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注销、变更等办事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035

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注销、变更等办事服务指南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

1.审批条件。基本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④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①有书面合伙协议;②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④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①有书面合伙协议;②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④有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①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②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①有2名以上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②申请设立许可前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2.申报材料

设立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所:①设立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②有效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③律师事务所章程;④合伙协议;⑤设立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⑥设立人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决议;⑦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⑧资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律师事务所银行存款凭证等);⑨设立人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出具的设立人执业3年以上且近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⑩经所在地市州律师行业党委审查备案的党建工作规划。

设立个人所:①设立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②有效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③律师事务所章程;④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⑤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⑥资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律师事务所银行存款凭证等);⑦设立人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出具的设立人执业5年以上且近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⑧经所在地市州律师行业党委审查备案的党建工作规划。

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 ①设立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②有效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③律师事务所章程;④设立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证明;⑥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证明;⑧设立人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出具的设立人执业3年以上且近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⑨经所在地市州律师行业党委审查备案的党建工作规划。

3.审批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及其他材料,并在如法网·律师管理平台上提交流程。

受理、初审: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州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和全部材料的审查,并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是否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核准:省司法厅收到市州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10日内进行审核,设立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的,作出准予设立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经司法部完成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后,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本和副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市州司法局退回申请人要求予以补正;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准予设立,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书模板

1.律所设立申请登记表.docx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核准

1.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条件:①系合伙律师事务所;②成立3年以上且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③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处于停业整顿处罚期间;④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超过二年。

分所的条件:①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②有自己的住所;③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④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⑤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到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所的,派驻律师降至1-2名,资产降至10万元)

2.申报材料

①设立分所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②总所基本情况;③总所出具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承诺;④总所章程;⑤总所合伙协议;⑥总所派驻分所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⑦总所出具的拟任分所负责人的决定及负责人基本情况;⑧拟任分所负责人出具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承诺;⑨分所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⑩资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律师事务所银行存款凭证等);⑾总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⑿经所在地市州律师行业党委审查备案的党建工作规划。

3.审批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及其他材料,并在如法网·律师管理平台上提交流程。

受理、初审: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州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和全部材料的审查,并对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核准:省司法厅收到市州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10日内进行审核,设立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的,作出准予设立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经司法部完成律师事务所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后,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正本和副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市州司法局退回申请人要求予以补正;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准予设立,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书、承诺模板

2.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docx


3.分所设立时总所出具承诺书(2019.1.18).doc


4.分所设立时分所负责人出具承诺书(2019.1.18) - 副本.doc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核准、备案

1.申报材料

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①变更名称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申请表》;②有效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③合伙人会议决议(国资所律师会议决议、个人所设立人意见)。

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①变更负责人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申请表》;②合伙人会议决议(国资所律师会议决议);③拟变更负责人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④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出具的拟变更负责人执业3年以上且近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①变更章程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申请表》;②合伙人会议决议;③拟变更的章程。

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①变更合伙协议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申请表》;②合伙人会议决议;③拟变更的合伙协议。

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①申请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表》;②合伙人会议决议;③拟变更的章程;④拟变更的合伙协议;⑤变更后的合伙人名单、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⑥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出具的拟变更合伙人执业3年以上且近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⑦资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律师事务所银行存款凭证等)。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①《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登记表》;②合伙人会议决议;③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①《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登记表》;②合伙人会议决议(国资所律师会议决议、个人所设立人意见);③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出具拟变更合伙人执业3年以上,无受到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满未逾3年的情形的证明。

2.审批、备案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交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并在如法网·律师管理平台上提交流程。

受理、初审: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州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和全部材料的审查,并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核准:省司法厅收到市州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10日内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的,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或者办理备案手续,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市州司法局退回申请人要求予以补正;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准予变更,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书模板

5.律所变更名称申请表.docx


6.律所变更负责人申请表.docx


7.律所变更章程申请表.docx


8.律所变更合伙协议申请表.docx


9.律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表.docx


10.律所变更住所变更备案表.docx


11.律所变更合伙人备案表.docx


 

(四)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核准、备案

1.申报材料

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①变更名称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申请表》;②总所获准变更名称的有效证明。

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①变更负责人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申请表》;②总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有效证明;③拟变更负责人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④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出具的拟变更负责人执业3年以上且近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备案:①《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备案登记表》;②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派驻律师备案:①《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派驻律师备案登记表》;②总所决定变更分所派驻律师的有效证明。

2.审批、备案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交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并在如法网·律师管理平台上提交流程。

受理、初审: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州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和全部材料的审查,并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核准(备案):省司法厅收到市州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10日内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的,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或者办理备案手续,换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副本上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市州司法局退回申请人要求予以补正;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准予变更,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书模板

12.分所名称变更申请表.docx


13.分所负责人变更申请表.docx


14.分所住所变更备案表.docx


15.分所派驻律师变更备案表.docx


 

(五)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核准

1.审批条件

律师事务所(分所)自行决定解散的,经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后,提出注销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的申请。

2.申报材料

①注销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注销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注销申请表》);②合伙人会议决议(国资所律师会议决议、个人所设立人意见)或者总所决定停办分所的注明;③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告和清算报告;④律师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⑤律师执业证书。

3.审批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登记表》及其他材料,并在如法网·律师管理平台上提交流程。

受理、初审: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州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和全部材料的审查,并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核准:省司法厅收到市州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10日内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的,作出注销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的决定;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准予变更,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书模板

16.律所执业证书注销申请表.docx


17.分所执业证书注销申请表.docx


 

二、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1.申报材料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提供5至10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2.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湘西州之外地区的申请人向省司法厅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湘西州申请人经湘西州司法局审核后向省司法厅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审核: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少于五个的,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

检索:司法部10日内完成名称检索,并将检索结果通知省司法厅。

通知:省司法厅收到司法部检索结果之日起7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在通知中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4.申请书模板

1.律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docx


 

三、办理补(换)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1.申报材料

补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①《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补换发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补换发申请表》);②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湖南律师网”刊登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遗失声明。

换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①《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补换发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补换发申请表》);②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2.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补换发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补换发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并在如法网·律师管理平台上提交流程。

受理、初审: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③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州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和全部材料的审查。

审批:省司法厅收到市州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补换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补换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申请书模板

1.律所执业证书补换发申请表.docx


2.律所分所执业证书补换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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