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行业网络推广行为管理规定(试行)
(2026年8月30日第十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律师行业网络推广行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推广行为,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依托网站、小程序、微信、微博、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社交社群、音频平台、问答社区等互联网媒介,或者依托信息网络发起的短信、电子邮件、人工电话外呼、AI语音电话推销等通信信息渠道,以图文、音视频、直播、算法推送、AI生成内容、虚拟互动等形式,发布法律服务信息、开展品牌宣传、拓展法律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实施网络推广,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守执业为民宗旨。倡导和鼓励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信息网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法治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律师行业良好形象。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网络推广,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实施业务推广、网络言论行为相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账号管理与备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网络推广账号备案制度,对推广账号实行统一审核、统一备案、统一管理,定期核查更新,做到全程留痕与可追溯。未经律所备案的账号不得用于网络推广。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及本所律师发布的网络推广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网络推广,应当在网络推广账号主页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一)律师事务所账号: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住所、电话号码、所属律师协会;
(二)律师账号: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账号中包含律师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兼职律师须在账号主页显著标注兼职律师身份。
所有用于网络推广的账号,必须完成平台实名认证与执业资质核验,公示信息须与司法行政机关、行业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账号,不得允许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律所、律师名义运营账号或开展业务推广。
第八条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运营账号(如技术支持、内容编辑等),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责,严禁第三方以律所、律师名义推介产品、服务或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网络推广涉及的法律专业范围内容(包括案件分析、法律意见等)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不得由第三方平台或个人代为签约或收费。律所、律师对账号发布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最终责任,发现违规内容应立即删除并整改。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网络推广,不得安排非律师人员从事以下活动:
(一)独立解答法律问题、分析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当事人委托的内容、范围、权限、费用及期限等事项单独进行协商并签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律师团队名义进行网络推广时,应当确保以律师为主要成员,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要求展示有关信息。
实习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开设推广账号,从事辅助性工作时,应当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推广内容规范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采用适当、得体的方式进行网络推广,推广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严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正能量,不得制作、发布低俗、猎奇、过度娱乐化内容,引用案例、数据、观点、荣誉等信息必须逐一核实来源,确保准确无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符合律师职业身份的着装、动作等吸引公众注意;
(二)虚构资质、荣誉,夸大专业能力、学历和职称;
(三)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案件秘密;
(四)借助网络推广推销商品或非法律服务,以普法、解答法律问题为名,实际从事“直播带货”“产品代言”等非律师业务;
(五)隐瞒法律服务风险等关键信息;
(六)其他有失律师职业尊严或者有损律师行业形象的宣传方式或者行为。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网络推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胜诉”“包赢”“保底”“100%成功”等承诺或变相承诺案件结果的用语,宣示胜诉率、无罪率等数据;
(二)使用“最好”“最专业”“唯一”“首选”“顶级”等绝对化或排他性评价用语,但是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案件首案性质等客观情况或者政府等机关认定的事实信息除外;
(三)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仲裁机构有特殊关系或渠道;
(四)诋毁、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五)对已结案件中涉及具体赔偿数额、挽回损失数额进行夸大宣传;
(六)其他以虚假宣传、夸大专业能力或不当比较方式误导公众的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使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行宣传推广时,应当确保内容真实性,严格进行人工审核,在内容显著位置标注“AI生成”或“含人工智能合成内容”等字样。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络推广内容构成互联网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业务承揽与服务质量规范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相应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对通过网推平台获取的当事人咨询,应及时响应,安排律师提供专业解答,明确告知当事人法律服务的具体流程、避免推广与服务脱节。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网络推广获得业务时,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明示经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并如实入账,及时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网络推广中,不得有下列承揽业务的行为:
(一)将本应整体办理的法律事务进行拆分,以拆分后的单项收费方式低价吸引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在办理受托事务期间逐步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数额;
(二)故意隐瞒风险或者作出不当承诺,诱导或者骗取当事人的委托;
(三)其他以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扰乱行业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管理责任与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及非律师人员开展网络推广负有指导、管理和监督责任。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在网络推广账号主页公开客户投诉电话、邮箱,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行业管理规范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违规行为涉嫌行政违法或犯罪的,律师协会应当移送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26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