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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04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97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
  为做好我省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根据《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实习期满后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考核工作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省律协直属会员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考核的,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日志和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业务技能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根据实习人员的道德品行、实习表现和业务能力,结合其个人总结和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和省直会员部存档,一份报省律协备案);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应当对实习人员的下列情况进行考核: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不良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代书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等律师业务基本技能训练,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四)是否达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实习期限;
(五)是否完成《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负责考核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部应及时将所考核的实习人员有关信息和考核材料汇总整理后报省律协审查备案。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ОО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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