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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看守所“律师车辆驶入难”问题获解决
发布日期:2013-04-1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410
 

42,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对长沙市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的建议》作出答复,今后律师驾车到看守所办理公务和会见时,经查验律师证和委托书后,允许驶入院内。

长沙市第一、二、三看守所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泉塘村,律师会见以驾车居多。三个看守所由同一个大门出入,过去看守所不允许律师车辆驶入,律师需在院外停车后再步行到会见室,最长需走10分钟,而公检法等单位的办案车辆却可以直接驶入院内。执业律师多次反映此问题未获解决,这引起了律师代表、委员的关注,长沙市人大代表、北京盈科(长沙)所律师周彦,长沙市政协委员、通程所律师杨建明、和润所律师刘岳分别向市人大、市政协提出议案和提案,建议看守所修改门卫管理制度,允许律师车辆驶入,以消除律师与其它办案人员的差别待遇,维护律师执业尊严。

三位律师代表、委员提出,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工作,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从事的都是法律职业,虽有职能上的分工,但均属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执业活动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驾车驶入看守所的待遇上应公平对待,体现司法文明,建议公安机关从点滴做起,为律师停车提供便利。

长沙市政府对于律师代表、委员的建议高度重视,交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办理。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专门召开了议案、提案办理座谈会,支队副政委兼纪委书记邱立沙、纪检监察室主任曾毅、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所长湛林辉等听取了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并在会上就议案、提案办理情况作了通报:对《监管支队大院出入车辆管理规定》进行修改,除监所安全和重大活动外,律师驾车到看守所办理公务和会见时,经查验律师证和委托书后,允许驶入院内;但律师不得将案件委托人和其他与律师执业无关的人员随车带入大院。这一规定已于31日起执行并得到了有效落实。

邱立沙副政委向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长沙公安监管工作提出的建议表示感谢。他认为这一问题虽小,但从侧面反映了公安监管工作有待改进。执业律师是社会精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平等一员,律师的执业活动又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密切相关,应依法得到尊重。他表示,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将严格履职、改进服务,尽力为律师的合法执业活动提供便利。

三位律师代表、委员对于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办理议案、提案的相关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也代表执业律师向支队表示感谢。他们表示,将利用代表、委员身份,积极为监管支队在监管设施方面存在的困难进行呼吁,影响和动员执业律师理解、支持公安监管工作,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共同促进法律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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