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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女律师执业状况调研等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5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06

湘律协通知〔201234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女律师队伍健康发展的方法和途径,展示女律师良好职业风范,全国律协决定开展女律师执业状况调研和编辑《中国女律师》风采录两项活动。根据全国律协的部署,就我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女律师执业状况调研

(一)调研内容

就女律师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数、年龄、学历、专业领域;女律师工作成绩、发展前景和面临的的问题;各市州律师协会女律师组织建设情况以及对全国律协、省律协女律师工作的建议和要求等方面调研。

(二)时间安排

20121115前,各市州律师协会完成调研工作,形成本地区“女律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报省律协。

(三)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要依据调研情况,用事实、数据阐明观点,揭示出本地区女律师执业状况等规律性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内容包括:

1、本地区女律师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女律师人数、受教育程度、年龄结构等自然情况以及女律师组织的情况。

2、女律师工作基本情况。根据本地区女律师工作的特点,总结经验及成绩(需要用具体数据加以说明)。

3、女律师队伍建设及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女律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编辑《中国女律师》

(一)主要内容

为展现女律师良好的职业风范,现面向全省女律师征集先进事迹,从中择优选送全国律协。本次征集女律师有如下一项或多项先进事迹的,各市州律协和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可推荐:

1、在执业中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不良执业记录。

2、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荣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荣誉称号。

3、在基层党建工作中表现突出,成为创先争优先进个人,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

4、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业绩突出。

5、具备高超的国际法律水平,并在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及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6、扎根农村、偏远地区、西部地区,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得到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高度评价的。

7、在我国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中或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8、积极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立法工作,为推动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9、在开展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化解社会矛盾、资助困难群众、从事社会公益方面表现突出的。

10、在国家各部委专项行动中(比如打拐专项行动)表现出色,受到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表彰的。

11、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

12、在宣传律师,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推进律师文化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编写要求

1、主题突出。事迹材料要主题突出,侧重反映女律师在执业中某一方面的突出事迹,切忌面面俱到。

2、事迹感人。要选择律师执业中的典型性事例、案例围绕主题开展。事迹的描写要具体、完整、感人。要以先进的事迹激励人,以真实的事件感动人。

3、文字生动。编写体例必须以通讯或报告文学的形式来表现,要具有完整性和可读性。文字生动,标题新颖,切忌以“XX律师先进事迹材料”为题。文章数字应掌握在5000字以内。可提供相应的工作、生活照片若干。

(三)征集方法

 各市州律协、省直会员所按照征集先进事迹条件、编写要求推荐、撰写女律师先进事迹材料,于20121115前报送省律协。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律协和省直会员所要高度重视。通过填写调查表、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活动。

(二)调研结束后,各市州律师协会要提交本地区《女律师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二)、《女律师组织情况调查表》(附件四)、“××律师协会女律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需提交电子版)和不少于10份填写好的《女律师执业状况调查表》(附件三,快递或送至省律协);省律协直属会员所提交本所《女律师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一),不少于3份填写好的《女律师执业状况调查表》(附件三,快递或送至省律协)。

(三)各市州律协和省直会员所推荐的女律师先进事迹材料需附《中国女律师》推荐表(附件五,包括电子版),同时报送省律协。

(四)相关材料于20121115日前提交省律协。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姚      0731-84586321

  箱:hnlx1983@163.com

 附件1:女律师基本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2:湖南女律师执业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3:女律师执业状况调查表.doc
   
附件4:女律师组织情况调查表.doc
   
附件5:《中国女律师》推荐表.doc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12年1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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