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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二季度维权惩戒工作通报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311

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

 

现将全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下称维权中心、投诉中心)2020年第二季度维权、惩戒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数据

(一)维权中心数据

省、市州律师协会共收到维权申请15件,其中来信申请8件,来访2件,来电1件,网上2件,上级律协转办、交办、督办2件。经审查,受理15件。从侵权类型看,侵犯律师会见权8件,侵犯阅卷权2件,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3件,其它妨碍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执业权利2件。受理的15件维权申请,成功解决6件,正在处理9件。

(二)投诉中心数据

省、市州律师协会共收到投诉65件。其中来访投诉22件,来信投诉15件,网上投诉1件,依职权主动调查3件,上级律协转办13件,司法行政机关转移11件。经审查,依规受理62件。从投诉类型看,投诉律师涉嫌利益冲突行为2件,代理不尽责行为14件,泄露秘密或隐私行为1件,违规收案收费行为17件,妨碍司法公正行为7件,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行为4件,其他17件。

受理的投诉案件(含第一季度受理遗留案件),不予立案22件,立案20件。立案案件(含第一季度立案未办结的案件),已结案22件,包括调解2件,撤销案件1件,投诉不成立2件,规范执业或道德建议书4件,给予训诫处分1件,警告处分6件,公开谴责1件,中止会员权利3件,取消会员资格2件;正在调查处理案件29件。

二、典型案例

(一)6起维权典型案例

1.湖南省律师协会、衡阳市律师协会与湖北省武汉市律师协会共同维护律师会见权。2020年3月21日,湖北省金律师在湖南省衡阳市某看守所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因疫情影响,看守所加强了防控措施,金律师因无法提供健康证明,会见受阻。武汉市律师协会收到金律师维权申请后,第一时间与衡阳市律师协会进行协调。衡阳市律师协会立即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和省司法厅作了汇报,并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和防疫部门。经两地律协共同商定,由湖南当地医疗机构对金律师进行核酸检测,检测合格后,由当地律协出具健康证明进行会见。4月8日,衡阳市某医院为金律师进行核酸检测并出具报告,衡阳市律师协会据此出具相关证明。4月9日和10日,金律师先后两次成功会见犯罪嫌疑人。

2.湖南省律师协会、衡阳市律师协会共同维护律师会见权。2020年6月10日,湖南省律师协会接到王律师的维权申请,反映5月28日、29日、6月1日三次前往衡阳某看守所和公安机关依法申请会见涉嫌诈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时,办案单位以该案涉黑涉恶为由拒绝律师会见。湖南省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一方面协同省司法厅前往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沟通商请支持,一方面协调衡阳市律师协会调查处理。衡阳市律师协会安排市人大代表欧阳律师前往案件所在地政法委、公安局汇报协调。经省、市两级律师协会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沟通,辩护律师于6月28 日成功会见当事人。

3.岳阳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会见权。2020年1月,岳阳市律师协会收到谈律师的维权申请,反映其在代理熊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羁押于岳阳市某看守所,且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多次与该看守所电话预约,均未安排会见。数月后,看守所回复只能等起诉到法院后,辩护律师拿到法院的文书才能安排在家属会见室内视频会见。岳阳市律师协会了解情况后,于5月25日致函检察院控申科请求依法监督。经协调,5月27日,谈律师成功会见当事人。

4.湖南省律师协会与河南省律师协会共同维护律师阅卷权。2020年4月8日,湖南王律师在河南省商丘市某检察院办理一起涉嫌诈骗犯罪的刑事案件时,该检察院案管中心以该律师执业证没有签注有效期、没有经过考核为由拒绝安排阅卷。湖南省律师协会接到维权申请后,立即启动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函商河南省律师协会,并移送维权申请材料和相关函件。经河南省律师协会与河南省检察院协调,院方同意王律师提供湖南省律师年度考核文件证明其参加了考核后予以安排阅卷。经协调,王律师顺利阅卷。

5.岳阳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2020年6月11日,岳阳市律师协会收到曾律师的维权申请,反映其于2020年6月9日在某法院出示律师执业证后仍被重复安检,认为法院此举损害律师执业权利。岳阳市律师协会受理维权申请后,立即致函该法院要求查明情况予以回复,当日下午接到法院电话回复,称当日值班保安系新上岗不熟悉业务,对曾律师造成的困扰表示歉意,律师凭执业证即可进入法院,以后不会出现此类情况。随后,岳阳市律师协会将法院回复情况反馈给曾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6.张家界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2020年6月,张家界市律师协会收到长沙、张家界市多名律师电话维权申请,反映律师在进入该市某法院立案诉讼大厅时,需要检查律师的公文包。张家界市律师协会受理后,立即安排维权委员会派员赶到该法院,经协调,法院同意以后律师只要持有执业证就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直接进入法院,不需要再进行安检。

(二)6起惩戒典型案例

1.湖南省律师协会因陈军律师犯挪用公款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处分。2018年12月31日,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陈军(曾用名陈斌)律师(原律师执业证书号:14312199510471118)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机关、陈军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抗诉、上诉。2019年5月29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8日,湖南省司法厅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3月2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给予陈军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2.湖南省律师协会因邓曙光律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处分。2019年3月21日,原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邓曙光律师(原律师执业证书号:14311200811317303)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月8日,湖南省司法厅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3月2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给予邓曙光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3.长沙市律师协会因蒋术明律师两所执业及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行业处分。2019年11月15日,长沙市律师协会收到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蒋术明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110675410)涉嫌违规收案收费、违规会见、两所执业及不尽责代理的投诉。经长沙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蒋术明律师存在两所执业、违规收案收费和在刑事案件中约定风险代理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等规定,2020年5月11日,长沙市律师协会给予蒋术明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4.长沙市律师协会因刘建平律师违规收案收费及其他违规行为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处分。2019年11月8日,相关媒体公开报道长沙律师刘伟(化名)涉嫌伪造刑事谅解书,欺骗委托人,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一事,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长沙市律师协会依职权主动立案。经调查认定,被媒体曝光的律师实为湖南仲声律师事务所刘建平(执业证号:14301201910079375),其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按相关规定从律所领取会见介绍信进行会见,其行为构成违规收案收费,且情节严重。此外,该律师与他人串通,冒充受害人,签订虚假“谅解书”,构成其他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5月11日,长沙市律师协会给予刘建平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5.长沙市律师协会因尹晓丹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2019年7月1日,长沙市律师协会因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尹晓丹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010354610)涉嫌不尽责代理、违规收案收费、提供虚假合同等对其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尹晓丹律师在执业期间存在私自收费,且涉及案件数量较多、收费金额较大;该律师自2017年以来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并且在其执业律所停止为其办理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仍使用未经律所审批的空白公函等文书,以不当手段对外承办业务十余起,构成违规收案,且情节严重。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长沙市律师协会给予尹晓丹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6.长沙市律师协会因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违规收案收费及疏于管理给予其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长沙市律师协会发现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597583594A)涉嫌违规收案收费、疏于管理,依职权主动立案。经调查认定,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向委托人出具加盖“湖南正尚律和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存在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且该所曾与湖南正尚律和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一起办公,存在疏于管理和管理不规范的情形。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5月11日,长沙市律师协会给予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湖南省律师协会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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