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工作动态
湖南律师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案例选登(二)
发布日期:2020-04-01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360

为推动律师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走深走实,继《湖南律师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案例选登(一)》发布之后,湖南省律师协会再次从全省范围内遴选了第二批湖南律师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例。

这些案例从加强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政策解读,协助企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妥善处理企业合同、劳务纠纷,协助企业防范风险和化解矛盾等方面,为各地律师办理相关业务提供参考借鉴,有助于促进广大律师更好地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案例1:为300家中小企业提供应对疫情的法律直播公益课

【关键词】网络直播 中小企业 劳动用工 合同履行 

【案情概况】

2020年2月15至2月17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承办并组建公益普法律师团,指派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李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曾佳魁、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彭文华三位律师,参加了由益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青团市委指导,益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主办的“谋发展、同战疫”主题线上法律直播。此次直播连续3天晚8点准时开播,共有300多个中小企业参加,在线观看达5000人次,互动次数2000多次。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对于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冲击很大。部分中小企业本身存在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融资难度大以及对法律政策不熟悉等问题。为此,李萍、曾佳魁、彭文华三位律师精心准备了《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重点问题》《疫情之下工伤、医疗期与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企业在疫情影响下可能面临的合同问题以及政府出台的部分新政策》等课程,分别就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以及可能面临的合同纠纷等重点问题,如疫情期间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纳、工伤、医疗期及劳动保护、合同履行及变更、不可抗力、援企稳岗政策等热点、难点问题,从法律、制度、实操等各方面条分缕析,给各企业提供实操性的解读和建议,受到各企业代表的充分肯定,企业家们纷纷表示满满干货、受益匪浅。

此次直播还开通了打赏功能,三位律师共收到打赏金5656.53元,全部以湖南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及其他举办方名义捐赠给了益阳市慈善总会,用于益阳市中小企业抗击新型肺炎及复工复产。

【案例评析】

湖南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在疫情期间,根据疫情期间企业的需求,指派三位公益律师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有针对性准备,通过开展线上公益普法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法律、送管理、送政策、送技术。在复工前期,有效地解答了各中小企业面对疫情遇到的各类法律困惑和难题,顺利推动各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通过网络直播这种时下流行且喜闻乐见的新形式,帮助中小企业抗击疫情、渡过难关,也是湖南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首次利用网络直播方式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体现了“法律+互联网”的服务模式的创新,三位律师将所有打赏金全部捐赠用于抗击疫情及企业复工复产,以专业所长回馈社会,也体现了湖南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湖南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案例2:编制防疫法律知识指引为企业发展护航

【关键词】国计民生行业、依法复工复产、法律知识指引

【案情概况】

XX电力公司(下称“A公司”)为一家央企下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属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国计民生相关企业。为保障电力工作稳定运转,A公司部分项目员工坚守在工作一线,其他项目及员工亦需按照当地政策规定陆续复工复产。为及时妥善应对并解答公司本部和下属企业及员工所面临的各类法律问题,湖南省律师行业领军人才班成员梁翊芳律师及其团队为A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务。

一是提出合理化建议:A公司集团旗下70多家分、子公司,近三千员工,项目分布在十多个不同的省市。为尽快提供全面、统一、适合快速理解和实际操作的处理方案,为顺利复工复产创造良好条件,律师团队建议,编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法律知识指引》供员工学习,帮助企业快速应对疫情期间产生的法律问题。

二是研究确定方案。在确定法律服务需求当晚,双方便组织召开了线上会议,就指引的撰写目的、结构、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讨论、沟通,确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法律知识指引》整体分为“企业和个人的防疫义务及责任”、“企业在疫期的劳动用工管理事项”、“企业在疫期的商业合同履行相关问题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文件要求”等方面,进行系统的阐述。

三是编制指引。梁翊芳、龙竹、彭文华、曹井超、王倩文、史镕滔等团队根据每位律师的专业方向,分配了各自负责编制的板块内容。经办律师连夜收集各地发布的政策规定,进行整合对比,并对普遍性问题及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总结,经过12个小时的努力,向A公司提交了实务性强、可行性高的书面文件。经与A公司法律部门几轮深入商讨、修改,在24小时内定稿并向全集团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法律知识指引》。律师团队又参与了与指引相关的具体问题咨询、处理等工作,获得了A公司领导及员工的好评。

【案例评析】

本案是律师协助重要国计民生行业类公司依法复工复产的案例。此次疫情严重,企业与员工都面临较大的困难,产生了相应的困惑,而国计民生行业类企业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及抗疫使命,困难不解决,困惑不消除,将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影响抗疫工作的大局。律师为企业在疫情期间解决各类法律问题,有利于帮助企业在抗疫过程中正确处理注意事项、劳动关系、合同履行等各类事宜,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确保顺利复工复产,携手抗疫、共克时艰。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案例3:破产管理人及时为企业免租渡难关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  新冠病毒疫情  免租

【案情概况】

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是一家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公司旗下的金水湾商业广场为大型百货商场,因经营不善濒临倒闭,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通过对外招商,引进永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租赁金水湾商业广场负一楼用来经营某超市,使金水湾商业广场全面恢复正常经营。2020年1月,全国爆发新冠疫情,某超市在停业一个多月开业后,人流大减,营业收入直线下降,入不敷出,投资人准备撤资停业。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张容律师作为管理人团队负责人,积极与各方沟通,争取债权人和债务人企业的理解,同意免去某超市二月份的租金,并将根据疫情持续时间和影响情况再作适当减免。此举减轻了某超市的经营压力,避免了某超市因受疫情影响而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增加了企业营业信心。某超市表示将积极加强防疫措施,通过快递配送和线上交易方式扩大营业,满足客户需求,渡过难关。商场的正常经营也使广大债权人利益得到保证,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张容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在企业面临重大经营风险时,从疫情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作为,通过协商沟通,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了对承租企业免收租金的决定,是律师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疫情难关的一个亮点,也是律师行业在防疫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主动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



案例4:律师穿针引线助推购房合同面签

【关键词】复工复产,房产开发销售,购房合同面签

【案情概况】

三金·世纪城商住组合体项目,是石门县人民政府倾力打造的东城核心商圈的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达25亿元。春节是商品房销售的黄金期,因其良好的优商、交通、配套、宜居环境,首批取得预售许可的428套住宅和41套商业房屋在2020年元月中旬推出后,即被定购一空。根据《房屋定购协议》,定购人须在15日内到县房屋交易中心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否则所缴定金就可能因违约而被收缴,不予返还。因定购者大多是在外务工的人员,计划回乡过春节时面签。因疫情爆发和防控需要,在国家延长的春节假期期满后的2月10日所有政府部门依旧暂停办公,购房人一边要急着返厂复工,一边不能面签合同,要承担违约定金被收缴的风险。

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喻世生,作为县政府和该项目的法律顾问,积极与开发建设单位、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一是给开发建设单位释解疫情相关法律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属法定不可抗力事件,购房人逾期签约不属违约,不能收缴定金,建议延长签约期限。二是与县政府、防疫指挥部和县房屋交易中心接洽,考虑石门是劳务输出大县,为避免购房人返厂复工后再返回,建议在确保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的前提下,实行每天预约限人开放购房合同面签和备案,开展为民、便民服务。后经县防疫指挥部批准同意,县房屋交易中心采纳了喻世生律师的建议。截止3月6日,三金·世纪城项目已面签备案了300多套房屋。

【案例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即便购房人逾期签约,也属于免责情形。开发商也同意延期签约,但考虑购房人是外出务工人员,防疫期间不能面签,今后还要返回面签,加大了购房人的负担。喻世生律师以为民、便民为出发点,在坚持不放松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建议采取预约、限人的方式,打通面签渠道,充分发挥了律师职能,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助力疫情防控提供了良好的公益法律服务。


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



案例5:调动工会力量  助力酒店有序复工

【关键词】酒店 工会 复工

【案情概况】

某酒店是湖南省长沙市一家按照五星级标准建设、以接待商务、会议、旅游等多种需求的综合性高档商务酒店,拥有客房200余间套,员工122人。

受疫情影响,酒店于2月份整体暂停营业,准备3月1日起开业。酒店董事长在开业前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佳魁寻求帮助。曾佳魁律师根据疫情期间中央及地方的相关法规政策,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并建议酒店充分调动工会力量,帮助酒店安全有序复工。

一是评估确定首批复工人员名单。律师和酒店一起调研本市酒店行业开营业情况,测算出酒店的市场需求,确定首批复工人员为30位。并与酒店工会一起对122位员工按照湖北籍、湖南省内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低风险地区等标准,结合职工本人意愿,筛选确定首批复工职工名单。

二是妥善处理工资发放及休息休假的问题。针对二月份酒店整体停业及三月份之后需要分批复工的实际,律师建议总经理代表酒店与酒店工会进行充分协商,由工会对全体职工一一做思想工作,并达成共识:二月份工资先由酒店支付一部分,待酒店整体恢复正常运营后三个月内付清余下工资;鉴于酒店客流量少、工作不饱和的实际,三月份正常上班的职工适当降薪;三月份未正常上班的职工,进行全年度的综合调休,由酒店支付基本生活费。

三是协助做好具体工作。律师及时向酒店发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湖南企业劳动用工注意事项》,多次陪同到当地街道、社区做好酒店开业的防疫备案工作,了解相关要求,制定定时清毒、进入酒店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量测体温等规范性制度,积极协助酒店申领企业稳岗补贴。

酒店重新开业以后,因防控措施到位,目前未出现一例员工和客人感染病毒的事件,没发生一起劳资纠纷。

【案例评析】

本案是律师协助企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实现有序复工和经营的案例。酒店面对疫情中遭受严重影响且属于人员密集型的特点,充分借助工会的力量,与职工通过民主协商解决了分批返岗、工资支付及休息休假等一系列复工难题,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并为企业最大程度地争取当地政府给予的援企稳岗政策补贴,从而为企业渡过疫情期的经营难关提供了有效地帮助。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案例6:为旅行社旅游质保金担保服务合同退费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关键词】 旅行社  质保金  担保合同  退费纠纷  法律服务

【案情概况】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国内、入境及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存入140万元的旅游质量保证金或提供不低于该数额的银行担保。

湖南某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为获得流动资金,与某盟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盟供应链公司”)于2019年10月签订了《综合增信服务合同》,约定某盟供应链公司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为旅行社提供增信服务,协助旅行社获得银行保函,保函额度为旅游质量保证金140万元,服务期限为2019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根据合同约定,旅行社需向某盟供应链公司支付服务费4.2万元(每年),并按照保函额度30%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42万元。之后,某盟供应链公司又向旅行社出具了一份其已加盖公章的《补充协议》,约定:“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未开具出保函,或者开具出保函后,乙方因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等原因,未使用银行担保函置换出的银行缴存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现金,甲方都无偿退还乙方本年度缴纳的服务费,即42000元,且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责任”。

国家文化与旅游部于2020年2月5日印发了《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是现有缴纳额的80%,期限至2022年2月5日止。根据该通知,旅行社可直接退返质保金112万元,而不再需要某盟供应链公司为其办理银行保函,且旅行社尚未取得保函。旅行社遂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要求退返前期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

某盟供应链公司不同意旅行社方要求,他们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确因政策调整导致质保金金额发生改变,可按照实际出具保函金额按比例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同意全部退款。

双方就退费问题发生分歧后,旅行社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本案焦点问题:1、旅行社是否有权要求某盟供应链公司退返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2、旅行社要求退返费用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是什么?

综合本案的相关事实,律师建议旅行社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返前期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疫情发生后国家政策的重大变更,导致旅行社在原合同中80%的融资需求(合同目的的绝大部分)已不复存在,但是否仍可支持剩余20%质保金的保证服务费问题双方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即80%的合同目的消失是否足以构成《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规定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为此,进一步分析。如疫情未发生,根据《综合增信服务合同》约定,旅行社在支付完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之后,第一年实际到手的流动资金为93.8万(计算方式为:质保金140万元-服务费4.2万元-履约保证金42万元);疫情爆发后,旅行社根据相关扶持政策,可直接退返保证金为112万元。旅行社签署《综合增信服务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某盟供应链公司为其提供的增信服务,释放其在文旅部门交付的质保金从而缓解企业现金流的紧张,但通过对比旅行社在疫情发生前后可实际获得资金额度,旅行社可直接依政策自行退返的质保金金额(112万元)已经超过了签署合同时其期待可得的现金流(93.8万元)。综上,旅行社继续履行《综合增信服务合同》明显已无必要,其完全有理由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返全部已支付费用(如合同相对方已为合同履行支付了相关成本费用的除外)。

旅行社在充分听取律师就本案的法律意见后,经过与对方的多番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20年2月17日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某盟供应链公司同意将服务费从42000元降至8400元,履约保证金从保函额度的30%降至15%。

【案例评析】

旅游行业是受本次疫情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通过法律来帮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减少损失,是律师助力“战疫”的重要途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李里涓子律师、彭玄律师作为该旅行社的常年法律顾问,通过对本案相关合同及事实的分析,为当事人提供有力法律支撑,最终通过调解成功化解纠纷,为该旅行社减免了损失和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最终虽然是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旅行社并未坚持费用全部返还的诉求,但在重大疫情之下,且双方不在一地,诉讼会大幅增加成本,双方以法律与事实为依据各让一步,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案例7:防疫期间企业如何进行合规管理与风险防范

【关键词】疫情防控  复工复产  决策合法性审查  企业合规管理  防范法律风险  不可抗力

【案情概况】

湖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与某表演团队(以下简称“表演团队”)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项目表演合同》,约定表演团队于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8日在传媒公司协助下为项目提供元宵节现场表演服务,传媒公司前期先行向表演团队支付定金,表演结束后次日再支付表演费用。2020年2月7日,传媒公司因《项目表演合同》履行问题向本文律师寻求法律公益服务:首先传媒公司已依约实际支付了定金,现表演团队以自己为项目表演购置了相关物资产生费用、传媒公司自身尚未确定是否能复工从而依约协助表演团队进行表演、因不可抗力难以履行合同为由拒绝退还定金,传媒公司欲根据《项目表演合同》提起诉讼,要求表演团队承担违约责任、赔付双倍定金。

依据传媒公司陈述和《项目表演合同》,该案件存在几个主要法律问题:第一,传媒公司是否于2020年2月8日能正常复工、依约履行协助表演团队进行表演的义务,若不能如期复工是否视为未履行合同义务?第二,表演团队是否能以不可抗力难以履行合同为由拒绝退还定金?第三,表演团队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传媒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定金罚则要求表演团队赔付双倍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不可抗力及履行合同作出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20年1月24日,湖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通知第一点就明确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双方不属于可以提前复工的企业类型,因此2020年2月8日虽是元宵佳节,也不能实际履行项目表演,该合同纠纷可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贺应芳、陈舒婷律师律师向传媒公司阐明疫情期间湖南省政府针对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下达的相关政策,告知传媒公司违背现行防疫政策、未进行复工报批或备案程序便私自复工,轻则可能承担行政责任,重则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坚决不可擅自复工。其次,告知传媒公司:法院受理该案后,应到庭参与人若有感染或交通封闭情况亦可依法申请延期审理。为争取在源头上更妥善更快速地解决双方纠纷,律师建议传媒公司委派公司代表或委托律师先行和表演团队沟通,双方协商将表演节目后延、重新签订项目合同。并讲明,根据法律规定与相关判例,因疫情下发的特定性政策规定致使不可提前复工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通常会认定为不可抗力。

受传媒公司委托,律师和表演团队进行协商,释明认为自身亦为表演活动产生了费用便可抵扣传媒公司支付的定金并无票据可证明,且即使购买了物资也需要证明是用于本次项目表演,随后向其详细分析了《项目表演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表演团队愿意退还传媒公司支付的定金,传媒公司亦同意与表演团队达成和解、后续不再因《项目表演合同》履行问题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应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法律纠纷中应注重构建律师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由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提前介入进行调解,争取将法律纠纷解决在源头。通过委托律师向企业讲明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促进双方良好合作关系,避免因疫情产生的大量合同纠纷堆积在法院,加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商业合作与发展。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案例8:助力农民工集体讨薪

【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报酬  复产复工

【案情概况】

安化易地扶贫搬迁茶乡花海项目,系湖南省重点扶贫项目,该工程总包方为湖南省某安装有限公司,株洲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系劳务分包方,2018年8月1日,该工程正式开工。株洲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招聘了吉某某等75个农民工在内的数百农民工,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因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的计算标准,开工前,招聘负责人向农民工说明:工资按计时算,日工资为每人每天300元(10月6日后涨到每人每天310元),且承诺待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资。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吉某某等75个农民工对涉案工程的4号岭的9个楼面(10月6日前),6号岭的21个楼面(10月6日后)进行了施工,期间株洲某劳务分包公司通过银行给付了吉某某等75个农民工的工资,该安置房主体工程于2018年12月全部完工,吉某某等75个农民工总共还剩417219元未支付。吉某某等75个农民工多次请求支付该款项,但株洲某劳务分包公司都以工资应按计件计算并已结算付清为由,至今未给付吉某某等75个农民工工资。经安化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要求株洲某劳务分包公司支付75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417219元。株洲某劳务分包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1月8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按计件工资标准向被告发放工资,并且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75位被告支付工资417219元。

2020年1月22日受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周磊、黄慧慧律师即了解案件情况,撰写答辩词和代理词。办案期间正值防疫和复工复产期,抗疫、复工复产、企业都离不开劳动者,律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就是助力抗疫和企业复工复产,让农民工知道虽然疫情严重,但援助律师一样的在为他们服务。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安化县人民法院2020年2月25日-26日《2020》湘0923民初131-206号中法院民事裁定了71份裁定书,还有4个农民工的案件正在办理中,裁定:驳回原告株洲某劳务分包公司对吉某某在内的71位农民工的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是律师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帮助农民工讨要劳动报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一定要有先进合理的定额,按件支付工资,要使支付的工资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就必须正确规定计件的单价,而劳动定额水平的高低是影响计件单价的决定因素,不能缺少,如没有定额,就不是按件计算工资。且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劳动报酬支付产生纠纷,75位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劳动报酬417219元,安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75份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417219元,安化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130元,十二个月金额为13560元,其中71位被告向原告追索的劳动报酬低于安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因此安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被告之间因劳动报酬支付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故安化县人民法院2020年2月25日-26日作出的《2020》湘0923民初131-206号中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株洲某劳务分包公司的起诉。


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