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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贸易及投资法律服务研究
发布日期:2013-01-17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10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周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湖南在国际经济大循环中的区域优势也越来越显现出来:具体表现在自然资源丰富、投资开发与市场潜力巨大等多个方面。首先湖南拥有丰富的资源和人文积淀。东部地开发饱和导致国内外的投资者纷纷将资本投向我省。其次,随着中部崛起战略的进一步实践,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促使居民和社会购买力不断增强,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因此,随着全球化的潮流和“四化两型”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已经成为国内外进行投资、贸易的重点,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空间巨大。

一、湖南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概况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所谓涉外法律服务,泛指一切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服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涉外法律服务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空白。上世纪70年代末,外国律师事务所跟随他们的客户来到中国。显然,这些进入中国大陆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都被禁止设立正式的分所)他们只能在北京和上海的一些酒店里完成自己的工作。根据司法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外交部在1981年颁布的《关于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的联合通知》,政府机关和单位所聘用的外国律师应当被称为“法律专家”而不是“法律顾问”,其数量十分有限。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服务群体并不存在,而吸引外商投资的需求又十分迫切,这些为数不多的外国律师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十年里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湖南由于身处内陆,涉外贸易和投资以及开放程度远不及沿海城市,因此在此时段,我省的涉外法律服务可以说是空白的。

第二阶段:萌芽。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同制定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有关事宜的暂行规定》,开始允许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由于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及其成员不得代理中国法律事务,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或者聘用中国律师,因此当一个法律项目需要正式的法律意见或者诉讼代理时,外国所就必须与一个国内所合作。然而,当时国内没有任何一个事务所具备关于外商投资等商务法律项目的执业经验,于是,外国所经常会自行起草全部法律意见,然后只让其中国合作伙伴签署这些文件。换句话说,国内的法律服务机构是被外国所作为”橡皮图章“来使用的,它们只做了很少的工作,却承担了与这些法律文件相关的全部责任和风险。当时湖南在全国的涉外经济地位处于中上,1994-2000年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为761个,居全国第15位。由于湖南本土的法律服务机构不能胜任相应的工作,这项项目公司在寻求法律服务时,不得不舍近求远支付高昂的成本请沿海的外国所完成。一些本土的有识之士敏感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努力提升业务能力和语言能力,力争能够填补法律服务市场的空白。

第三阶段:初步发展。中国正式加入WTO以后,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全球化进程和外国律师事务所的进入都大大加快。此快速的发展从根本上打破了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平衡。随着外国所的大量涌人,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其中一方面禁止外国所驻华代表处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但另一方面,却又允许它们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虽然此时我省本土法律服务行业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满足涉外贸易和投资的基本法律服务需要,但是外国投资者在寻求服务时一般不愿意信任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于那些新进入中国市场的企业来说尤其如此——他们在适用国外律师事务所的时候感受到的舒适程度要比适用中国所时高得多。虽然当时中国已经出现了几个最优秀的法律服务机构并且在外国客户中积累了一定的声誉和信任,但由于语言能力等一系列原因,这种认同并没有完全传递到我省法律服务行业。

第四阶段:努力提升。2008年至今,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到实体经济领域,对我国、我省经济的负面影响已经显现。企业关闭、民工返乡、经济回落,民商事纠纷增多,社会矛盾纠纷更趋复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更严峻的形势。与此同时,出现了外国律师事务所大量聘用中国律师的新现象。在此之前,外国所的驻华办事处很少会从国内所招聘律师,而是更倾向于使用刚从我国的几个顶尖法学院毕业的优秀学生或者在海外有法律学位和工作经验的律师。国内的律师事务所同样也在努力吸引来自海外和外国所的法律人才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双向流动。这一过程并不只是一种对外国法律技术的移植,更重要的是适应了中国独特法律环境。在湘投资的外国公司也逐渐认识到了本地化专业服务技能的重要性,我省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正在逐步满足本土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需要。

现在我省涉外法律服务正处于努力提升阶段,与一线城市的蓬勃发展相比,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只有认识到了自身所处阶段,我们才能够做好自身定位,朝着更好更快的发展方向前进,为湖南涉外贸易和投资尽心竭力。

二、湖南涉外贸易及投资的现状及法律服务需求

根据湖南省商务厅2011年的最新统计结果,我省对外贸易及投资呈现如下趋势:

第一,对外贸易规模扩大。2011年全省进出口总额190.0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9.6%。其中,出口98.97亿美元,增长24.4%;进口91.03亿美元,增长35.9%。从贸易方式看,一般贸易出口80.22亿美元,增长21.9%;加工贸易出口17.15亿美元,增长47.4%。从重点商品看,机电产品出口35.67亿美元,增长32.1%,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6.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7.92亿美元,增长38.3%,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8.0%;农产品出口6.27亿美元,增长15.8%

第二,招商引资成效明显。全省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61.5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6%。其中,工业46.49亿美元,增长9.4%。新引进3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62个,增长37.8%。年内引进世界500强企业8家,截止2011年底,在湘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达到119家。实际引进境内省外资金2086.02亿元,增长20.4%。其中,工业1298.03亿元,增长19.1%。引进亿元以上项目383个,增长18.9%;实际到位资金725.60亿元,增长8.0%

第三,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全省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合同金额18.99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0.2%;实现营业额22.28亿美元,增长37.7%;外派劳务4.25万人,增长7.3%。新批境外投资企业136家,实际对外投资17.82亿美元。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8.12亿美元,增长51.0%

如今“入市”的过渡期已经结束,政府和企业已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逐渐历练成熟,有实力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已经是大势所趋;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潜力对外国投资者来说无疑又颇具吸引力,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正通过各种方式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随着“四化两型”建设的深入推进,使得更多的跨国企业、银行入驻湖南这片市场,外国的自然人流动增加,因此,国际商务领域的业务会有很多的拓展,涉外争议的解决、国际法律咨询、对外投融资、公司重组、跨国公司的合并与收购、工业产权、金融证券等都大大拓展了涉外法律服务的市场。当然,随着新老企业经济实力的不断加强,它们也积极地走出国门投资海外市场,由此为法律服务跟着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向外发展的空间。

涉外诉讼中,反倾销调查针对的是某一类产品,这一类产品往往涉及数十家乃至成百上千家企业。随着国内企业谁应诉、谁受益意识的提高,企业应诉积极性和应诉率不断提高,再加上聘请国外律师费用高等,企业对国内低成本的反倾销诉讼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呼唤着这类专门人才的大量出现。上世纪 80年代,国内企业请美国律师打反倾销官司只需几百美元,而到了上世纪90年代,这一价格涨至数万美元。目前我国涉外律师人才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但在中西部不发达省份,这类专业人才几乎是空白。涉外诉讼对律师的综合素质要求高且程序烦琐复杂,一两个人往往难以胜任,需要法律、贸易、财务、外语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形成团队。进一步讲,对于有涉外法律服务需求的企业来说,我们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可以说既是经济大使,又是经济项目的策划人,又是执行人,他们在整个经济活动当中的作用是非常广泛的。目前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尤其是涉外律师,应到做到:一,律师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方面,制作尽职调查的文件本身要有能力;二,律师出法律意见书要做到位,三,律师在设计整个交易框架的时候,要考虑周全,四,律师在制做文本的时候,要做到高质量,被法律同行尤其是全世界各地的同行所能接受。五,律师在出庭不管是法庭也好,还是仲裁庭也好,还是调解也好,律师的法律意见,当庭的辩护或申诉等应该为外国的司法机构或者仲裁机构所尊重,所认可。今天中国律师已经走过了理论初步探讨的和理论摸索的阶段,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涉外法律服务的实务,让我们的产品大大的提高质量,达到国际的水准,为国际同行所认可,为外国的司法机构所接受,这是中国法律服务机构能够对中国企业和国人走向世界提供保驾护航的真才实学、真正的本领以及真正的价值。

三、目前湖南涉外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涉外法律服务行业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由于我国法律服务行业起步晚、基础差,所以在涉外法律服务方面面临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是湖南要面对的,更是广大中部地区要面对的。

  第一,高端法律人才稀缺且缺乏准入门槛。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文化、政治的交流日益紧密,即使是给国际客户提供在律师本国内的法律服务,也往往要涉及到很多国外、国际的法律法规甚至是法律之外的国际业务等方面的知识。而我国涉外律师,无论是接受的大学法学教育,还是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都存在着重国内法轻国际法(国外法)严重的缺陷,这种的单一的知识结构往往是无法适应这种国际性的法律服务要求的。

1992年中国允许外国所在中国(内地)设立办事处,外国律师开始涌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那时候,中国甚至没有一个像样的涉外律师人才,也是从90年代初开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受到政府的重视,并列为紧缺人才工程。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发布的《2009年中国人才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包括涉外律师在内的8个领域内高端涉外人才需求很大,人才缺口预计在325万人。另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律师事务所仅有一名涉外律师,根本做不到每个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都有律师的协助,并因此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涉外律师奇缺,这已是不容怀疑的事实。但是另一方面,中国的涉外律师又并非处于业务饱和状态,不少律师抱怨业务被抢,生存现状远没有外人想象的那样光鲜。强敌变相入侵、自身内功不足、竞争力差等因素,已经越来越影响到中国涉外律师的成长和发展。

现在中国的涉外律师都是只在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从业资格后,走上了涉外律师的道路,站在了国际法律的大舞台上,以其深厚的国内法功底、高超的汉语水平,丢自己的脸,抹国家的黑。所以,司法考试只是国内普通律师的资格认证,绝不是涉外律师的。而法律英语是一种专业英语,它与普通英语有联系,但又有着千差万别。学好法律英语是进行涉外法务的必要工具,更是涉外律师的基本素质。因此,法律英语证书就这样与时俱进的应运而生。通过法律英语证书水平测试与涉外律师画上了等号,但究其现行的法律英语证书全国统一考试,我们不难看出,它大都沿用美国法的考核方式和内容,通过司法考试,拥有很扎实的法学基础,同时有取的法律英语证书,证明法律英语的能力。但是由于司法考试并没把国内法翻译成英语,而法律英语证书考试又是以英美法为主,所以就造成通过司考、又取得法英证书的人,无法用法律英语把国内法律法规表达出来,这就与涉外律师精通国内法的要求不相符。因此即便通过这两种考试,并不能胜任涉外律师的工作。

第二,涉外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内功不足。

很多律师在烦忧外国律师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中伸的触角过长,我觉得这不应是担忧的问题,中国律师关注的应该是练好内功,倘若没有专精的业务素质,连本来属于中国律师做的业务,企业也更愿意多花钱去找外国律师──无论是否在其法定业务范围内。北京律协WTO与反倾销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蒲凌尘认为,目前很多律师看问题的角度有些狭隘。在中国,很多时候外国律师受青睐。据了解,一些企业特别推崇用国外律师,不仅在资产重组、公司上市等这些高端非诉业务领域,就连一些诉讼案件,也愿意请外国律师做后盾。这些业务,中国律师本来也可以做,甚至不比外国律师做得差。但整体而言,中国涉外律师确实存在内功不足的问题,还缺乏在国际舞台上竞争的基本功底,这是由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历史原因决定的。

中国的涉外法律业务在90年代以后才有发展,所以对于国内的律师来说,积累的涉外法律经验不多,对国际惯例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了解还很不够,这些导致了中国律师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显得底气不足,甚至要借助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力量,而独自承担大案的能力和魄力还不够。语言关也是很大障碍,既懂专业又懂外语的双料律师凤毛麟角,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办理业务的自主性。律师不能带翻译参加国际业务活动,所以,涉外法律人才必须用外语自由地和外国人沟通。业内律师介绍,作为高端的涉外法律人才,用外语沟通还是层次较低的,而把沟通的内容落实到文本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因为法律语言是严肃语言,表达得不完美会导致意义上的差异,而用非母语来表达完美的意义是一个极难完成的任务,即使在国外生活多年的海归也不例外。据《2005中国人才报告》显示,中国十一五期间涉外律师的需求量在1万人以上。现在全国能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仅有两千人左右,熟知国际法、国际贸易法和WTO规则的律师尤其稀缺。

我省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另一个关键原因在于耐不住寂寞。据了解,要成长为一个成熟的涉外律师,需要35年专注在此业务知识领域内,在这段时间内更多的是付出和投入。但受个人条件和环境限制,律师为了生存,更多的选择了万金油型律师的发展方向。现在市场上只做涉外业务的律师屈指可数。泛而不精的业务水准,在国际市场中并不被看好。另外,团队精神也是值得关注的一面。多数涉外诉讼对律师的综合素质要求高且程序烦琐复杂,一两个人往往难以胜任,需要法律、贸易、财务、外语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相互合作,保持律师之间的团队精神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这方面,我们显然做得还不够。未来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将会更加活跃,如果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是块大蛋糕,那么,经过前期的磨合、酝酿,分蛋糕的游戏现在只是刚刚开始。国外的律师专业化程度高、法律服务意识强、管理水平高,但是他们也有软肋。比如成本,欧美律师要价是国内律师的好几倍;其次,在对中国的了解上,外国律师尽管通晓国际惯例,但深谙中国国情的却为数不多;而这些则是我们的优势,只要我们扬长避短,苦练内功,在中国的涉外法务工作中就有立足之地。

第三,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大举入侵”。

  境外律师事务所的进入为中国律师业带来先进的执业理念和管理经验,为稚嫩的中国涉外律师群体成长注入了活力。中国一部分精明的律师意识到,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是早晚的事,外资进入势必带来大量法律服务的空间,涉外业务将是一个前景广阔的业务领域。著名涉外律师王雪华、李圣敬等人也在那个时候,选择了向涉外高端业务发展,最先挑起了中国涉外律师队伍领头羊的担子。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的办事处迅猛发展,短短几年已由之前16个国家的103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和28家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剧增了数倍,设立地域也由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深圳、青岛等大中城市发展到全国各个地区,外国所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大。

一开始,正忙于自身发展的中国涉外律师,尚没有意识到外国所的壮大会对我们产生怎样的影响。因为根据入世议定书的限制条款,不管外国所在华办事处的实力多强、规模多大,他们都不可能垄断涉外法律业务。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中国经济发展渐趋强势,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越来越活跃,面对如此大的蛋糕,外国律师慢慢不再满足于目前中国已经开放的业务领域,开始采取各种手段渗透到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中。不少涉外律师感叹,如今,外国所的触角已经深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各个角落,严重影响了尚在幼年阶段的中国涉外律师群体的成长和发展。外国所肆无忌惮的执业方式,对中国律师业另一大影响是变相抢夺了中国涉外律师人才,这使本来就单薄的中国涉外律师队伍力量更弱,不利于未来行业的发展。外国所凭借资金优势大量聘用具有中国律师资格甚至律师执照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变相进行明显属于中国律师业务领域的非诉讼业务、诉讼和仲裁业务。另外,虽然中国每年都有大批的法学毕业生到国外学习涉外法律知识,但由于中国涉外律师队伍在成长阶段,还不成熟,中国律师事务所也没有较为健全的执业环境,底薪又低,大多数留学生都选择了在外国所执业。新生力量不能注入,而现有的涉外律师人才要么被外国所重金挖走,要么被一些大企业挖走担任企业中高层领导,还有的因为不满于法治环境的混乱以及做律师太辛苦而转投别的行业,这些因素都导致现有涉外律师队伍发展缓慢,可谓是在艰难中前行。

毕竟整个中国律师行业的恢复发展不过30年,而国外的许多大所都已有百年的历史,早已树立起自己的行业口碑和权威。只有二三十年甚至几年发展历史的中国律所,即便是再优秀、再怎么努力,要赶超世界顶尖律所也需时日。历史的底蕴除了需要主观的努力,也需要时间的积累。

  第四,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和保护力度不够。

  业内人士都认为:不能任由境外律师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内行走,为使中国涉外律师群体健康发展,政府应该给予行业保护,给年轻律师成长的空间。眼看着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蛋糕越来越大,暂时占居下风的中国涉外律师群体倘若不奋起直追,将来在分蛋糕时或许只能捡残羹冷炙。但是,律师专业人才的培养仅凭律师个人、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的力量,是有限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至关重要。

我国政府对涉外律师的培养不可谓不尽心竭力,但20年的实践结果表明,这种培养并没有像预想的那样培养出优秀的律师。成长在温室里的中国涉外律师,缺乏发展的动力,加上中国法学教育并没有适应现实需要进行教学改革,使得中国律师在市场竞争中显得很弱小。由于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服务,各国对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以及它们的服务质量都有严格要求。法律服务市场向外国律师机构开放涉及本国法律服务业的利益,还涉及本国法律的适用水平和质量问题。因为外国律师机构很难就东道国的法律事务提供合格的服务。因此,各国大都严把法律服务市场准入关。在创立WTO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在法律服务方面作出具体承诺的成员方不足1/3。这些国家作出这种承诺,也是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综合平衡的结果。中国加入WTO时在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方面的承诺,也体现了这种利益平衡。在华外国律师机构超出中国的承诺侵入中国法律事务服务市场,就打破了这种平衡,损害了我国利益。

四、逐步提升湖南涉外法律服务的方式

湖南的涉外法律服务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无论是在行业的成熟度上,还是服务水平和质量上,较之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一定的差距。为了顺应发展,提高和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势在必行。

第一,转变观念,正确定位。

我省涉外法律服务尚处于努力提升阶段,市场正在逐步打开。法律服务市场竞争,说到底争夺的无非是客户,尤其是高端国际客户。应对国外客户需求的关键因素就是创新,律所应该每天都变换自己的思维方式。当国际客户来到中国市场的时候,他们面对中国社会复杂的人际关系,包括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关系,往往不知所措。他们需要向本土律所寻求帮助。因此,在吸引国外客户的时候,中国律所应该配备一些更积极主动的法律顾问,他们不仅要为客户提供所要求的法律服务,而且应该让客户了解到中国和国外在文化方面的差异。现在的西方客户对专业化的要求比任何时候都要高。而且,大多数外国客户所要求的法律服务现在已不仅仅限于法律方面,他们还希望得到财务等方面的综合服务。提供这样的综合服务,需要最新的电脑系统,积极学习新知识的员工,系统而科学的培训制度等物质和人才条件。另外,非常专业、时时更新的律所网站,英文翻译版没有丝毫的错误,也是专业律所的重要表现。

  第二,苦练内功,完善自我。

全面提升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综合素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展,根本在于提升国内律师行业的竞争力,培养出一批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精英。中国的涉外律师知识层面狭窄单一,涉外业务水平低,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律师,尤其是涉外律师的培养问题上,应该本着塑造具有外语运用能力熟练、创新型辩证的法律思维、掌握丰富扎实的国内国际相关法律知识和经贸、财经、高新技术等多种学科知识的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同时,对于法律服务者的人员培训,还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新型管理模式,以全面提升我省涉外律师的综合文化素质与业务能力。

第三,落实监管,创造环境。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法律服务作为服务贸易中的一种商业性专业服务,包括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从事特定法律服务活动,就属于商业存在这种服务贸易形式。在华外国律师机构在WTO服务贸易规则框架内作为外来市场主体在中国以商业存在形式从事法律服务贸易活动的,必须符合WTO服务贸易规则和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包含的WTO服务贸易规则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由于最惠国待遇是服务贸易应该普遍遵循的一般原则,所有WTO成员在中国都享有最惠国待遇,没有任何歧视。但是,服务贸易方面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是各成员方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而是采取各成员方以承诺减让表的形式承担特定义务。各成员方对本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对外国律师机构这样的外来市场主体是否给予国民待遇,可以通过谈判确定。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中国承诺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活动。这就是说,在华外国律师机构在该问题上不享有国民待遇,中国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市场是不准它们进入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WTO协议,规范在华外国律师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需要把WTO规则转化为中国国内法。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和修改《律师法》时就已经考虑到了这个问题。该法第58条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112月,国务院根据《律师法》颁布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将相关WTO规则转化成了中国国内法。20026月,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上述《条例》进行了细化。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将上述法律法规落实到位,真正实现对湖南本土涉外法律服务行业的保护与扶持。

第四,创建品牌,打造团队。

法律服务国际化涉及不同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业务领域、语言环境,因而对律师事务所提出了高质量、专业化的要求,律师所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这已成为必然趋势。湖南律师所应该借鉴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以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面对开放的法律市场,树立品牌意识,靠品牌和信誉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团队的优势在于专业化分工、资源的整合和团队合作的力量。涉外律师是涉外法律服务的主体,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就需要建立素质高、专业技能过硬的涉外律师团队。涉外律师团队的理想管理模式是团队内部资源的融合。这种资源的融合,可以内部资源优势互补,进行整体法律策划,提高整个涉外法律服务的质量,最终达到建立服务品牌的高度。

  第五、加强交流,谋求合作。

强与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与交流,可以拓宽市场,并且可以获得很多间接的经验,是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契机。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往来、人员交流的加强,更多的要求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具备提供跨国、跨领域、跨专业的服务的业务能力。因此,法律服务行业应构筑一个广泛的国际交流平台,互相学习、借鉴与吸收经验教训,加强各领域、区域的交流,提高涉外法律服务的能力。此外,有些涉外法律服务项目涉及不同国家,因此,国内律师可与国外律师联手进行合作,取长补短,从而进一步提升涉外法律服务的质量。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中外律所和律师的合作在目前并不是一个可选途径。有人认为,中国律师熟悉实体法,外国律师更了解程序。通过合作而达到双赢是最好的选择。在外国所工作的中国法律专业人士,无论是做法务助理,还是法律顾问,其实都不具有优势。但如果中国执业律师可以与外国执业律师联手合作,中国的执业律师将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中国的执业律师将有机会跻身于国际大型律所的领导位置。具体模式为:中国律师可以在共建的平台上依据中国法律执业,外国律师可以在这个平台上依据外国法律执业。综合考虑利益分配的机制、工作量、双方执业中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其他一些责任分担的同时,合作平台必须由双方共同管理,而且必须拥有共同的利益分配机制。外国律师的经验之谈也许不无道理,但更加谙熟中国实情的中国律师却认为,外国律师的合作建议,实际上是要求从法律上扩大其在华业务范围。在他们看来,中国法律对他们的限制太多,他们要求的是更加开放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解决问题的方法的确应是采取更加开放的政策。中外律师合作虽然是个不错的建议,但也存在政治上的风险。如果要采纳这个方法,中国的立法水准、监管水平都需要有相应的提升,立法要把握好尺度和方式这在目前是难以做到的。

五、结语

  现在各国都进入全球化阶段,中国本土律师事务所也必须针对全球化作出相应的调整。当前我国的涉外法律服务机遇与挑战共存,但只要我们在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道路敢于面对困难,借鉴国际法律服务经验,从完善法律制度和提高涉外律师综合素质等方面合理应对,我们就能够早日在涉外法律服务上与国际接轨,使我们的涉外法律服务团队在激烈的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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