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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1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1380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更好地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促进律师事业改革发展。根据司法部司办通〔2020〕63号通知精神,自2020年6月25日到9月25日,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活动)。现就我省开展专项清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专职律师违规兼职。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包括中国律师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

二、实施步骤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是本地区专项清理活动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当逐所逐人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摸排核查处理。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负责省直会员律师的清理工作。

(一)自查自纠。7月31日前,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律师对照专项清理活动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组织专职律师作出专职执业的承诺(模板附后),对本所所有律师逐人填报《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律师事务所盖章后,连同律师的《专职执业承诺》一并上报县级或市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是本所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通过查阅社保缴费记录等,对本所律师是否有违规兼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的情形逐人进行核查。未尽审核把关责任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违规兼职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同时取消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参加评优评先、行业推荐的资格。

(二)调查核实。8月1日-8月15日,县级或市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党组织关系、任职文件、企业登记信息或者通过网络核验、商请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调查等方式,对律师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对于经律师自查或者在年度考核、投诉查处工作中掌握到有关线索的,列入重点调查清单,逐一调查核实。对于其他律师的填报情况应当进行核实。县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全面审核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律师事务所的上报材料进行随机抽查。

(三)依法处理。8月16日-8月30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要对排查出的违规执业问题依法处理。1.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违规兼职或者丧失中国国籍情形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主动辞去其他工作、能够符合律师执业条件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经批评教育,可以不予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2.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不主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拒不整改、无法整改,属于在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时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申请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获取执业许可的,依法撤销准予其律师执业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属于在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其律师执业后出现违规兼职或者丧失中国国籍情形的,依法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3.在专项清理活动中或者年度考核等日常监督管理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不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4.虽不能专职执业,但符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条件的,经批评教育,准予其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后重新申请兼职律师、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执业。5.对律师违规兼职需要有关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人员违法情况通报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并跟踪掌握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6.因律师事务所未尽审核把关责任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违规兼职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罚。7.在专项清理活动中发现有关人员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指派其承办新的业务,并妥善处理正在办理的业务。

(四)总结完善。9月1日-9月10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专项清理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落实责任、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做到边清理、边整改、边巩固、边提高。要压紧压实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党组织书记的管理责任,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申请到本所实习、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身份、职业等信息的审查把关责任,强化对本所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有关人员违规兼职情形,并主动、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工作,在实习登记、执业许可及变更等环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把是否丧失中国国籍纳入《实习申请表》《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的登记内容并严格审查;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应当作出获准执业后专职执业的承诺,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把专职律师是否存在违规兼职、兼职律师是否符合条件和律师是否存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形列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律师作出专职(兼职)执业承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明确具体线索的,及时调查处理。要教育广大律师管理干部认真履职尽责,因失职失责、监管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专项清理活动开展情况,省厅将组织进行随机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清理活动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管理工作、纯洁律师队伍、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专项清理活动摆在突出位置,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抓落实,分管律师工作的局领导要具体抓落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清理情况的审核检查,指导、督促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活动,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未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活动,未尽审核把关责任的,年终考评时将予以扣分。

(二)注重指导协调。要积极争取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确保专项清理活动扎实推进。要加强对专项清理活动的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方式方法,深入细致做好广大律师的思想引导工作。要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发负面舆情。

(三)及时报送情况。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于9月10日前,将本地专项清理工作的经验做法、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连同《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台账》《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统计表》报送厅律师工作处(电子版发送至:hnlgc@126.com)。

联系人:鲁纪文、陶  琦,联系电话0731-84586075。

 

附件:

附件1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docx

附件2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台账.docx

附件3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docx

附件4专职执业承诺书.docx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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