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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保护 守护绿水青山
发布日期:2023-08-2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8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11起检察机关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体现了党和国家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护航。保护青山绿水,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发布一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1件,展示湖南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履职成果,以期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美丽家园。


目  录


1.温某旦等20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谭某某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危险废物过期农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小型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辐射安全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5.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退草还耕”行政公益诉讼案

6.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快递网点违法收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7.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

8.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油脂原料恶臭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9.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占用耕地挖塘养鱼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诉傅某某等人以清淤疏浚为名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1.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诉周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温某旦等20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关键词】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全链条打击  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


【要旨】

野生红豆杉是国家一级珍稀保护树种、世界公认的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植物,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红豆杉及其制品的,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典型案件,检察机关要能动履职,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温某旦在四川成都开始买卖野生红豆杉原木、板材,其单独或与温某棒、杨某合伙在成都附近及西藏察隅、云南腾冲、大理等处大肆收购红豆杉原木、板材,在成都租用仓库存放原木、板材,然后通过王某某等人的物流,出售到湖南、四川、广东、重庆、湖北黄某某等多人,再由黄某某等人加工成家具制品出售或再次转售,逐步形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以红豆杉为主)的犯罪网络,交易涉及湖南、湖北、西藏、云南、四川、江西、广东、福建、重庆等多省各地,交易相关联对象达30多人,在湖南炎陵县并案审查处理的达20余人,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红豆杉、野生榧木等折算立木蓄积113.0179立方米,追缴木材立木蓄积94.6379立方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79400元。


【诉讼经过】

2021年5月12日,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某旦等20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3日,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温某旦等20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判决后无一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监督配合并重,严守司法底线。炎陵“5.31”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是“昆仑2020”专项行动中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炎陵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提前介入期间就成立了检察长任组长的专案组,分管副检察长带领办案组提前阅卷,引导侦查取证。针对管辖、树种性质、犯罪数额等问题,提出了230多条取证意见,要求尽可能查获红豆杉等实物,依法追缴违法所得。针对犯罪嫌疑人人数较多,侦查机关分组分人办理协作不畅问题,建议侦查机关统筹集中处理,并案移送审查起诉。并对扣押款项不开列扣押决定书、制作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未告知犯罪嫌疑人等违法取证行为,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从而确保全案证据合法有效,侦查快速高效。

二、厘清罪责轻重,从严惩处犯罪。该案犯罪嫌疑人众多,已经形成收购、运输、加工和出售的产业链,准确把握各阶段、各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是确保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一是以物品定责,以涉案的红豆杉数量作为认定罪责的基础事实,准确认定各犯罪嫌疑人参与的红豆杉数量,确定基准刑期。二是以作用定责,客观评价各环节在全案中的作用,厘清各嫌疑人在各环节的作用大小,准确认定其身份作用。如在分工负责的犯罪链条中,运输行为应当与收购、出售同等定责。三是以危害定责。依法对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提出从重的量刑建议,对累犯及有同种犯罪前科的,提出实刑量刑建议。经过开庭审理,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三、推进认罪认罚,做好释法说理。该案涉及地域广、人员多,涉及湖南、湖北、云南等9省,各地对红豆杉等树木的管护状况不同,各地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律师对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红豆杉等树木的行为存在不同的认识。办案人员加强普法教育和宣传,耐心解读国家保护珍贵树种的政策、知识及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全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判决后,无一人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野生红豆杉是国家一级珍稀保护树种、世界公认的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植物,应当受到特别保护。本案中,温某旦等人形成了涵盖湖南、湖北等9省的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红豆杉等珍贵树木犯罪网络,形成了违法犯罪的产业链条,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极大破坏,依法应当严惩。对于多人实施的重大复杂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履职,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要准确界定各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全案中的作用地位,统筹协调确定追诉起诉量刑的标准,查明其罪责轻重,在精准型量刑建议中,实现从严惩治。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诉谭某某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公诉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水产品  长江流域  全链条打击


【要旨】

检察机关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面及时调取证据,准确认定犯罪;聚焦非法捕捞“捕、收、运、销”全链条打击,在依法追究破坏渔业资源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有机结合,构筑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立体防线”。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谭某某、肖某某组织匡某某、贺某某等7人组成非法捕捞团伙,在长江湘鄂交界水域白鳍豚保护区使用电拖网非法捕捞渔获物10000余斤,获利5万余元,由许某某现场收购、装车运输并销售。2021年10月至11月,该团伙再次作案,先后11次在长江湘鄂交界的临湘水域使用电拖网非法捕捞渔获物47671.6斤,非法获利27万余元,由黄某某现场收购、装车运输并销售。该团伙非法捕捞犯罪行为造成该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共计1344.8万元。


【调查和诉讼】

本案为跨区域、职业捕捞团伙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涉案人员长期在长江湘鄂交界水域以电拖网的方式大肆非法捕捞,严重破坏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21年11月8日,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以下简称长航公安岳阳分局)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扣押大型渔船2艘,主犯肖某某、匡某某等人逃脱。11月9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君山区院)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就捕捞水域、团伙分工、上下游犯罪的查处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调查,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非法捕捞时间段、作案水域、渔获物数量和种类等证据,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重要依据。侦查期间,君山区院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协商,积极开展追捕工作,敦促匡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同时深挖出湖北省某市渔政执法大队的“内应”余某某。

2022年3月,长航公安岳阳分局先后将谭某某等14人移送君山区院审查起诉。君山区院受案后,同步对谭某某等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公告。经全案审查,准确认定涉案水产品的数量及各涉案人员在捕捞、收购、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中的地位作用。经专家评估,谭某某等人前述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共计1344.8万元。同时追加认定谭某某、肖某某两人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组织他人在长江洪湖段水域实施电拖网非法捕捞渔获物11951.6公斤的犯罪事实。

2022年4月,君山区院以被告人谭某某等10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10名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44.8万元和专家鉴定费用6万元;对受雇佣参与仅获取少量劳务报酬的王某某等4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亦不将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

2022年10月20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谭某某等10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到八个月不等,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求。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渔,禁令之下,仍有不法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对于涉案人数多、涉案时间和地点跨度大,捕捞渔获物数量巨大,已形成“捕-收-运-销”完整产业链的非法捕捞团伙,检察机关应当实施全链条打击,通过“一案两诉”和“刑民双罚”,既追究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又依法追究破坏生态的民事责任,依法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生态治理。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处置危险废物过期农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安全风险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代为处置  破产债权申报


【要旨】

针对大量过期农药违法储存、未及时处置,严重威胁居民身体健康,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督促属地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协同代为处置危险废物,消除生态安全风险。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检察机关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追偿代为处置费用,落实“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基本要求。


【基本案情】

2004年,华容县某农药公司购进甲胺磷、敌敌畏等多种农药数百吨。因经营困难,该批农药被堆放在华容县某小区紧邻居民楼的2个仓库和公司办公楼一楼内(二楼及以上为住宅)长达十余年,一直无人管理,所有农药均超过使用期限。该存放地紧临华容河大堤,周边人口稠密,小区和办公楼内有158户共550人居住。农药溢散、气味浓烈,污染环境,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和身体健康,居民多年反映情况未果。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华容县院)于2021年接到群众反映上述案件线索后开展初步调查,查明某农药公司三处仓库堆放的过期农药中有大量剧毒、高毒农药,农药随意堆放,部分包装破损、泄露,无人看守。经检测,三处农药堆放点室内的异丁烯(具有危害健康、污染环境、燃爆危险气体)含量均超过《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且不符合室外不能检出的要求。华容县院立即告知提醒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处置。

因案情重大复杂,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岳阳市院)与华容县院组成联合办案组。通过调取行政执法卷宗、投诉处置记录、企业资料等,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查明涉案过期农药及其包装属危险废物,其中敌敌畏、甲胺磷属危险化学品,甲胺磷被国家禁止使用;该公司不具备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安全风险。社区居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但监管职能交叉,且该公司因经营困难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力担责。

2022年1月,岳阳市院对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县院对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章华镇政府分别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邀请华容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诉前磋商,说明不依法处置过期农药的危害性大,进一步厘清各单位法定职责。2022年3月,岳阳市院、华容县院分别对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市生态环境局查处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对拒不依法处置的,组织代为处置,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建议县农业农村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议镇政府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协同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组织、落实应急整治措施,加强涉案危险废物的日常监测和检查。

2022年4月至5月,上述行政机关均按期回复称,对该公司行政处罚68.6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移送公安机关线索、约谈公司负责人及破产管理人,采取查封等紧急措施防止风险扩大。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涉案农药仍未依法及时处理。

2022年5月至7月,检察机关向市、县两级党委政府汇报案件情况,组织召开案件现场督办会,推动市生态环境局代处置过期农药、县政府先行承担处置费用、相关单位协助。2022年8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农药。

检察机关多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走访、联合相关部门查验整改情况。截至2023年4月30日,县政府累计拨付资金800万元,处置全部过期农药589.67吨,促成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全县农药安全专项排查。2023年6月26日,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邀请社区居民、“益心为公”志愿者等40余人旁听,全面检视案件整改效果。代为处置期间,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典型意义】

针对长期非法贮存过期农药危害生态安全、企业破产处置无力、行政机关职能交叉监管乏力的问题,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实行一体化办案,通过诉前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现场督办、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督促多部门协同履职,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消除风险,解决长期困扰人民群众的“老大难”问题。本着“谁损害、谁担责”“应赔尽赔”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支持行政机关申报破产债权,避免国有财产损失,保护破产企业免遭更大损失,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价值。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小型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辐射安全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放射性污染  数据监督模型  监管“盲区”


【要旨】

针对小型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存在辐射安全污染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构建数据监督模型,精准查找未经许可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情形,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解决监管“盲区”。


【基本案情】

诊疗活动中所使用的DR、CT、介入放射等设备使用时产生的电离辐射属于一类致癌物,使用不当易造成放射性污染,依法应当办理辐射安全许可手续。近年来,长沙地区部分口腔诊所、宠物医院等小型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未经许可违法使用射线装置,存在放射性辐射安全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1月初,“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沙市院)反映其就诊时某口腔门诊CT照片流程不规范,担心存在辐射安全问题。长沙市院核查发现,部分口腔诊所仅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违法开展放射诊疗活动,遂于11月25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中发现宠物医院普遍存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即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情形。

长沙市院调查发现,口腔诊所、宠物医院等小型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因辐射安全意识薄弱、分布零散,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及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互通,成为辐射安全监管“盲区”。办案检察官通过构建数据监督模型,碰撞、分析比对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辐射安全许可、农业农村部门动物诊疗许可数据,发现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的宠物医院占比较高。因缺乏全市卫生健康部门放射诊疗许可数据,该院请求长沙市数据资源局进行数据归集。此后,该院多次邀请上述行政机关召开磋商会达成共识,长沙市数据资源局每季度反馈数据监督模型比对结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协作配合长效机制,开展联合执法等。会后,长沙市院通过比对2000余条数据,查找出158家小型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未依法办理辐射诊疗许可。

2023年5月23日,长沙市院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未经辐射安全许可即使用射线装置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对辖区内射线装置使用情况、辐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2023年7月17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书面回复称,已在全市开展“无证经营辐射安全专项行动”,对违法的158家单位依法查处。

2023年7月27日,长沙市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进行“回头看”,随机走访的口腔诊所、宠物医院均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并规范使用射线装置。检察机关延伸办案,督促职能部门对小型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规范使用射线装置依法全面履职;与数据资源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促进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提升监督质效。


【典型意义】

核与辐射安全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领域,属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法定范围。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构建数字检察监督模型,打破信息壁垒,准确查找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长效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实现“小证书”守护辐射“大安全”。检察机关注重延伸监督触角,督促加强小型诊疗机构的射线装置规范使用、射线使用人员职业健康监测与档案管理等,促进辐射安全行业监管规范有序。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退草还耕”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资源保护  土地复垦  诉源治理助力乡村振兴


【要旨】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属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发力,依法能动履职,推动万亩草皮田退草还耕,将党中央“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措施落实到田间地头,形成耕地保护合力,共同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基本案情】

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耕地面积约2.8万亩,历来为农业重镇。由于种植商业草皮成本低、效益高、利润大,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该镇开始发展草皮种植产业,种植面积达2.7万亩,成为远近闻名的“草皮镇”。2020年5月,郴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行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苏仙区2020年底全面完成退草还耕工作。检察机关实地走访发现该镇和平村、高椅岭村等多地仍存在占用耕地种草皮的情况,种植面积近千亩,上述草皮地未及时清退,且未恢复耕种条件,影响生态环境及粮食生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4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苏仙区院)实地走访飞天山镇查看耕地复耕情况时,发现和平村、高椅岭村等多地仍存在占用耕地种植草皮的问题。2022年5月22日,苏仙区院予以立案调查。经过询问证人、现场勘查等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确认上述地块仍有800余亩耕地被占用于种植草皮的违法事实,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耕地未能得到恢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2022年6月9日,苏仙区院向飞天山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退草还耕的综合协调工作职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镇和平村、高椅岭村等地种植草皮的行为进行整改,并加强辖区内其他村组耕地的日常监管。同日,苏仙区院向苏仙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清退飞天山镇和平村、高椅岭村等耕地上的草皮,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并加强对飞天山镇其他村组耕地使用的监督检查。

检察建议发出后,苏仙区院组织飞天山镇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召开退草还耕工作座谈会,商议制定耕地整治方案。确定方案后,苏仙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职,及时对上述草皮田进行清退,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耕地耕种条件。在此过程中针对村民不配合、拒绝退草还耕的情况,办案检察官联合飞天山镇的村镇干部多次挨家挨户上门走访,向村民宣传解释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最终说服村民同意退草还耕。2022年7月,涉案800余亩耕地全部实现土地复垦。

2022年8月,苏仙区院对该案进行回访时,发现村民不种草皮今后如何致富也成了一大难题。退草不是目的,还耕才是出路。针对该情况,苏仙区院、飞天山镇政府还就清退后续工作进行座谈磋商,了解到清退后的大部分耕地经过复垦、增施肥料已经恢复耕种条件,便在飞天山镇推行农业规模种植,将符合耕种的1.5万余亩田地整体流转给种粮大户,另发展村民自行耕作3400余亩,种植高粱等经济作物及发展大棚蔬果等产业。截止2022年9月,飞天山镇实现退草还耕2万多亩,曾经的“草皮镇”又成了“米粮仓”相关举措成效被中央台CCTV2《经济半小时》、《中国自然资源报》、《潇湘晨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2023年5月,苏仙区院与苏仙区自然资源局共同印发《关于建立“田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加强日常工作信息互通,不断凝聚土地资源保护合力,推动耕地保护诉源治理。


【典型意义】

仓廪实则天下安。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现象,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耕地保护中的作用,以“我管”促“都管”提升区域耕地保护效能,积极推进建立耕地保护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把持续强化耕地司法治理与推动落实好耕地用途管制结合起来,为乡村振兴添活力,推动辖区耕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深处,促进耕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切实守护耕地红线,保护粮食安全。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快递网点违法收寄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保护  七号检察建议  寄递安全  跨区划协作  


【要旨】

检察机关持续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对于快递网点违法收寄活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寄递安全监管,促进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基本案情】

画眉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1年至2022年11月期间,保靖县迁陵镇某村村民贾某某非法猎捕、收购画眉鸟后通过快递、货运等方式予以销售,其中通过湖南某丰速运有限公司吉首分公司保靖第一销售部(以下简称保靖县某丰快递)和湘西自治州某达快递有限公司古丈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古丈县某达快递)向江苏南通等地寄递销售活体画眉鸟181只,危及野生动物生态资源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贾某某向江苏南通等地销售画眉鸟后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川区院)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保靖县院在协作办案中发现保靖县、古丈县快递网点违规对野生鸟类非法交易提供运输渠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湘西州邮政管理局)未依法履行寄递查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安全受胁。2023年6月14日,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湘西州院)指定管辖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保靖县院通过调阅刑事卷宗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2021年至2022年11月期间,贾某某非法猎捕、收购画眉鸟累计1263只,采取快递邮寄、货车带货等方式销往山东菏泽、河南新乡、江苏南通等地。其中保靖县某丰快递和古丈县某达快递在提供收寄服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安全检查等制度,分别违规收寄案涉画眉鸟36只和145只,湘西州邮政管理局对此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023年6月20日,保靖县院向湘西州邮政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查处案涉快递公司,规范快递企业严格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促进寄递安全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湘西州邮政管理局于2023年7月18日回复,对案涉快递网点公司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并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快递企业执行“三项制度”情况的监管。保靖县院持续跟进监督,进一步查明涉案36名非法猎捕、购买、运输、寄递画眉鸟的违法人员均已被追究刑事民事责任后,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与案涉乡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快递公司等行政机关和企业网点建立“网络+寄递”安全协作机制,推动野生动物溯源保护和运输寄递安全管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玩鸟之风盛行,利用寄递渠道非法交易野生鸟类情况频发。2021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持续跟进落实,聚焦“网络+寄递”领域违法违规问题,通过跨区划协作,以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为切入口,与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办案协同推进,督促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同时,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推动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和属地乡镇政府等多部门联动规范行业安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多元格局。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磋商  一体化办案  矿山地质环境修复


【要旨】 

针对矿山生态环境受损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依法履职,追究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推动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洞口县某建筑石料有限公司、洞口县岩山某采石场、竹市某采石场、高沙镇双合村某采石场、竹市镇永胜村某采石场、湖南省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矿山企业被政府依法关停后,未对采矿造成的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土地损毁情况进行恢复治理,存在山体崩塌、滑坡等各类地质灾害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行政公益诉讼

2022年4月,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洞口县院)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洞口县某建筑石料有限公司等六家已关停的矿山企业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2022年4月至6月,洞口县院通过现场勘察、实地走访、调取卷宗、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及属地乡镇政府均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形,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诉前磋商,共同研究治理措施。

2022年6月至8月,洞口县院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及属地乡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各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依法督促上述六家矿山企业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加强对辖区其他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监管。在洞口县院的积极推动下,县政府牵头在全县开展关闭退出矿山生态修复专项治理行动,并成立洞口县砂石土矿专项整治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县内各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等多家单位分工协作,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2022年7月4日,洞口县林长制工作委员会印发《洞口县“林长+警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强化检察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共筑矿山生态修复合力。

2022年8月至10月,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及属地乡镇政府回复称,已责令各矿山企业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开展部门联合督导,按照“一企业一方案”进行针对性修复监管,持续开展矿产资源保护、生态修复政策法规宣传。

2023年,洞口县院结合省检察院部署开展的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常态化“回头看”并持续跟踪监督。经跟进调查,案涉六家矿山企业均已完成修复并通过验收,共修复矿山面积达500余亩。

二、民事公益诉讼

洞口县院在跟进监督中发现,还有部分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修复义务,直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其中针对洞口县某建筑石料有限公司采矿过程中剥土采石非法占用公益林地42余亩的问题,洞口县院依法支持县林业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促使该公司按照磋商协议投入12万余元完成矿区林地修复。对拒不履行修复义务的醪田镇新龙村某采石场移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该采石场主动完成土地复垦、安全隐患消除等修复工作,并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全面能动履职,既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矿山环境治理的监管职责,又督促矿山企业主动承担生态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落实“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同时,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专项治理,以点带面推动矿山生态修复整治,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市域治理”的效果。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油脂原料恶臭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恶臭污染  群众举报  综合整治 


【要旨】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污染问题,检察机关依法主动履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通过召开督促整改磋商会、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好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属地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协同发力根除环境污染顽疾,推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台环境保护巡查、整改、追责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澧县某动物油脂加工厂租赁澧县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厂房从事动物油脂加工,在油脂加工经营过程中,随意堆放动物油脂加工原材料,导致血水肆意流淌、散发恶臭,污染当地环境,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0月17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澧县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澧县群众在红网《百姓呼声》发帖反映澧县曾某河村某炼猪油加工厂臭味熏天,让人难以呼吸。2021年10月21日,常德市生态环境部门回复称已责令该油脂加工厂停产整改,再未出现上述情况。

2021年11月19日,澧县院为核实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前往现场走访调查,发现该油脂加工厂仍存在加工原料随意堆放、血水肆意流淌近3亩、散发刺鼻恶臭等问题,随即成立办案组,通过调阅行政执法卷宗、走访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后,于2021年11月23日对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后指定澧县分局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为加快该油脂加工厂恶臭污染问题整改进度,澧县院组织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澧县涔南镇人民政府召开圆桌会议,行政机关均表示将依法积极履职,但各自施策难以形成整治合力,整改工作有难度。为促成行政机关形成工作合力,澧县院再次组织召开督促整改磋商会,厘清各自职责,共同商议解决设备拆除、废水处置、恶臭清理等问题,保障整改措施精准到位,恶臭污染整治有效。

此后,加工设备主体部分虽已拆除,但现场仍存留大量废水,散发刺鼻异味,公益侵害持续存在,澧县院遂于2021年11月29日向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为全面落实整改工作,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全程参与下,澧县院于2021年12月6日向澧县涔南镇人民政府公开宣告送达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2021年12月6日、12月22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澧县涔南镇人民政府回复称,检察建议提及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污染企业已停止生产。经跟进调查核实,该污染企业的设备已全部拆除,且已采用环保工艺对厂房及周边进行消毒、除味处理,案涉设施用房已用于存放稻谷和农资器械,环境污染问题已得到妥善处理。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澧县涔南镇人民政府出台《涔南镇2022年度“两违管控”、生态环保考核办法》,形成环境保护巡查、整改、追责机制。


【典型意义】

“小案件体现大民生”。环境污染整治事关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找准“病灶”精准发力、综合治理。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百姓关注,依法能动履职,从群众投诉举报中敏锐发现案件线索,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各方凝聚共识、同向发力,加快污染整治进程,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烦心事、揪心事,形成长效机制,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占用耕地挖塘养鱼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公开送达  公开听证  特邀检察官助理


【要旨】

为充分掌握耕地保护现状,检察机关定期与行政机关特邀检察官助理开展会商,以问题为导向进行专项调查走访。针对村民违法占用耕地挖塘养鱼整改难题,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召开诉前磋商会、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自然资源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联动执法,合力保护耕地资源。


【基本案情】

湘潭县现有耕地面积91万余亩,作为湘潭地区粮食主产地,自古便有“天下壮县”之称。近年来,湘潭县农村范围内村民占用耕地挖塘养鱼较为普遍,存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部分村民因产业结构调整、水稻种植效益低、不了解耕地保护政策法规等原因,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植非农作物,破坏耕地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4月初,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湘潭县院)与行政机关工作会商时,特邀检察官助理反映湘潭县农村范围内村民占用耕地挖塘养鱼现象较为普遍,导致耕地数量减少,耕地耕作层被破坏,土地肥力下降,影响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

湘潭县院决定开展坑塘水面占用耕地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经初步调查掌握了耕地资源基本数据与耕地资源保护基本情况,并于2022年4月26日对湘潭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湘潭县院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并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益心为公”志愿者走访全县17个乡镇,实地调查挖塘养鱼占用耕地的具体情况,重点核实挖塘养鱼地点、时间、占地面积及土地性质、违法行为人整改意愿等相关情况,调取所涉土地数据资料、听取特邀检察官助理专业意见,汇总近年来挖塘养鱼占用耕地的情况,并按所处乡镇、地块面积等标准进行分类。确认分水乡等15个乡镇存在挖塘养鱼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涉及占用耕地挖塘66口,占用耕地面积120余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80余亩。因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负有保护管理职责,湘潭县院于2022年5月初先后对该15个乡镇人民政府立案调查,并于5月10日与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召开诉前磋商会,对全县挖塘养鱼占用耕地问题进行逐一梳理,共同商讨解决对策。

2022年5月30日、31日,湘潭县院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及案涉15个乡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责令相关当事人停止挖塘养鱼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建议公开送达。2022年7月行政机关回复称,县自然资源局已联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停止挖塘养鱼行为,案涉耕地已通过复垦种植水稻、湘莲等方式进行治理恢复。2022年8月中旬,湘潭县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情况跟进调查,逐一现场复核整改情况,并于8月23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召开公开听证会,评估案件整改效果,听证员一致认为案件整改效果较好,耕地资源已得到有效保护。

2023年4月,湘潭县院与湘潭县田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田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办案协作等机制,凝聚耕地资源保护合力。


【典型意义】

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耕地资源是生活之基、生产之要,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所在。针对耕地保护中存在的线索发现难、治理整改难等问题,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激活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听取专业意见,提升监督质效;针对不同行政机关均有管理职责的情形,检察机关召开诉前磋商会,厘清职责,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同时采取邀请人民监督员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组织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形成耕地保护合力,确保占用耕地问题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诉傅某某等人以清淤疏浚为名非法采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河道清淤疏浚  村集体决议  湿地生态修复


【要旨】

针对违法行为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以河道清淤疏浚以及村集体决议为由违法抽取河砂,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调查,准确厘清非法采矿与正常河道清淤疏浚,区分村集体决议和村干部个人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精准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湿地生态修复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2年4月期间,傅某某单独或伙同村干部罗某、曹某某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在藕池河中支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麻河口镇向阳村、东胜村河段的湖南南洲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非法开采河砂(经鉴定系矿产资源)13500余立方米,严重损害藕池河河床结构和水生态环境。


【调查和诉讼】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县院)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傅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成立“刑事+公益诉讼”办案组,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并于次日发出诉前公告。

本案违法行为人一方面借河道清淤疏浚的名义掩盖非法采矿的目的,辩称其合法采砂不应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以村集体决议作掩护,犯罪手段较为隐蔽,辩称生态修复责任不应由个人承担。针对上述情况,办案组加大调查力度:一是调取违法行为人主张河道清淤疏浚工程的审批手续,对审批手续权限、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查明其不符合免除生态修复责任的条件,违法行为人与当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口头达成了河砂由其处置的协议,因案涉河砂依法只能用于公益性建设不能私自出让、转送而无效;二是调取村集体决议记录、采砂行为所获资金去向,询问参会人员,进一步查明村干部利用村集体决议形式进行非法采砂,应由村干部个人与傅某某共同承担湿地生态修复责任;三是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生态损害后果及所需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认定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损害包括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343972元。

2022年10月19日,南县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傅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3972元及鉴定评估费用10000元,判令罗某、曹某某对其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2485.4元及鉴定评估费用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2月13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南县院将本案涉及的原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委监委。


【典型意义】

湖南省南县北依长江,是典型的湖区平原县,具有重要的湿地资源价值。针对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以河道疏浚之名行非法采砂之实,以及利用村集体决议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准确区分行为性质,科学鉴定损害后果,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全面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环境资源。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诉周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生态损害赔偿量化评估  诉前结案  刑事不起诉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砂类案件过程中,注重民事公益诉讼与关联刑事案件的协同推进。在对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进行全面量化评估的基础上,促使违法行为人在诉前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态修复费用赔偿情况作为刑事案件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既实现了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周某某、赖某某、卢某某、李某、彭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按每月租金5万元租用李某某非法改装的吸砂船,在衡阳市衡东县三樟镇澎陂港附近的湘江河段以吸砂方式盗采河砂,非法采砂量1614.29吨,销售金额共计13万余元。


【调查和诉讼】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衡东县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时,发现周某某等六人非法采砂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线索,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22年9月29日衡东县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出公告。

2022年10月10日,衡东县院委托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所需费用进行鉴定评估。经分析评估,非法采砂行为造成河床结构受损1027.3立方米,水源涵养受损459.2立方米,根据现场实际,利用砂石进行回填已无必要,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损害量化费用为126483.8元;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及生态修复费用2908元,以上生态损害费用共计129391.8元。

审查期间,经衡东县院公益诉讼检察干警释法说理,2023年1月,赖某某、彭某某、卢某某三人主动将生态损害赔偿金129391.8元足额缴纳至衡东县生态损害赔偿专用账户,作为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并支付了相关鉴定费用,李某某主动退赔砂船租金5万元。鉴于赖某某等四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中赖某某、彭某某、卢某某三人积极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责任,全额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衡东县院对其四人依法作出刑事不起诉决定,另对周某某、李某等两人依法提起公诉。因社会公共利益已于诉前得到有效保护,衡东县院于2023年1月12日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终结案件决定。2023年3月1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在周某某、李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后,以二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针对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同向发力,既依法惩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又严格追究违法行为人生态修复责任。针对非法采砂量较小,不需要砂石回填的情形,基于非法采砂破坏河道生态的客观事实,检察机关应量化自然回淤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违法行为人根据鉴定评估意见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并将其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实现了刑事检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公益诉讼检察诉前公益保护目的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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