七十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行为
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停机整顿。
一百七十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发现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曾因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受到处罚的。
处罚基准:停机整顿。
一百七十四、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行为
处罚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停机整顿。
一百七十五、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制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视频信息不足两个的;
(2)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音频信息不足十个的;
(3)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图片、文章、短信信息不足二十件的;
(4)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实际点击数一百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视频信息两个以上不足五个的;
(2)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音频信息十个以上不足二十五个的;
(3)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图片、文章、短信信息二十件以上不足五十件的;
(4)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实际点击数一百次以上不足一千次的;
(5)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造成其他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视频信息五个以上不足十个的;
(2)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音频信息二十五个以上不足五十个的;
(3)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图片、文章、短信信息五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
(4)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实际点击数一千次以上不足五千次的;
(5)以会员方式使用有害信息,注册会员不足一百人的;
(6)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数量虽未达到上述(1)、(2)、(3)(4)、
(5)项标准,但分别达到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中两项以上标
准一半以上的;
(7)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视频信息十个以上不足二十个的;
(2)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音频信息五十个以上不足一百个的;
(3)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图片、文章、短信信息一百件以上不足二百件的;
(4)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实际点击数五千次以上不足一万次的;
(5)以会员方式使用有害信息,注册会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
(6)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数量虽未达到上述(1)、(2)、(3)(4)、
(5)项标准,但分别达到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中两项以上标
准一半以上的;
(7)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七十六、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警告后,检查再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两次警告处罚后,检查发现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七十七、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发现上网消费者有违法行为,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没有制止并举报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警告处罚后,发现上网消费者有违法行为,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仍没有制止并举报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两次警告处罚后,发现上网消费者有违法行为,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仍没有制止并举报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七十八、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足三人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三人以上不足五人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五人以上不足十人的;
(2)经处罚后,发现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现场抽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十人以上的;
(2)经两次处罚后,发现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3)因经营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以致影响公安机关办案,造成逃犯在此上网没有发现或他人利用逃犯身份证上网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七十九、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上网消费者上网日志留存四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上网消费者上网日志留存三十日以上,不足四十日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上网消费者上网日志留存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上网消费者上网日志留存不足十日的。
(2)经处罚后,仍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八十、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因经营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故意编写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或伪造上网信息,尚未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尚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因经营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
备份,或故意编写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或伪造上网信息,尚未影响公安机关办案,但造成其他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因经营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故意编写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或伪造上网信息的,以致影响公安机关办案,造成公安机关无法取证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整顿。
一百八十一、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未依法备案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注册事项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七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注册事项,逾期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注册事项,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注册事项逾期六十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八十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选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检查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利用明火照明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仍存在利用明火照明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两次处罚后,检查中再次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利用明火照明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多次处罚后,检查中仍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利用明火照明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八十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选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检查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吸烟行为,不予制止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再次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吸烟行为,不予制止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两次处罚后,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吸烟行为,仍不予制止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多次处罚后,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吸烟行为,仍不予制止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八十四、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选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检查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设置“禁止吸烟”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行政处罚后,再次检查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仍未设置“禁止吸烟”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两次处罚后,再次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设置“禁止吸烟”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 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多次处罚后,仍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设置“禁止吸烟”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 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八十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检查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又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两次处罚后,仍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八十六、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检查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仍未拆除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两次处罚后,仍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仍未拆除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八十七、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检查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又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两次处罚后,仍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八十八、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检查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未及时恢复安全技术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两次处罚后,仍未及时恢复安全技术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多次处罚后,仍未恢复安全技术措施的;
(2)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八十九、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位或个人在非经营活动中传播、制作计算机病毒,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或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2)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传播、制作计算机病毒,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位或个人在非经营活动中传播、制作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传播、制作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百九十、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行为
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造成一定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一、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行为
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二、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行为
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没有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警告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取消检测资格。
一百九十三、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百九十四、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行为
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百九十五、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检查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逾期仍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六、未采取计算病毒防治措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采取计算病毒防治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逾期仍未采取计算病毒防治措施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七、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行为
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逾期仍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八、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逾期仍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九、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逾期仍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禁毒管理
二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五百株的。
(2)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平方米,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种植罂粟五十株以上不满三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
(2)非法种植罂粟二十平方米以上不满一百二十平方米,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种植罂粟三百株以上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三千株以上不满五千株的。
(2)非法种植罂粟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上不满二百平方米,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一千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3)反季节种植、套种或者采取伪装等手段非法种植罂粟五十株以上不满三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足十克、罂粟幼苗不足五百株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植物种子不足十千克、大麻幼苗不足五千株的;
(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十克以上不足三十克、罂粟幼苗五百株以上不足三千株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十千克以上不足三十千克、大麻幼苗五千株以上不足三万株的;
(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一般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三十克以上不足五十克、罂粟幼苗三千株以上不足五千株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三十千克以上不足五十千克、大麻幼苗三万株以上不足五万株的。
(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严重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二、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足一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一千克以上不足三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持有鸦片不足五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足零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如苯丙胺类毒品不足一克,大麻油不足二百克,大麻脂不足四百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足六千克,可卡因不足二克,吗啡不足四克,杜冷丁不足十克,盐酸二氢埃托啡针不满零点二毫克,咖啡因不足二千克,罂粟壳不足二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持有鸦片五十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零点五克以上不足四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一克以上不足十克,大麻油二百克以上不足八百克,大麻脂四百克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克,大麻叶及大麻烟六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可卡因二克以上不足八克,吗啡四克以上不足十五克,杜冷丁十克以上不足三十克,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不满一毫克,咖啡因二千克以上不足三十千克,罂粟壳二千克以上不足三十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持有鸦片一百五十克以上不足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四克以上不足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十克以上不足二十克,大麻油八百克以上不足一千克,大麻脂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二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二十千克以上不足三十千克,可卡因八克以上不足十克,吗啡十五克以上不足二十克,杜冷丁三十克以上不足五十千克,盐酸二氢埃托啡一毫克以上不足二毫克,咖啡因三十千克以上不足五十千克,罂粟壳三十千克以上的不足五十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四、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向一人提供**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未造成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向他人或向多人提供**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3)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五、吸毒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吸食毒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曾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又吸食毒品的;
(2)曾经进行自愿戒毒,又吸食毒品的;
(3)两次以上吸食毒品的;
(4)一次吸食两类以上毒品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3)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4)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六、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精神药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胁迫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精神药品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二次以上的;
(2)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如吗啡十五克以上,杜冷丁三十克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一毫克以上的;
(3)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七、容留吸毒的行为
处罚依据:
《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容留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容留二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提供吸毒工具的;
(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提供**毒品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八、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介绍一人次购买少量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介绍两人次以上购买毒品的;
(2)介绍未成年人购买毒品的;
(3)其他介绍买卖毒品的较重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零九、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2)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3)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4)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5)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下的;
(6)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7)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8)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十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下的;
(9)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9)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百一十、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二百一十一、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2)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3)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4)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5)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下的;
(6)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7)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8)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十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下的;
(9)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9)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百一十二、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2)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3)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4)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5)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下的;
(6)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7)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8)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十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下的;
(9)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9)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百一十三、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尚未造成后
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已造成一定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逾期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仍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百一十四、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他人尚未使用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且他人已经使用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百一十五、超出许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2)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4)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5)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下的;
(6)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7)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8)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邻氯苯基环戊酮十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下的;
(9)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邻氯苯基环戊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9)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仍实施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
处罚基准:没收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实施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
处罚基准:没收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百一十六、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
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二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多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百一十七、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
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未发现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入市场,经处罚后,再次发生因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未及时报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百一十八、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二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多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百一十九、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百二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货值在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货值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二十一、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货值在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货值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二十二、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货值在一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货值在一千元至二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货值在二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二十三、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
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警告后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百二十四、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1-苯基-2-丙酮一千克以下的;
(2)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千克以下的;
(3)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克以下的;
(4)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千克以下的;
(5)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下的;
(6)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五十千克以下的;
(7)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下的;
(8)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六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下的;
(9)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1-苯基-2-丙酮一千克以上三千克以下的;
(2)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克以上三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千克以上六十千克以下的;
(3)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克以上六千克以下的;
(4)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千克以上十千克以下的;
(5)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下的;
(6)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五十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下的;
(7)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三百千克以下的;
(8)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六千克以上不满十二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的;
(9)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1-苯基-2-丙酮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六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六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三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十二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十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9)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二百二十五、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1-苯基-2-丙酮一千克以下的;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千克以下的;
(3)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克以下的;
(4)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千克以下的;
(5)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下的;
(6)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五十千克以下的;
(7)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下的;
(8)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六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下的;
(9)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1-苯基-2-丙酮一千克以上三千克以下的;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克以上三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千克以上六十千克以下的;
(3)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克以上六千克以下的;
(4)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千克以上十千克以下的;
(5)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下的;
(6)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五十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下的;
(7)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三百千克以下的;
(8)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六千克以上不满十二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的;
(9)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1-苯基-2-丙酮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六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六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三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十二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十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9)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二百二十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
处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小,没有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多次流入非法渠道,累计数量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因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章 其他
二百二十七、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持有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没收非法持有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制造、贩卖成套制式服装不足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不足三十件的;
(2)非法制造、贩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不足五件的;
(3)非法制造、贩卖警棍不足三十根的;
(4)非法制造、贩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不足五十件的;
(5)非法经营数额不足三千元,或者非法获利不足五百元的;
(6)非法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用于炫耀目的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制造、贩卖、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制造、贩卖成套制式服装十套以上不足三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三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
(2)非法制造、贩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五件以上不足十件的;
(3)非法制造、贩卖警棍三十根以上不足五十根的;
(4)非法制造、贩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五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
(5)非法经营数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6)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用于非法目的,造成一定社会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制造、贩卖、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二百二十八、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十件以下,且尚未销售的;
(2)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一百件以下,且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或者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不足十件,但已经销售的;
(2)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一百件以上不足五百件,或者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不足一百件,但已经销售的;
(3)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不足一百件的;
(4)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不足五百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2)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五百件以上的;
(3)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4)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五百件以上的;
(5)经处罚后,仍然非法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二十九、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由单位指令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没有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2)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并实施警察职权的;
(3)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