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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举法治旗,筑巢凤来仪
发布日期:2013-01-17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90

——关于法治湖南建设中学习运用涉外法律制度促进我省吸引外资工作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刘妍

周强书记在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强调:“法治是软环境,是长远竞争力,是涉及全局和长远的基础工作。”“法治湖南建设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期待。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迫切需要法制的规范,各方面工作都要提高法治化水平,都要推行法治化的管理。”  

国务院国发〔2010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宗明义规定:“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197971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优势依然明显。我省对外开放不断扩大,2011年实际利用外资61亿美元;新引进富士康等8家世界500强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和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分别增长50%51%;成功举办“欧洽周”、“走进东盟-湖南周”、“港澳行”、“粤港项目对接”、第七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第七届湘台经贸交流合作会等经贸活动。随着这一系列吸引外资工作的不断推进,对法治湖南建设这一配套软环境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政府自身建设法治化、经济社会管理法治化、利益调整法治化、公共资源配置法治化工作也提出更加务实的目标。省委、省政府高瞻远瞩地认识到只有高举善举法治软环境建设这个大旗,才能将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硬环境建设推到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我们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人员和法治湖南建设的生力军,责无旁贷地要在政府这个旗帜号召下,积极投身该项法治建设,向政府公务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出法律建议意见。这里我们主要围绕引进外资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相关注意事项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报告,以供大家工作参考。

一、我国涉外引资法律体系

对外开放工作中引进外资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可分为外商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和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证券资本市场融资三大涉外引资法律制度体系,根据其制度特点和类别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 涉外引资的模式及相关涉外法律制度介绍。

1、间接投资模式。国际间接投资(Foreign Indirect Investment, FII)是指发生在国际资本市场中的投资活动,包括国际信贷投资和国际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一国政府、银行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第三国政府、银行、自然人或法人提供信贷资金;后者是指以购买国外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为内容,以实现货币增值为目标而进行的投资活动,我们将其单列为证券融资类模式。这里介绍的间接投资就是国际信贷投资,即通俗讲对外借款。包括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利用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贷款是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每年拨出一定款项,在双边基础上直接贷给外国政府。这种贷款属于援助的性质,利率很低,有的是无息贷款或赠款。主要有美国的“国际开发署”贷款,日本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由一些国家的政府共同投资组建并共同管理的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旨在帮助成员国开发资源、发展经济和平衡国际收支。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开发协会(IDA)、国际金融公司(IFC)、亚洲开发银行(ADB)、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特点都是贷款期限长,利率低,具有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援助的性质,是各发展中国家争取的重点。我国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前期利用此类贷款较多。该类贷款通常结合重点建设项目,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类是国际商业贷款,指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在国家金融市场筹措,并以外国  国际商业贷款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资金。主要包括:外国银行(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行外币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期票据等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国际融资租赁,以现汇方式返还的补偿贸易,项目融资,境外居民在境内的存款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性筹融资。1979年以来,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同时,我国借用了较大规模的国际商业贷款,促进了国内的经济建设。国际商业贷款成为我国借用外资的重要途径。利用国际商业贷款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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