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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分析
发布日期:2019-03-12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556

                  田方   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 农村土地流转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现已在全国的农村、城郊都已经在大规模运行。湖南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在2009年4月20日出台并沿用至今。为更好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市场中适用流转合同,现就湖南现用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分析。

   关键词:合同   土地流转   适用

 

一、湖南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现状

    根据湖南省农村统计年鉴,截止2010年全省土地流转面积980,96万亩,到2012年湖南省耕地流转面积已达1798.9万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1.6%;涉及农户295.7万户,占承包农户总数的20.9%。省已有68个县(市、区)建立了土地流转有形市场,1048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信息员或服务站点的达到80%以上,普遍建立起土地流转的申报制度、程序制度、资料归档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

以上数据显示,湖南省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以乡(镇)一级为主,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有效的服务,但同时也存在服务不完善与落后的情形。就本文意旨举例,本省乡(镇)土地流转现今适用的合同范本是2009年4月20日出台的,其中某些条款直接引用法律条文,在实践并不能直接适用。例如,《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第五条第四项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一致。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须有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时,才能在产生纠纷时为合法有效的解决争议方式。

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流转方式为转包、互换、转让、出租、以及入股等。结合交易主体与转让方式,下面对合同范本进行分析。

 

二、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合同范本分析

    转包、租赁、互换、转让方式为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方式,在土地流转市场中发展较为成熟。本文不做深入分析,只对合同当事人、法律关系、合同条款做粗略地梳理。

    转包与租赁适用同一合同范本格式,但两者存在区别。一是受让方身份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包对象只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而租赁对象没有限定。二是法律关系属性不同。在转包中,原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消失,只是在其上又产生一个新的物权性农地权利。出租属于债权性土地流转模式,即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产生一种债权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变动。     《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附土地基本情况表)、流转期限、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违约责任、其他约定。其他约定包括合同备案、再次流转、续约、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处理、争议解决方式及鉴证。

互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主要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附土地基本情况表)、流转期限、交付方式与时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其他约定。在土地基本情况项下,应当明确双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

转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附土地基本情况表)、流转期限、价格与支付方式、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三、入股合同范本分析

入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主要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附土地基本情况表)、流转期限、股份分红与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交付土地时间、权利与义务的特别约定、后期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处理、解除或终止、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前种入股方式中,合同一方为承包方,另一方为农民股份合作组织,但农民股份合作组织主体类型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流转方式,但对具体主体资格的限定、登记注册的具体操作与程序等欠缺具体规定,尤其未明确农民股份合作组织属于哪种法律主体。同时承包方的股东身份也没有法律依据,承包方入股成立的合作组织,取得的“股权证”属于组织内部发行,并未得到国家和具体法律规范的认可

股份合作组织也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可以看出,股份合作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服务内容、范围、股东权利及利益分配(下文会讲述)等方面不一致。

《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从股份分红、权利与义务的特别约定的内容来看,其本质为租赁合同。《合同》第三条:甲方(承包方)以土地入股后,乙方(股份合作组织或股份公司)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第一种以实物形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公斤作为股权红利。第二种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第三种其他方式支付。可以看出,每年的红利是固定的,与乙方的经营情况不相关联。《合同》第六条:“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土地”、“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红利”。承包方只有股东的监督权与固定分红权,无参与管理经营的权力。同时,土地承包权仍归承包方所有,另一方只有有偿的经营权。从以上分析可知,《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与《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仅仅只是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不同,合同内容体现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属性完全一致。

 

参考文献:

①廉高波、袁震:《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②胡建:《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载《现代经济探讨》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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