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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协民商法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术沙龙综述
发布日期:2014-05-06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34

2014419,湖南省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术沙龙召开。省律协副会长、省律协民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主任李凤祥主持会议,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博导屈茂辉应邀参加,省律协监事吴用平列席本次会议。

李凤祥副会长对本届民商法律事务专业委会本年度工作计划、年内目标和各副主任的具体分工进行了说明。会议提出本届专委会应以“深化内部交流、促进行业发展”为工作宗旨,做到“参与、建树、提升、推广、影响、固化”。会议还对本届专委会的工作规则(讨论稿)进行了说明。会议明确了本届专委会的六项主要工作:即加强专委会与政府民商事法律事务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全国律协及外省律协民商事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的联系;加强与市州律协民商委的联系;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的联系;通过建立民商委成员微信群加强内部成员的联系和交流;加强行业之间的联系。

在研讨会上,与会人员从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层面,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前沿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会人员指出现行《消法》虽有很大进步,但在以下几个仍存在方面不足:一是现行《消法》在主体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方面过于狭隘;二是现行《消法》第五十五条虽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规范经营者行为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对经营者的范围并未予以界定,从而会导致在适用时引起争议。另赔偿金额仍过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三是现行《消法》新增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通过立法确认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但同样因为配套规定的缺失,从而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障碍。

与会人员在指出问题的同时,也提出了各自的建议,包括:现行消法对消费者主体范围限制过大,应进一步涵盖单位为其职员的生活消费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行为。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过窄,应进一步扩展到医疗、教育等带有公共基础服务性质的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救济规定可执行性不强,需要细化公益诉讼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同时,与会人员还就如何分配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如何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如何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重视对消费者损失的弥补;如何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程序难以启动的问题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见解。

屈茂辉教授就讨论内容进行点评,对与会律师关注立法工作、积极实践律师社会责任的精神和专业素质予以肯定,强调律师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将会议成果从理论交流上升到立法建议,从实践层面推动法制完善。省律协监事吴用平对会议给予了“组织严密、准备充分、时间紧凑、内容丰富、参与积极、效果较好”的评价,并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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