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2-0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0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长沙人吕某开设了第一家“茶颜悦色”奶茶店。经过几年发展,“茶颜悦色”以其独特的装潢设计以及中国风的文案,搭配优质创意饮品,迅速吸引了广大消费者的关注与喜爱,成为长沙必打卡的招牌美食之一,在全国奶茶品牌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正因如此,“茶颜悦色”也成为诸多“山寨”品牌竞相抄袭的对象,其中“茶颜观色”就是诸多山寨品牌中的典型。

  2019年8月,“茶颜观色”利用其一枚购买的闲置

“               ”(草书体“茶颜观色”)商标,对“茶颜悦色”主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大有以假乱真的企图。

  承办律师团队接到茶悦公司的委托后,将“茶颜悦色”发展历程、经营业绩等形成思维导图,并搜集大量最高人民法院类案形成专业类案汇编,同时将“茶颜观色”的山寨历程形成思维导图,全方位向法院展示了案件事实,驳回了“茶颜观色”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茶颜悦色”的合法权利。

  此案之后,承办律师团队立即另行对“茶颜观色”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将“茶颜观色”品牌方以及加盟商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该案经法院受理后,律师团队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远赴北京、上海、杭州、深圳调取被告方的涉案财产信息,并且在庭审中提供大量的证据以及案例,最终赢得了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

  【代理意见】

  在本案中,我们主要从如下内容证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被告实施混淆行为,引导人们误认为商品是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一)原告经营的“茶颜悦色”品牌所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及整体营业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自成一派的新中式中国风茶饮装潢自面世以来就吸引了大量关注,该装潢经过原告长时间使用,经消费者、行业、媒体、互联网用户等公众的大量报道、宣传,已经在全国范围具有极高影响力和极高显著性、可识别性。

  1.被告洛旗公司实施的混淆行为:

  (1)公司官网进行与“茶颜悦色”的混淆宣传;

  (2)公司微信公众号进行与“茶颜悦色”的混淆宣传;

  (3)员工微信推销进行与“茶颜悦色”的混淆宣传;

  (4)其他加盟网站进行与“茶颜悦色”的混淆宣传;

  (5)将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元素作品作为其原创作品予以登记并对外宣传;

  (6)被告洛旗公司许可刘某饮品店经营“茶颜观色”门店,并为刘某提供经营所需的侵权物料,具体详见刘某饮品店侵权行为。

  2.被告凯郡昇品公司实施的混淆行为:

  (1)公司官网进行与“茶颜悦色”的混淆宣传;

  (2)其他加盟网站进行与“茶颜悦色”的混淆宣传。

  3.被告刘某饮品店实施的混淆行为:

  (1)门头店招进行与“茶颜悦色”的混淆宣传;

  (2)标语口号进行与“茶颜悦色”的混淆宣传;

  (3)饮品单设计式样和商品名称与“茶颜悦色”的混淆宣传。

  (二)三被告实施的一系列混淆行为使消费者、媒体等第三方发生了误认。

  二、随着商业形态的发展,对原告品牌标识的保护有必要从商品本身的包装延伸至销售场所的整体经营形象。被告的整体经营模式均来源于对原告的抄袭、模仿,应当在此范围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新商业形态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装潢”的范围不仅包括具体商品或包装上附着的装潢,还应视具体经营模式延伸至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被告辩称商品装潢仅限于纸杯装潢的观点片面狭隘。

  (二)原告的经营模式为商品销售,但这并不妨碍原告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附加服务。

  三、被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

  (一)洛旗公司对侵权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借此对外宣传,企图颠倒黑白影射原告抄袭其作品,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

  (二)洛旗公司、刘某饮品店宣称于2004年申请注册“茶颜观色”商标并早于“茶颜悦色”使用,属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被告对商品的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三位被告均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六、责任承担辨析。

  (1)原告有权在保留追诉案外加盟门店实际营业侵权的基础上,要求被告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单独针对其影响辐射全国的公司广告宣传、加盟宣传中使用与原告相同近似名称、装潢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2)被告以其所使用的“                ”“         ”等系对注册商标合法使用的观点错误;

  (3)《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规定有关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免赔的情形,即便参考《商标法》,本案中刘某饮品店的行为也不符合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

  综上,刘某饮品店紧挨原告开设侵权门店,一方面,具有极为恶劣的侵权意图;另一方面,其行为并非简单终端销售行为,实际是生产、销售、宣传行为,更是帮助被告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将侵权行为延伸到实体生产经营中,其行为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销售主体、主观善意的条件,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责。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索赔金额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

  (1)被告均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应对被告予以惩罚性赔偿;

  (2)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在宣传中所实施的仿冒行为、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降低了其获客成本;

  (3)三被告通过刘某饮品店共同侵权获利;

  (4)三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理应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5)三被告应承担原告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支出。

  【判决结果】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70万元,同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目前,本案已作为典型案例入选2022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指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探索数据权利保护规则。审理“茶颜悦色”奶茶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对傍名牌等行为予以制裁。这无疑是对本案社会典型意义的高度肯定。同时,本案也得到湖南省各级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岳麓区人民法院纷纷转载涉案文章,各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也对各地的“茶颜观色”进行了行政查处,这也是以个案为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

  本案所涉装潢元素复杂多变,装潢权与商标权交织缠绕,诚信经营与不当使用同时共存,成为近年来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标志性案件。本案从非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装潢权保护、不同历史时期多种版本的装潢权选择等着手,全面明晰了同一商业标识作为商标权客体与作为装潢权客体的认定规则,既对诚实守信经营者做到了应保尽保,又充分体现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净化公平市场的理念。

  本案的胜诉是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追求公平正义的结果。在本案代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团队始终站稳人民律师为人民的根本立场,始终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其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着力点,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诚信原则,坚决否定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制止仿冒搭车行为,依法促进净化营商环境。另外,在捍卫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本案承办律师亦以案为点地利用法律武器为委托人茶悦公司的商业价值赋能,勤勉尽责,切实践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的执业初心。

  【结语和建议】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商家不得使用与其他品牌相似的商品包装、名称等,但在互联网时代下,“网红商品的品牌效应”催生出了巨大的利益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现象在茶饮行业中较为常见。不少像“茶颜观色”这类的山寨品牌以投机取巧的方式“傍名牌”“搭便车”,破坏着经济市场秩序,但最终也会“聪明反被聪明误”,遭到法律的制裁。

企业、经营者需知:一方面,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不是肆意消费客户有限的注意力,否则可能会违反法律,付出沉重代价;另一方面,创新始终是品牌生存发展的源泉,“傍名牌”虽能迅速带来关注度,却不能保证“山寨品牌”长久地活跃于市场。走出自己的道路才是品牌在行业中的立足点和核心竞争力,如果不能果断与“山寨”告别,就会像“茶颜观色”一样消失在大众的视野中。与此同时,企业应注重保护品牌知识产权,及时关注与品牌发展相关的著作权、商标权等权属动向,从法律层面为品牌保驾护航,才能持续迸发出商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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