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处理恶意投诉行为规则(试行)

2026830日第十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执业环境,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恶意投诉行为,是指投诉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通过捏造违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无正当理由重复投诉等方式,意图扰乱会员正常执业秩序、损害会员形象声誉、迫使会员作出不合理妥协的滥用投诉权行为。

第三条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执业纠纷解决机制,及时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参与本所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调处,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投诉案件。

第五条 律师协会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确定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投诉举报电话接听、来信接收、网上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和来访群众接待工作,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诉内容应当符合客观事实,提交的投诉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

 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恶意投诉行为:

(一)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或者两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且均查无实据的;

(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已对投诉事项作出生效处理决定,投诉人仍基于相同事由重复投诉的;

(三)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投诉人相关义务已履行完毕,投诉人仍基于相同事由重复投诉的;

(四)投诉人系被投诉人代理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投诉目的旨在对抗施压或泄愤报复被投诉人且投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的;

(五)投诉人系被投诉人代理案件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近亲属,其投诉目的旨在胁迫退费或者拒付律师费、额外索要赔偿且投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恶意投诉行为的情形。

 恶意投诉行为的审查与认定,由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会同惩戒委员会负责。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接到投诉后,进行初步审查,发现可能构成恶意投诉的,提交惩戒委员会立案审查委员会认定,构成恶意投诉行为的,不予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可能构成恶意投诉的,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认定,构成恶意投诉行为的,撤销案件。

第九条 投诉人为律师,或者投诉人委托律师代为投诉的,投诉人或投诉代理人应当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承诺其投诉内容属实、材料真实合法,并知悉恶意投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投诉人或投诉人的代理人在律师协会告知其应提交《诚信投诉承诺书》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或投诉人的代理人为本会会员,实施恶意投诉行为或者煽动、教唆、雇佣、协助他人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律师协会可约谈该会员及其所在律所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该会员相应行业处分。

十一 对于典型的恶意投诉案例,律师协会可以向社会公开披露。

十二 恶意投诉行为涉嫌行政违法或犯罪的,律师协会应当移送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投诉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 本规则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则经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2611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